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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现在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但是,任何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能够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和福祉。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权利,而法治则是这种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因此,法治不仅应该成为一种治国方略,更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一,法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保障。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也就是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幸福指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包含了法治。维护民生、保障人权是实现民众幸福的基本前提。民生是什么?我认为,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财产和人身如果得不到保障,老百姓就不能安居乐业,更无法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也就谈不上民生。民生方面依法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使人们安居乐业、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法治使人们能够自由、有尊严地生活。法律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应作法律的奴仆。”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为,如此则可以将规则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本身,人们在行为时会自动遵守各种规则。基于对守法的预期,人们便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生活,给人们的生活提供确定性,从而获得自由。同时,法治也保障着人民的尊严。在法治社会中,人是作为公民而存在的,人人都处在平等的地位,只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才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够真正享有尊严。

   第三,法治社会使人们具有安全感。在法治社会中,政府是按照宪法组织起来的,政府的权力是通过宪法获得的,公权力不能随意侵入私人领域,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力。弱肉强食、恃强凌弱、以势压人的现象在法治社会中是不能被容忍的。因此,在法治社会中,民众不会对公权力抱有恐惧感,也不会因为符合法律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而担心受到强权的打击和迫害;国家也不能够随意地占有和剥夺民众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在法治社会中,公民能够感到制度所提供的持久的安全;民众相信法律会保护自己,从而不会恐惧任何邪恶势力。

   第四,法治能够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秩序。法治表现了一种社会的有序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文明有礼,安居乐业,遵纪守法。在法治社会中,人们都应学会按照规矩来行事,每个人行使权利时都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在发生了纠纷之后,人们能够依循法定的程序去寻求救济、有序地解决纠纷。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运用“丛林法则”来解决纠纷,也不是依靠与官员的关系来解决纠纷,而是要依据程序来实现救济。尽管法律也可能存在缺陷,执法者也可能会有不公,但在法治社会中,正义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的,司法程序是人人可及的。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纠正执法和司法中的错误,从而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寻求到救济。

   第五,法治能够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追求社会公正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理想,也是人民幸福的内涵,只有在法治社会才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一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一个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人们才能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治能够通过有效分配社会资源,解决公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障公民安居乐业、幸福安康。在法律面前,不管个人之间在身份、能力、财富占有等方面有多么大的差异,他们是平等的。由于法律具体规则能够涉及社会财产的一次、二次分配,涉及对加害行为的惩罚和对损害的补偿等社会因素,所以,这种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有时不仅仅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且包含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从而可以增加社会成员的幸福感。

   出处:《北京日报》2012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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