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公民?一般来说,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首先是自然人,他们是一些以“我”为特征的人,他们只是为了“我”,才与众多的“他”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自然人相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他们的的权利和义务相加,就等于公民。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自然人,连“我”都不是了,就当然不是叫做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只是一些无视“他”的人,叫做统治者,他们也不是公民。
权利是原生概念,义务是次生概念。就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关系而言,权利是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利,却被迫承担诸多义务,这好不合乎情、理、法。当然,这里的法,讲的是自然法。任何人如果没有享受公民权利的机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质疑所承担义务的合法性。比如交税就是义务,交税的本质是人们财产权让渡给国家和社会,但这种让渡并不等于对这部分财产权的彻底放弃,所以人们必须有投票权,有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这种对等,就等于人们的财产被掠夺,就等于人们被奴役了。因为享受权利才应该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承担义务也只是为了享受权利,这是人性决定的。如果人们承担着对国家和他人的义务,而不能享受权利,那不是公民,而是奴隶。当然,这种奴隶有时候被称为老百姓,有时候被称为人民,有时候被称为屁民。
公民,做为自然人的现代公民,他们把自己的自由分割成权利和义务,以形成社会,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公民,他们又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一些给政府,以形成公权,并且他们还要对这样的公权承担必要的义务,他们这样做也只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公民来源于自然人,而不是来源于国家和政党,现代国家和现代政党都应该为公民服务,因此,对公民来说,权利高于一切。有了权利,才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有了权利也就有了权力,也就有了责任。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这些就是现代公民的四个要素。
公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一些给政府,形成了公权。这时,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权之间必须形成一种契约,相互之间界限分明,权利和义务明确,大家都遵守这样的契约做事情,以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这个就是法治。在法治的框架内,公权行使公权力,以政府立场行使职权,以政府的形式服务于公民,但是为了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公权力还经常依照法治的原则剥夺部分人的部分公民权,比如囚犯。公民的权利让渡一部分给政府,形成公权,留给自己的公民权利如果不能正确地行使和享受,一旦超越了法治的框架,还要被公权继续合法地剥夺。这样,人们的公民权利主动让渡给政府一部分,又因为违法而被政府剥夺一部分,保留下来的才是个人真正能享受到的公民权利,这些公民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人民。在一个法治社会,人民就是公民权利在法治框架中的总和。
美国总统常说美国人民怎么样,法国总统也常说法国人民怎么样,他们所指的人民就是那些按照契约给了他们权力的公民,是这些公民权利的总和。所以,人民这个概念,永远是一个伟大的概念,任何一个政权都把人民这个概念摆在一个显著的位置。中国共产党的办公地正门口就堂而皇之地写着五个大字:为人民服务。但是,在共产党的词典里,人民这一概念的话语权是被毛泽东奠定的,在这里,人民和公民概念没有天然的关系。谁是人民,谁是敌人,毛泽东给了人们另一种界定,在他看来,人民就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切力量的总和,这个定义在毛泽东的著作中也很明确,是毛泽东思想的核心词汇之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就是人民,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就是敌人,当然,人民永远是广大不明真相的群众,敌人永远是“一小撮”。毛泽东这样定义人民这一概念,就必然认为中国社会有两种矛盾,一个是人民内部矛盾,一个是敌我矛盾,为此他写了名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这个文章至今被中共各级领导学习应用,是指导中共解决社会问题总纲。其中,不危及共产党领导的社会矛盾就是人民内部矛盾,带有独立政治色彩并威胁到共产党领导的一切社会矛盾都是敌我矛盾。有一些人犯了法,甚至是贪污好很多钱,但是他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还有一些人没有犯法,只是有一些独立的思想,但是他们属于敌我矛盾。
人民究竟包括那些人?在中国大陆这是不确定的,共产党不能确定,中国人也不能确定。历史似乎很随意,每个阶段都不一样,今天你还是人民的一分子,明天你又莫名其妙地成了人民的敌人。领袖们人为制造了人民和敌人,而人民和敌人为此相互斗争了几十年,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中国共产党执政60来,成绩是显著的,但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案究竟是什么?是人人平等的权利基础上解决?还是把人们分成敌我两部分的基础上解决?这些问题对当政者来说,现在依然是个大问题。可能当局者之中也不乏有识之士,他们很想建立一个适合中国的现代法治框架,但是如果一方面想建立现代法治,另一方面又想用现代法治去解决所谓的两种矛盾,这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现代法治是以平等公民权为基础的,它不可能分别去解决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如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样一种政策思维上建立中国的法治,则法治必然没有希望。如果一定要口口声声说什么“代表中国人民”、“为中国人民服务”,这“中国人民”怎样确定?这需要一个明确的界限和说法,这个不能靠高明的理论,不能靠领导者的英明,只能靠法治。在法治社会里,每一种公民权利都构成“人民”的一部分,国家的总统和党的主席概莫能外,一切合法的权利共同构成了“人民”这一神圣的概念。克林顿总统拉开拉链的时候不能说他的行为是人民的行为,那么,即便是一个犯人,他没有被剥夺的公民权利,依然是神圣的权利。
“为人民服务”,这没有错,但是把国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叫人民,一部分叫敌人,这就彻头彻尾地错了。如果只为“人民“服务,那么其他人怎么办?他们是合法的纳税人,供养了执政党和政府,但他们却不一定是人民,他们也许是持不同政见者,也许普通的社会人士,但他们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难道执政党和政府就不为他们服务了吗?就不为这些纳税人服务了吗?如果只“为人民”服务,这就严重违背了“以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精神,严重背离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严重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要为公民服务,“为人民服务”这个提法照样可以用,只要把人民当做合法公民的总和就可以了。
与“为人民服务”一样,“三个代表”貌似也是三句很好的话,代表没有问题,关键是要经过选票的同意,关键是你要代表的“人民”必须是全体合法公民。一切善良的愿望都没有错,但善良的愿望也往往是酿成大错。历史上的名君少吗?不少,历史上的伟人少吗?也不少。但是,侠客总会变成魔王,然后又被新生的侠客一刀斩下,中国历史就此循环,纷乱如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已经到来,现代法治不建立,亡国之祸不久矣。黑格尔说,中国没有历史,只有循环,这个话好象至今都没有错。清朝比起汉朝,繁荣了很多,但治理模式在根本上还是相同的,那么我们现在的治理模式和清朝相比就有翻天覆地的区别吗?好象没有。当你把党国换成皇帝,把现代生活中的汽车洋房抛开,你会发现,今天的社会运行模式依然象往日的大清朝。为了中国能够创造一个新的历史纪元,我们必须摈弃《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里面阐述的那种斗争思维。
如果以“为人民服务”和“三个代表”为借口,今天对“这一部分人”实行专政,明天对“那一部分人”实行专政,最终受害的必然是全体国民。就好比“文化大革命”使得全中国人受到伤害,得意者只毛泽东一人耳。人权是指每个具体的个人的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各种权利,而不是指什么抽象的国家权利、集体权利或社会权利。为人民服务的那些人,他们是明确的,但人民却是虚伪的概念,是不明确的,这就会成为骗局。
“全部人权是为每一个人的。”------这是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口号。
人性是神圣的,人权是神圣的,公民权也是神圣的。人民,这一神圣概念也只能来源于神圣的公民权利。美国人民并不高于任何一个美国公民,一样的,中国人民也并不高于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如果要代表中国人民,请尊重每一个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