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22日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敏感案件司法公开
在济南中院微博"直播"薄熙来案庭审的4天半期间,2013年度最震撼人心的"大片"上演。薄熙来展示了年度最跌宕起伏的个人辩护。济南中院的微博粉丝一路暴涨,表明公众对司法公开的期待;污点证人王立军出庭作证引发微博一片惊呼,凸显证人出庭质证的必要性。这些审判上的亮点举措虽然空前,但不应绝后,理应成为可复制的示范做法。遗憾的是,二审没有开庭审理。从"重庆模式"之争到济南庭审,本案的启示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法治的正确含义是宪法和法律至上,超越法律的治理无论以任何形式表现,其本质就是人治;有权者更应有德性,放松道德要求的从政者害人害己更甚。
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影响性】打大老虎、拆除铁道部改革壁垒
刘志军是十八大之后打掉的第一只正部级大"老虎"。而中国部委里最后一个改革的堡垒--被诟病多年的"铁老大",在他案发两年后也随之解体。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书苗,以中间人身份让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运作模式,也揭示了一个新的问题: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贪官纷纷通过中间人,建立了利益体外循环系统--钱虽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这增加了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对后期审判的法律适用制造了障碍。
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
【案情】2012年12月6日,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能源局新闻办迅速回应称"造谣",刘铁男在举报之后四次公开亮相。但时隔半年,2013年5月14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8月18日,最高检以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超1.5亿。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影响性】网络反腐、发改委改革
刘铁男案将两个话题推送到公众面前:网络实名举报和发改委的权力范围。比洞察举报动机更重要的是举报事实是否属实,是否有证据支撑,以及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反过来说,如举报内容极度不属实,如何令被举报人免受污名之扰也是必须正视的。当实名举报在中国勃兴时,相关法律却不够饱满。美国在上世纪末颁布了《吹口哨人保护法案》,中国于此亦当积极立法。发改委是公认的"实权部门",其"实权"主要体现在大量审批事项上。刘铁男案仍在查办中,未来,针对刘案所涉及的发改委官员权力,当进行两个方向的思考:一是这类权力是否有充分的制约机制,二是这些审批权是不是政府从事公共服务必须享有的权力,如果不是,则审批权应继续瘦身。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
【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审判决后的九年间,张氏叔侄一直在申诉,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影响性】冤案拷问司法作业流水线
回头看,此案从侦查、批捕、刑拘到审判的过程中,漏洞层出,抗争不断,其间只需一个部门或一名办案人员严格依法侦查或审理,冤案就不会发生。遗憾的是,本该互相监督、独立办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却对疑点熟视无睹,"女神探"只往有罪方向推定,警方甚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和刑讯逼供,法官"留有余地"判死缓,为掩盖一个错误而制造更多更大的错误。冤案拷问我国司法作业流水线,最高法院大法官发表反思文章呼吁增加裁判者独立审案、定案的权力。此外,此案再次印证了刑讯获取的口供是为"毒树",若非毫无例外地对非法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则意味着"毒树之果"还有侵害公民的危险。
5 李某某等人轮奸案
【案情】2013年2月19日,一女性报警称其两天前在北京海淀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三名未成年人获三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舆论与司法关系、未成年人保护
谁都不会想到,横空出世的"李某某"一词成为了2013年度法制新闻和娱乐新闻的宠儿。此案从始至终,充满了媒体与司法的较量,许许多多人表达了自己对此案的判断,甚至想当案件的"法官"。媒体自由表达权和法院独立审判权,这两项权利对于法治社会都不可或缺,不是井水不犯河水,而是相互制约而又相互独立的。对法院来说,关键是应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此外,值得反思的是,在对李某某进行舆论审判的过程中,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的确被许多人忽略了。
6 张家川微博少年因言涉罪案
【案情】2013年9月12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死亡案件,警方认定排除他杀。9月14日、15日中午,网名"辉哥"的中学生杨某就该案先后多次通过QQ空间、微博发布质疑言论。9月17日,杨某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警方通报显示:"杨某涉嫌发帖散布谣言且被转载500次以上,煽动群众游行,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9月20日,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的两名公益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杨某。在广大媒体和网民的强烈关注下,杨某最终于9月23日凌晨被释放。
【影响性】新媒体时代公民意见表达与刑法边界
此案是两高"转发500次"司法解释发布后的第一案。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有效界定煽动性言论与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之间的区别,是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尤其在自媒体时代,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公民社会能力方面的原因,公民或者其他社会主体难免在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中出现不实或过激的情形。对于两高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诽谤与寻衅滋事、事实陈述有误与编造虚假信息、意见表达过激与煽动群众抗法等在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的区别,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尤其对于事实和法律认知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国家有权机关更应当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审慎处理。
7 光大证券乌龙案
【案情】2013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自营盘出现重大"乌龙指"操作,交易员的失误导致中国股市早盘末段出现疯涨行情,午后行情迅速回归,但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8月30日,证监会将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定性为内幕交易,并作出罚没5.23亿元等严厉处罚。受害的投资者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为由起诉光大证券,另有投资者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列入被告。2013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相继受理了此类案件。
【影响性】集体诉讼制度缺失成维权"短板"
尽管光大"乌龙指"事件维权声势高涨,但此前投资者投诉无门,司法实践中没有胜诉案例的现实,又同时让人泄气。较大的法律空白成为投资者维权的障碍,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本该有的"驱邪"利剑--集体诉讼制度,在国内尚未真正建立。几乎在同一时期,刚刚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兰亭集势(LITB),因涉嫌美化业绩遭遇集体诉讼,两事件鲜明对比。此案发生正值新证券法修法之际,舆论齐声呼吁监管层修补民事赔偿"短板",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此案也催生了一些新的规定:1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出通知,指出起诉人以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2013年12月27日,投资者保护"国九条"发布。
8 薛蛮子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案
【案情】2013年8月23日,知名天使投资人、网络打拐名人、微博大V"薛蛮子"(中文名为"薛必群")因涉嫌嫖娼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事后,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分别于8月25日、29日发布消息,对外公布其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情况。2013年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用近三分钟时间对该案进行了详细报道。2013年9月2日,薛蛮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影响性】犯罪嫌疑人权利
2013年的薛蛮子经历了从天堂到地狱般的法律与传媒体验。以微博、社交网站等为代表的新媒体,既造就了薛蛮子这样的公众人物,为其提供参与公共话题和事件的机会,也提供了国家有权机关直接对公众发布相关资讯、影响社会舆论的平台。如同其他公众人物一样,新媒体时代的公众人物固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珍惜自身形象。然而,在媒体可以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和舆论的情况下,无论是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程序权利的必要保护,还是对于媒体信息公开的必要限制,以及在尊重司法独立避免媒体审判方面,都应当在法律上予以进一步的界定和规制。
9 律师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
【案情】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市区的计生和财政部门发出邮件,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在一个月期满后,只有12个省的计生部门给了书面答复。8月12日,吴有水向国家卫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卫计委受理,并已完成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其中,山西等7省因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被确认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等7省因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依法责令限期答复。
【影响性】推进信息公开、改革"社会抚养费"
吴有水律师发现了一个申请信息公开的"富矿",这就是"社会抚养费"。类似"富矿"仍有许多: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胜枚举。申请信息公开并非公民的职责,申请人要么出于公益心,要么出于办事需要,总之需要投入时间和劳动。而主动或接受申请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职责,不应躲闪。同时,就"社会抚养费"来说,我们必须追问,"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的差异到底体现在哪里?取名"社会抚养费",是不是只因为比"超生罚款"好听些?它真的用于"社会抚养"了吗?"社会"怎么抚养那个"超生"的孩子了?有没有量化的信息?公民对"社会抚养费"的追问,事实上也是对改革我国三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法律与政策的追问。
10 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
【案情】2013年9月6日,台检方特侦组对外公布,台湾地区"立法院长"王金平涉嫌在"柯建铭案"中"关说",据此国民党考纪会于9月11日撤销王金平国民党党籍,同日王金平向台北地方法院递状提出"假处分"诉求,要求国民党将处分暂缓送至台湾"中选会",并提出确认党籍民事诉讼,13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在诉讼判决确定前王金平保有行使党员的权利。12月4日,王金平确认国民党党籍案首度开庭,法庭针对党籍撤销是否违法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调查。
【影响性】以法治方式解决政治分歧
王金平始被指控涉嫌关说,继而被开除党籍,终而起诉至司法机关,引起全球华人关注。对于不熟悉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和程序的人来说,当然想不到开除党籍后还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由此,一场国民党的党纪处分大戏,又变成一场司法官司大戏。这就是用法治方式解决党内分歧,并允许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司法对政治分歧能够立案,说明司法在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司法应当打开大门,欢迎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