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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旭泽:强化法律监督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从严治党和深入开展腐败斗争,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有力惩治腐败。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腐败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应该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为党中央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防止腐败分子逃脱刑事追诉。由于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和入口,因此,立案是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前提。如果没有立案,即使存在严重的腐败犯罪行为,腐败分子也会因为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的视野而无法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治腐败和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尽管立案如此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有案不立的现象。尤其是某些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为了谋取私利,甚至故意将举报线索或者初查材料泄露出去,从而导致无法立案的恶果。为了防止腐败分子逃脱应有的刑事制裁,我国检察机关亟待加强立案监督,以便尽可能地将腐败犯罪分子纳入到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之中。

   例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腐败犯罪案件的初查,应该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如果自侦部门在初查之后不予立案,那么应该向侦查监督部门说明情况。如果侦查监督部门认为案件应当立案,那么应当建议自侦部门报请立案侦查。如果自侦部门没有采纳侦查监督部门的建议,那么侦查监督部门应该报请检察长决定。

   提高腐败犯罪案件追诉质量。侦查是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基础。尽管腐败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但是我们对腐败犯罪案件的惩治必须依赖于强有力的证据。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收集足够的证据或者查明腐败犯罪事实,就会影响到对腐败犯罪行为的起诉和审判。尽管随着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水平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自侦部门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而这种落后的侦查模式不仅难以适应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变革的发展需要,而且给起诉部门的刑事指控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这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往往容易滋生刑讯逼供问题。而在屈打成招的情况下,这种侦查模式不仅容易产生冤假错案,而且会对腐败犯罪案件的追诉质量造成致命威胁。

   毕竟,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臻完善,而辩护方越来越多地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口供的情况下,起诉部门很难依赖那些受到辩护方强烈质疑的非法供述作为指控犯罪的基础。为了提高腐败犯罪案件的起诉质量,顺利地将腐败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或者起诉部门亟待加强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例如,为了增强监督效果和提高证据的质量,侦查监督部门或者起诉部门可以适当提前介入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再如,为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效应对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的翻供或者辩护律师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起诉部门应该加强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的审查和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讯问笔录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应该责令自侦部门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加以补救。

   适当控制腐败犯罪案件不起诉适用率高的状况。起诉是衔接侦查和审判的桥梁。起诉部门通过审查案件,可以发现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从而加以适当的补救。在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凭借其自由裁量权将符合起诉条件的腐败犯罪案件及时交付法庭审判,而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腐败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理论上讲,不起诉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种重要体现,不仅有助于保障无辜或者罪行非常轻微的犯罪嫌疑人早日摆脱刑事诉讼之苦和回归社会,而且有助于节约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起诉适用的案件越多越好。尤其是在党中央强调坚决有力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情况下,不起诉在腐败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应该有所节制。

   同普通犯罪案件相比,我国腐败犯罪案件不起诉的适用比例偏高。尽管腐败犯罪案件不起诉适用率高与侦查质量具有一定关联,但是起诉部门的审查起诉缺乏有效监督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为了体现“老虎”“苍蝇”一起打的精神,我国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审查起诉的法律监督,适当控制腐败犯罪案件的不起诉适用率。例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腐败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该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责令其予以纠正。

   提升腐败犯罪成本。无论是从经济学而言还是从刑法学而言,提升腐败成本都是遏制腐败行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腐败行为是腐败分子理性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当腐败收益远远超过腐败成本时,潜在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的概率就会非常高。这意味着,要想遏制腐败行为,必须通过严厉惩治腐败使腐败成本超过腐败收益。就刑法学来说,严厉惩治腐败行为,既可以起到剥夺腐败犯罪分子再犯的特殊预防作用,也可以起到震慑潜在腐败分子的一般预防功效。

   显而易见,法院对腐败犯罪分子的刑事制裁既是严厉惩治腐败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腐败成本的理想途径。但是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对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制裁力度有所欠缺。有鉴于此,为了提升腐败成本,加大腐败犯罪案件的惩治力度,检察机关除了提升自身的追诉质量之外,还应该加强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对那些重罪轻判或者错误适用减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裁判加大抗诉的力度。尤其是对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加大查处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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