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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炎辉:法治秩序的认知与守护

    

   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原因是人按其本性必须结合成共同体才能持续生存,而共同体的维系需要一定的规则和执行者,这是人类基本的共识。然而,这些规则究竟由谁来定、怎样执行、如何遵守,以形成稳定的共存秩序,就如同“罗马城非一日建成”一样,显然不可能一蹴而就。

    

   让规则看守校园

   1764年的某天深夜,美国哈佛大楼发生了一场意外的大火,图书珍藏馆中珍贵的捐赠书籍被毁于一旦,全校师生无不痛心疾首。第二天,一个叫约翰的学生面色凝重,原因是就在此前他违反图书阅览规则,偷偷地把哈佛牧师捐赠的一本书带出了馆外,准备全部阅读完后再归还。突发的火灾让他陷入了犹疑,是若无其事地将之据为己有?还是勇敢承认错误归还这一珍本?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忐忑不安的他最终敲开了校长霍里厄克办公室的门,说明缘由后,羞愧地将书交还给了校长。收下图书后,校长对约翰的诚实之举给予了褒奖,感谢他为学校保留了一份珍贵的遗产。两天后,学校张贴了一份告示,内容是:约翰同学因违反校规,勒令退学。因为哈佛的治校理念是:让校规看守哈佛的一切,比用道德看守哈佛更安全有效。

   这则“让规则看守哈佛”的故事引发了众多的议论,在中国经常被用来作为中小学校语文考试甚至高考的命题作文,问题通常是:你是否认同霍里厄克校长的选择并说明理由,或者是请讲述故事中的折射出的哲理及启示。我们不妨试想:如果这个故事发生在中国,结果将是如何?通常的情况将是:一方面,对于一个诚实好学的学生,我们会对其自我反省精神和诚信为本的道德进行充分表扬,以消解其违反规则的过错程度;另一方面,该学生的班主任或是家长将向校长进行三番五次的求情,请求原谅和通融这一错误,法外开恩给予留校察看或其他较轻的处罚。诚然,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但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却大相径庭,这是两种不同文化背景和发展阶段的差异所致。

    

   规则在历史中生长

   无论是一个学校、社区,还是一个地区、国家,共同体内的成员若要长久共处,都离不开规则的设定、执行和遵循,但规则意识尤其是规则共识的形成并不是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文明所带来的影响,我们这个古老的东方文明在时代裹挟下,被西方列强无情的侵略和压迫后,沉睡的雄狮逐渐自我觉醒,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怀着富国强民的“中国梦”进行着前赴后继的知识传播和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上至下的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纠纷解决制度。然而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隐患重重、旅游景点劣迹累累、排队加塞堂堂正正等现象却屡禁不止,即便进行了相应规劝引导甚至是行政执法,也收效甚微。此外,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逃避执行、无理信访等现象,形成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何以使然?是规则设计不符合我们的思维习惯还是空有规则而未形成执行共识

   这是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现象,因为任何规则共识的形成必经一段坎坷路程,众所周知的美国法治进程即为一个例证。当初,在北美大陆那个全新的地理空间里,汇集了各类不同的人种人群,其复杂性、多元性不言而喻,如何寻找共处规则和秩序,既不是由一个《独立宣言》而彻底解决,也不是因制定了一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一锤定音,而是联邦权力与各州权力不断碰撞,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不断冲突,甚至爆发了南北战争造成了上百万人的死亡代价,等等,在百折千回、历经艰难的历史事件和反复实践中,最后才达成了分权制衡原则、废除奴隶制等共识,即便如此,种族歧视等问题至今仍然频发。

   总的经验教训是,虽然问题的认识程度有深浅,解决进程有快慢,但始终恪守着法治原则。特别是在不同历史场域,司法机关在催发形成规则至上的集体共识过程中,自始至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同时代的法律人一致地秉承着法律至上的信念,法院一次又一次地站在历史关口,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等重大案件中,主持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尽管并非所有的裁判都尽善尽美,甚至不乏重大错误,但正是在商谈与暴力的较量过程中,每一个公民都逐渐形成了一致的认识,那就是坚信只有在同一个游戏规则下,才能实现问题的正当、平和、有效解决,否则只要一方有所逾越,或规则被践踏一次,抑或法院一时退缩,结果必定是混乱和无序,到头来他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法治共识及其实践

   由此看来,只有一种理性而又温和的治理方式和制度传承,加上社会大众的法治共识或者规则共识,方能维持一个稳定而又持久的社会繁荣。多年以来,一方面,我们由知识精英主导形成并推进了法治改革的共识,制定了成千上万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普通公民却在既存秩序中优游自若,对新生的法治事物并未形成主动认知和深刻认识,前述违法违规的现象即是例证。就像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描述法制运行状况时所说的:“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沈从文先生在其《长河集》题记中也说过:“表面上看来,事事物物自然都有了极大进步,试仔细注意,便见出在变化中堕落趋势。最明显的事,即农村社会所保有那点正直素朴人情美,几乎快要消失无余,代替而来的却是近二十年来实际社会培养成功的一种唯实唯利庸俗人生观。敬鬼神畏天命的迷信固然已经被常识所摧毁,然而做人时的义利取舍是非辨别也随同泯没了。”虽然时代背景不同,但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这种急剧的制度变迁在与乡土社会秩序的直面碰撞中所引发的价值失范、行为失序却也大致相仿。虽然这些法律和制度具备了理性、公正的内在要素,但由于沟通渠道和对话平台的缺失,导致无法在正面接触中进行互动商谈和实践,没有取得“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效果也是符合历史和逻辑规律的。

   因此,我们要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发展环境,制度共识必不可少,实践共识亦不可缺。这种共识的养成应该自立法为起始、以司法为保证。

   古罗马的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艺术,是利益衡平的艺术。像音乐一样,正义之美是恰好的比例与有序的排列,它的出现,摆脱了纯粹的个体与偶然,因而提升了它的真实意义。正义即美,乃因为它应用于人之关系;美即正义,乃因为它适用于现象世界。”这种衡平的艺术绝不可能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社会精英所具备的天赋,而必定是需要通过建立一种最广泛、最具代表性的沟通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由各个阶层的公民进行对话与博弈,以谋求最大共识,方能让正义之美达成恰当的比例。在这个过程中,从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到立法审议等,全过程都要保障最大限度的公开透明,以防止立法过于恣意或为部分利益所绑架。

   紧随其后,守护法治秩序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实践共识。如果仅有制度形成时的共识,而没有行动落实的共识,所有好的法律制度都仅仅是纸面上的呆滞、僵死的文字而已。要将制度共识落实为集体行动的共识,还需要持之以恒的外在监督和矫正制度,而司法则是责无旁贷的重要保障。传统意义上来说,司法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际上,司法机关更应该担负的职责是奉法至上,通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地裁判遵守和违背法律共识的行为,守护法律的制度共识,树立法治权威和公信。为达此目的,司法公开将是促进各级法院践行守护职责的最佳动力。原因有四:司法公开将聚全社会之力与法外干预之力进行对抗,帮助司法机关祛除障碍,以坚守法律至上、依法独立审判的基本职责;司法公开将破除司法机关的自身行为懈怠、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促进法官如履薄冰之审慎,保障裁判的不偏不倚;通过司法过程、裁判说理和裁判结果的全方位公开,让社会大众充分感受法律调整的真切实践,以形成法治共识自觉;以司法公开真实展现司法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进程,不掩饰失误、不润饰不足,在改正错误、自我完善中跬步前行,进而形成理性、健康的社会秩序。

   德国曾经做过一个实验,在科隆市某条街上的相邻两个电话亭上,实验者分别贴上“男”、“女”标签,然后躲在暗处观察,结果七八个德国男子在贴有“男”字的电话亭外排队,而贴有“女”字的电话亭却空着。这种秩序的形成,需要共识,也需要时间和实践。

    

   杨炎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18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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