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两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这说明一点:尽管人们对于我们“仿佛浸满雾霾般”的人民法院体系有许多的不满和抱怨,但是在心底里尚抱有巨大期望。我想,这应该是这些天来周强院长在面对许多怀疑或挑剔眼光时应该最感庆幸的事情,因为民心所向是司法改进的最大傍依!
这个报告在总结部分呈现了法院一年来忙忙碌碌的情况,那些几乎都是以万或者数十万为单位基数的不同类型的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的分析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比2012年分别上升3.2%和1.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421.7万件,审结、执结1294.7万件,同比分别上升7.4%和4.4%),还有许多无法用数据统计说明的工作任务,都告诉我们法院同志工作辛苦了!教书这么多年,我自己少说也有千把万把学生进入到法院工作,其实早就知道他们的忙碌,而且拿得都是低工资(低到有损颜面的程度,而且可能不幸的是,这次两会代表还把提薪的希望弄没了)。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人民群众并没有为这种忙碌喝彩。这也说明,司法满意是不容易的!有时候就是这样,出力不买好!从网上的评论来看,大家关心的是这些数字的背后,有没有一种期待已久的结果——法院的忙碌,是不是带来了我们对于司法效果的普遍期待,按照报告所说的,就是是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很遗憾,我们的人民群众总是不那么容易满意。
我们要肯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说整个法院系统有了很大的变化,虽然不是焕然一新,但相比过去沉寂了的十年来讲还是有可喜变化。最近看到网上流行的一篇署名前大院长肖扬的文章(不知是否为真),也提到这十年是司法改革失去的十年,也就是说,2013年实际是把一艘几乎沉底的司法巨轮在重新往上提,当然有一个长时间的反向较力的过程。2013年,法院做了许多令人振奋的努力,比如处理冤假错案方面的坚定表态,判决书全面公开上网的启动,有关大案庭审记录的同步上网等等,都是划时代的。最重要的,又一次有了一位科班出身的大院长(周强),由此再一次燃起了司法职业化的改革希望。
但是,人民群众还是有理由期望更多一些更猛一些的司法进步!
因为我们等得太久了,自从有1982年宪法以来,特别是自1999宪法修正案明确确立依法治国目标以来,我们的心早已经走在司法昌明、法治光明的理想大道了,而这些年我们有关方面在司法体制方面做出的表现却让我们迷惑,特别是在“失去的十年”我们所经历的希望挫折已经让我们感到焦虑不安!
笔者阅读了报告对于2014年提出的六点思路,实话实说,感到新的一年的司法改革提法似乎欠保守,具体措施也显得有些虚弱!为什么呢?
首先,看看报告第四点的提法,说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我们知道什么东西在中国一提“积极稳妥”,那就可能是慢慢干的意思。奇怪,为什么不提“快速”、“大力”呢?在别的地方我们经常用这些大词,为什么到了法治国家建设、司法改革这里就格外谨慎了呢?难道我们还能慢慢干,不着急吗?难道在党中央的坚强支持下还怕“快速”不得吗?要知道人民群众多么期盼法治国家快快快快实现啊!就像我们期盼北京的雾霾要快快快快消失一样!
其次,再来看看那些具体措施。
报告有关内容主要展开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各项改革,制定、实施《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统一量刑标准。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 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加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力度,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严格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和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认真研究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从上可知,第一类措施是,“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但是请问,这些年我们不是一直希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吗?真正要解决的问题不是我们想不想的问题,而是为什么一直做不到的问题。我们现在最需要提的是,用什么办法才能够,“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我想,最急迫的是赶紧切除一切置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的那些作用因素,比如说组织人事的体制牵制(法院和法官如何可能独立于党委、行政领导的意志之外?独立地方主义力量之外?)、政法委的领导制约、审判委员会的机制限制、还有院长庭长官大一级压死人等等。快快切掉这些使得审判权不能正常独立运行的体制机制因素吧!可是,这又怎么可能由法院自己来做得到呢?
第二类措施,是“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统一量刑标准”。这大概是要在刑事层面搞统一裁判吧。如果我们把法官看成是连锁店售货员,或者把法官看成是从事销售、服务那样的工种,那么确实可以由上级进行统一定价按图索骥。但是遗憾的是,法官从事的是一项以独立判断为基础的以复杂智识活动为特点的裁判工作。可见,这样的措施是既不合法(审判大法),也不合理(审判之理)。所以,我看到李轩教授也在大喊司法改革要有法律依据,对此我完全附和。那么怎么样统一司法裁判水平呢?我看只能严格法官选拔制,做到使优秀的法律人到法官位置上去,除此别无他途。这就是大力、加快推进司法队伍的职业化!
第三项措施,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及东中部14个省区市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全部上网公布,其他省区法院3年内全部实现这一目标。”恩,在此表示赞赏,早就该这么做了,所以建议立即推行不要留给余地。其意义在于尊重人民的基本资讯权利,其功还兼有监督作用。当然,可以推进司法分享、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等。
第四项措施,“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加大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力度,确保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对这一条措施我是无语的,因为我首先不知道我们为什么要搞那么多“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鼓励改造,实行人道主义吗?在我看来,只要在法治里面添加机会主义,那么除非将此机会主义放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那里(对大院长我们还是要相信的对吧),否则都看不住其滥用行为。
第五项措施,“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严格涉诉信访终结程序,积极开展网上信访、巡回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老实说,我看不太明白。只是想,信访永远是非法治社会的附带事物,在法治社会里面,一切都可且应该纳入司法程序。如果纳入不了,那时因为司法范畴太小,这个不收那个不管。笔者年轻的时候做过司法助理员,感觉中国式民间调解还是有一些作用的。当然这不是法院工作报告的思考范畴。
第六项措施,“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和资源环境审判机构建设。”国家审判权都系于人民法院系统,里面怎么拆分,形式主义的文章,意义不大。
第七项措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笔者很感兴趣,但是怎么就这么简短,没有下文呢?是体制性完善,还是机制性完善?还是?我想知道,是考虑要建立一个人权法院或人权案件审判机构吗?
第八项措施,“认真研究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方案,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我好像看过好多这样的建议了,因此希望就不要再探索了。人事、财物独立有别的办法吗?办法就在第一项措施里面,要快快决断,怎么建立一个独立审判权的体制。
总之,2014年是我们对于司法改革无限期待的一年。
在这一年的开始,我们已经赋予了很多法治理想,但是好像法院改革之风还没有准备好,那么,我们能够期待着,让现实也像哪吒的风火轮那样飞起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