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日益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既保障了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了社会共识,维护了国家核心利益。8月27日,记者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及优越性专访了我国著名宪法学专家、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
记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国情与革命实践创造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您认为它的本质特征有哪些?
韩大元: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等方面的运作都直接体现了这一国家性质。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这才是最大的民主。只有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其他权利才会得到保障。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建立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地方制度、行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等。
记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经60年,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符合中国实际,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您长期研究宪法学,在您看来,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韩大元: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得到充分落实。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参加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从而在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于全国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明确了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各级人大真正代表人民,支持和监督它所选出的各级政府,从而使政府植根于民主的基础上;同时使各级政府形成有效的工作系统,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领导和管理行政事务,尊重并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人民代表大会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社会状况与政权建设经验所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不是相互掣肘、相互拆台,而是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它决定了我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局部必须服从整体,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但由于我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宪法和法律在立法体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了切合实际的规定,即凡属地方性的重大事务,都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这样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给予地方以适当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记者: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而言,如何理解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国家的各项权力都要受人民的监督?
韩大元: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各级人大都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在每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选民依法直接选举出县、乡的人大代表,由代表组成县、乡级人大。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人大选出的,分别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在权力配置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体系,权力机关选举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它们向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当然,各级人大的工作,也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通过这种不同形式的监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得到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