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均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是受贿罪主体的范围要更广,还包括所属单位虽非上述单位但其本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主观方面不同。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如果是单位成员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受贿罪处理。
3.客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2)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中收受的财物归受贿人个人占有。
(3)单位受贿罪中,不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受贿罪中,要求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4)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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