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湖南省高院发布消息,持续已久的唐慧案重审宣判,两名主犯秦星与周军辉的刑罚由前一次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虽然此案会否就此落下帷幕,目前尚属未知,但从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看,可以反映出中国法治目前面临的艰难处境。
“唐慧案”实际上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唐慧的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二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三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三个案子中,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处于核心位置,但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和舆论对三个案子的关注重心有所不同。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强迫卖淫、强奸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这再次引起社会和媒体对“唐慧案”的关注。唐慧案涉及“乐乐被强迫卖淫”、“唐慧上访”、“唐慧被劳教”等多个互有因果但却彼此相对独立的事态,牵扯到7个犯罪嫌疑人、唐慧、警方、几级地方法院、地方政府、媒体等多重主要参与者和利益主体,因此,这一个案可能呈现中国法治的复杂生态。
唐慧的策略:上访
最近几年,因强迫卖淫罪而被判死刑的判例几乎没有出现过。从媒体公开的案例来看,仅有重庆“打黑”期间的“美女黑老大”王紫绮被判并执行死刑,但王有五项罪名,强迫卖淫罪只是其中一项,更严重的罪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还有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而且,王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了多名妇女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唐慧案”中的几位刑事被告人的罪行显然难与王紫绮相提并论,而在媒体公开报道的强迫卖淫罪的判例中,判决有期徒刑的居多。正因为这些原因,作者在最初看到“唐慧案”的刑事判决时,就感觉判刑过重,此案背后“必有蹊跷”。如今最高法院的裁定和新闻媒体对案件其它相关事实的揭示,都印证了这一点。
唐慧称她年仅十岁的女儿被逼卖淫并因此染上难以治愈的性病,因此坚持所有的涉案人员都应该被判处死刑。而法院判决刑事被告人中两人死刑,其他人中判决最轻的也是有期徒刑15年。如此判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已经算很重了,但唐慧并不满意,之后一直上访。按照现行法律,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都构成犯罪。但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可以成为定罪或量刑时的考量因素。按照媒体披露,唐慧的女儿乐乐并非被逼,而是自愿卖淫。果真如此,刑事被告人构成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罪,也是不无疑问的。尽管目前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冻结这一罪名的倾向,但无论如何,唐慧的要求大大超出了法律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罚程度。之前的刑事判决之所以偏重,也是唐慧不断闹访的产物。
唐慧从报案开始,就同时开始了闹和访的过程。据媒体报道,唐慧6年间进京上访23次,到省城上访百余次。由于上访“属地管理”原则,富家桥镇政府不得不对唐慧的上访负责,为了“稳控”唐慧,镇里6年耗资80万元。2007年唐慧第一次进京上访后,因“稳控”不力,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被诫勉谈话,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则被免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慧还曾总结上访经验说:“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既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又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起到震慑作用,保证审判公正进行。” 因为上访,唐慧也两次被当地拘留,一次5天,一次8天。后来的劳教案也因此而起。
唐慧在上访中表现出特别强的“闹访”能力。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至少有10来次闹访或在法庭大闹。比如,“跪见”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在永州市检察院静坐绝食或长跪不起,在永州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吃住18天,在法院立案大厅滞留15天,在法庭上追打被告人律师,在湖南省高院下跪并与法警发生冲突,在湖南省公安厅大门口举牌跪地喊冤并在信访接待室内以头撞墙。此外,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唐慧在乐乐失踪报案时就撒谎说邻居王某将乐乐拐骗,因警察查明王某并没有拐骗行为,唐慧又转而诬陷警察郭继仪收了王某的钱,导致郭被停职两个多月。此后,因对新的办案警察杨军祥的处置不满,唐慧又控告杨渎职,致使杨受“严重警告”处分。唐慧超强的闹访能力造成的结果便是谁办她的案谁就有麻烦。
维稳压力下的司法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信访数量先是不断增加,然后是维持在一个洪峰的高位而降不下来。中央政府无法直接面对上访所牵涉的具体事项,而上访人留在北京会影响首都的秩序和形象,干扰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因此中央只能敦促基层政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中央政府的“敦促”方式首先是从行政上施加压力,这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考评上,通过目标责任管理来实现,它构成了压力型体制的主要运作方式和手段。上级政府将上访治理指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将其分派给下级政府,在激励——绩效的压力下,下级政府必须根据上级的目标进行上访治理。信访工作属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部分,其考察标准是“一票否决”,只要维稳工作出现纰漏,基层政府就受到否定评价。这就是所谓“维稳”的压力。
在维稳压力下,基层政府可能采取各种方法,这些方法有两个极端方面:一是无原则的满足当事人的诉求,典型的如“花钱买平安”,二是强力打击当事人,迫使其放弃诉求,典型的如动用黑社会威胁、殴打上访人。处于两个极端的还有很多灰色地带的方法,比如,通过“讲感情”以促使上访人息访,对上访人采用集中学习、信访劳教等方法。这些方法中的很多都曾被地方政府使用在唐慧身上。当地乡镇政府在她身上所花费的维稳支出达到了80多万元,唐慧也曾被劳教,唐慧被劳教还曾遭到媒体的猛烈批评。无论是给好处,还是劳教,似乎都没有改变唐慧上访的决心,她都坚持不达目的绝不罢休。而在维稳的压力下,在唐慧的固执坚持下,地方基层政府似乎无论怎么做都难以让唐慧停止上访,而且似乎无论如何做都不对。面对一个固执的、不依不饶的上访人,地方基层的国家机关能如何应对?
更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各级政法机关一次次牺牲法律和程序,来部分满足唐慧的诉求,以使她停止上访。从媒体公开的信息看,几乎是唐慧每大闹一次,政法机关就妥协一次,以满足唐慧的诉求,无论其诉求是否合理,直至法院最终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了死刑重判。政法机关之所以如此,当然有维稳压力的缘故,但恐怕不只是维稳的压力。例如,一审前,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重审时,唐慧要求休庭,后来就去法院住了18天,结果是重审比第一次又加重了刑罚。尽管有维稳的压力,但维稳的压力并不能完全解释这种现象,一个人的上访在维稳的考评体系中并不是决定性的,维稳有一个立体的考评体系,一个人的上访会影响考评得分,而很难完全否定维稳工作。对于政法机关尤其如此,毕竟对上访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而非部门管理原则。
因此,笔者猜想,从相关政法机关对上访行为的反应来看,很可能是上级政法机关或党政机关的重要领导甚至主要领导作了意见较为明确的批示,下级政法机关不得不按其意思加重对刑事被告人的处罚力度。如果上级给出一个“官僚主义”的批示“请查明情况,依法办理”,坚持依法办事的下级政法机关还能尊重事实,在法律范围内办案,不至于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明显过重的判决。但如果上级给出一个方向明确、不容质疑的批示“此事性质恶劣,应予坚决严惩”,下级政法机关就没有太多依法办案的空间了。果真如此,下级政法机关在唐慧上访和上级批示的双重压力下,罔顾事实加重惩罚就很有可能。上级的“批示”只是笔者的一个猜想,新闻媒体没有披露更多的事实依据,笔者也几乎不可能通过调查来获得事实依据。但就笔者的研究经验基础来看,不做“批示”的猜想,似乎很难完全理解和解释政法机关在此过程中的行为。
媒体介入之后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唐慧案发酵的过程中,媒体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得知唐慧因“扰乱社会秩序”被警方拘留后,南方周末记者邓飞连发了数条微博呼吁,一个多月后,唐慧获释。邓飞认识唐慧,缘于另一起案件。2010年6月,永州的朱军枪杀三名法官,各地记者纷纷赴永州采访。此时正是其女儿被强奸一案重审期间,唐慧为了吸引记者的注意,谎称朱军是乐乐的干爹,他是为乐乐的事情枪杀法官。唐慧的宣称先后吸引了不少媒体记者注意,但记者都很快发现她在撒谎。邓飞在微博上这样他介绍与唐慧的相识:“我在永州(采访枪击案),唐慧说她熟知朱军,被我揭穿,问她为什么要骗我们,她眼泪汪汪说不这样,她能找到记者喊冤吗?令我酸楚无语。”唐慧获释后,在邓飞的帮助下,联系上搜狐网微博,由后者联系十几家媒体对乐乐案进行报道,邓飞还为唐慧介绍了北京的法律援助律师。此后,有关幼女被迫卖淫、公安渎职的信息立即获得全社会关注,唐慧以维护幼女的弱小母亲形象进入公共视野。
之后,唐慧无论是闹法庭,还是住法院,都有记者跟随采访,及时上传至网络。当地没有采取强硬措施,显然也有顾忌媒体舆论压力的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报道将唐慧塑造成维护幼女的弱小上访母亲形象,而对其之前对女儿教育的不负责任只字不提,对案件过程中不利于唐慧形象的情节也绝口不提,更没有报道、分析唐慧诉求是否合理;而且,媒体长篇累牍的报道中,很少涉及几位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想法和看法,也没有对政法机关的采访。新闻报道几乎都是对唐慧视角的复制,似乎没有进行更为完整的事实调查。当然,也许是地方政法机关怕招惹麻烦而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然而,即便如此,采访一下唐慧周围邻居的看法,采访一下刑事被告人亲属的看法,应该不算太难吧?是记者没有采访,还是媒体屏蔽?我们不得而知。但在评论环节,媒体都将重心放到了对劳教制度的批判上。也许是媒体为了增强批判劳教制度的说服力,就越需要塑造唐慧没有瑕疵的道德形象吧。
媒体和记者之前也许没有想过这样的问题:如果法院完全按照唐慧的想法,从重判决,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处以死刑,他们的家属势必不服,如果他们也都到省城到北京上访,找律师和法学界人士开研讨会,制造舆论压力,又会怎么样呢?此时媒体的主流声音是不是会变成认为法院草菅人民,要求废除死刑呢?而为了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力度,是不是又会渲染那几个刑事被告人的勤劳、努力和意外的意外犯错呢?就像媒体在一些摊贩杀死城管案件中所做的那些新闻和评论那样。事实上,两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家属在终审后就表示要去上访。
毫无疑问,媒体已经深度嵌入了这些有公共影响的案件中,对政法机关施加了影响和压力。而如果政法机关尤其是法院跟着舆论走,最终无论怎么做可能都是错的。终审判决后媒体的表现就雄辩的证明了这一点。
《南方周末》的颠覆
终审判决后,《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毫不犹豫的给了湖南省高院乃至湖南省政法系统一个深刻的教训。政法系统屈从于媒体、舆论和唐慧所带来的社会压力,作出了对刑事被告人从重处罚的判决。然而,当政法系统放弃法治标准和原则,迎合媒体时,媒体和舆论却果断转身,再次向司法射出了一箭。媒体和舆论此时颠覆了唐慧的道德形象,不再谈论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反而指出侦查、起诉和判决过程的种种不合理,并将问题指向信访制度。媒体得出的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信访制度当然有问题,也是造成唐慧案的一个原因,但是它只是众多原因环节中的一环。致命之处还是媒体如何表述这一案件,舆论、社会、上级领导、政法机关如何服膺于或屈服于媒体给定的逻辑,
从而最终做出错误的决定和判决。
《南方周末》的报道是一篇罕见的后发制人的颠覆性报道,它使整个舆论完全转向,之前所批判的问题似乎瞬间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媒体设置的新议题。也许可以合理推测,媒体人从一开始就掌握了案件的相关的信息,包括唐慧个人不符合“上访母亲”道德形象的一些事实,也包括几名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处境和冤屈,还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其中的难处与无奈。如果不做这样的推测,很难想象记者会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拿出与之前的倾向完全相反新闻报道来。换一个角度来说,那么多媒体和记者在永州持续几年对唐慧案做了那么多的调查和报道,连基本事实都没弄清楚,而《南方周末》记者在终审判决后不到半个月挖掘出了更为丰富的细节和真正的事实。那就只有两个可能,一是其他报道此事的记者的职业能力比《南方周末》差得太远,二是其他记者实际上也掌握了相关材料,但他们在报道时有意对事实进行了剪裁,二者必居其一。
更有可能的事实可能是后者。当记者获取的信息不符合媒体所要设置的议程——渲染唐慧的道德形象,批判劳教制度时,媒体和记者们集体沉默;而当这些信息有助于媒体设置新的议程——渲染唐慧的缠访闹访形象,批判信访制度及其对司法的干预,媒体和记者们便不约而同的发表了新的信息。媒体当然有设置新闻议程的权力,可是,当一切都指向毁损司法权威时,该作何理解呢?是媒体为了自己的新闻议程而贬损了司法权威,还是媒体为了贬损司法权威而设置了自己的议程呢?我们可以这样提问吗?唐慧案中,毫无疑问媒体是赢家,无论是之前的重判,还是之后的颠覆,看上去媒体都在“主持公道,为民请命”;唐慧个人不过是想利用媒体反过来又被媒体利用了而已,她从媒体获取的所谓正义多么脆弱,转瞬之间就烟消云散;而这一过程中的输家和终极的输家都是政法系统,媒体、公知和民粹的合流之下,司法机关的权威几乎荡然无存,只能跟着媒体的指挥棒转。
学界多年来讨论舆论监督,希望通过媒体的发育,培育所谓的第四种权力,对公权力的运行构成监督和制约,从而建构法治社会的均衡权力框架。然而,从唐慧案的实践来看,媒体自身的职业伦理严重缺乏,裁剪事实,干预司法,这对法治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公权力的胡作非为,还可以有各种制度加以约束;媒体权力在目前中国的法治框架中不但难以约束,甚至连表述出来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来源:观察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