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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杰:启笛案的无限名利与有限诉权

  

  2005年4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启笛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名誉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启笛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爱新觉罗·启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这一判决再次凸现了公共人物的无限名利与有限诉权之间的尖锐矛盾,借用被告方律师蒲志强的说法,就是“希望本案能对警示演艺界明星等公共人物正确行使诉权,理性面对监督产生积极影响”。

  

  爱新觉罗·启笛,1994年获第六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专业组通俗唱法第一名,同年从广播艺术团调入东方歌舞团任独唱演员。1996年底随英籍丈夫旅居海外,并因此淡出歌坛。2004年5月14日,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Big star》A06版发表署名殷悦的《轻歌二十年,十届大盘点》一文,该文在点评第六届全国电视青年歌手大赛时写明“爱新觉罗·启笛涉嫌盗窃,昙花一现”。启笛认为自己从未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受过任何处分,“被告的侵权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200000元,赔偿其他损失15597.6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作为原告方的辩护律师,蒲志强在《爱新觉罗•启笛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名誉权纠纷案代理词》中,提供了另一种说法:

  

  我们的证据和庭前取证经历表明,关于原告因“涉嫌盗窃”而沉寂歌坛的说法,既有传媒公开而可信的消息来源,也曾是娱乐圈内耳熟能详的事实。2002年8月,《京华时报》在《央视歌手大赛风雨沧桑,18年荣辱沉浮大舞台》一文中,不仅提到因情杀女友被判死刑的1990年专业组美声唱法头奖得主张峰的命运,也谈及了本案原告:“1994年专业组一等奖是爱新觉罗•启笛,她后来因涉嫌盗窃沉落歌坛,二等奖的林依轮至今还《向快乐出发》。”2002年8月8日,《卫视周刊》2002年7月(下)刊发《“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18年回顾》,同样证实了启笛“涉嫌盗窃”的事实。

  

  蒲志强在代理词中,还专门对启笛“作为演艺界明星,属于典型的公共人物”的特定身份进行认定:“为证明获奖事实,原告提交了1994年7月4日出版的《中国电视报》和1994年7月29日出版的《精品购物指南》。我们注意到,前者用头版头条报道了启笛征服评委“夺得通俗唱法头奖这一难得的殊荣”。《精品购物指南》则以《皇家后裔入主歌坛——记一九九四年全国电视歌手大奖赛通俗唱法专业组冠军启笛》一文,对她的此番折桂大加赞赏。”

  

  基于如上事实,蒲志强认为:启笛作为知名艺人属于公共人物,既然受惠于众生的关注,自当善待和容忍这种关注所可能带来的不快,其名誉权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和力度,应弱于普通人。法律理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适当限制原告名誉权保护的主张。

  

  2005年3月5日,浦志强还在凯迪网络“猫眼看人”发布贴子说:“本案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去年年底我才听说,这位歌手本来不姓爱新觉罗,是一位李姓的同志,之所以[用]前朝国姓行走江湖,仅仅是为了走穴方便,但对于‘皇家后裔入主歌坛’的谣传,她并没有澄清。这要是在清朝,可就不得了了。”

  

  启笛对于《精品购物指南》公然发表的虚假新闻《皇家后裔入主歌坛——记一九九四年全国电视歌手大奖赛通俗唱法专业组冠军启笛》不予追究,偏偏对于《中国广播影视报》“明星周刊”重述既有信息的一句“涉嫌盗窃、昙花一现”耿耿于怀,这一取一舍之间,所表现出的恰恰是公共人物中非常有趣的公共现象:对于无限名利的刻意追求。

  

  被相关媒体持续关注了将近一年时间的启笛案,至此已经告一段落。启笛案留给世人的最大启迪,应该是盲目追星的无价值和无意义。启笛案留给公共人物或明星人物的最大启迪,应该是自觉理性地运用有限权利的现代法理来约束自己的无限名利。

  

  本文原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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