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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把宪法日办成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契机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要求“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日的目的,是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宪法日是我国行宪史上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应该有极大的权威。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有人议论,宪法日不过是种新的形式。这个看法是错误的。任何内容都离不开形式,而且,也不存在无内容的形式,正像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一样。所以,设立宪法日一定有促进宪法实施的内容,问题只在于内容的多少。

   我认为,如果相关各方能够一起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就一定能够把每年的宪法日办成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契机。

   宪法日首先是宪法知识普及日和宪法文本宣讲日,要通过普及宪法宪法知识,让宪法文本和宪法精神深入人心。这件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难在何处?难就难在按宪法精神和实事求原则说清一些道理:

   1.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早年表现为国家权力配置方案的落实和解决国家机构(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但在现代都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政界和法律界人士谈论宪法实施。其基本的和主要的含义,都是基本权利保障,各国宪法学教材,也通常耗费50%以上的篇幅讨论基本权利保障的原理和判例。

   2.成功地限制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过宪法日,要有助于人们知道什么是宪法宪法派什么用场,否则在理解上容易造成本末倒置、违反常识的情况。宪法是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方式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限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精髓和根本所在,不论哪种历史类型的宪法

   3.建设法治国家成败的关键是执政党模范遵守宪法、国家机关模范遵守宪法。谁有违宪的“资格”?只有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和官员违背宪法的行为才构成违宪,违宪,普通公民违宪表现为违反法律。中外历史上所有严重破坏宪法实施的重大事件,如导致魏玛宪法和我国1954年宪法的全面溃败的那些事件,都是执政党和公权力的违宪运动导致的。

   4.对于宪法实施而言,宪法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能否建成行之室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是对法律等法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掌权者运用权力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或违宪审查。宪法监督的后果是违宪的法律和相应的公权力行为因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取得成效的基本条件,是设立专施其职国家机关或机构,以及制定宪法监督程序法。

   除普及宪法宪法知识外,还可以有很多的选项用来促进宪法实施。例如,每年我们都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评估宪法实施年度进展情况,可以制作疑似违宪事件年度简报,可以监督评估各级或特定党政机关遵守宪法的情况,还可以基于宪法文本逐条评估和公布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和宪法监督条款的实施情况。

   总之,只要重视和运用得当,宪法日在促进我国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能够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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