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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鸣:“法治中国”核心要义背后的法治逻辑

    

   提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旗帜鲜明重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决定》说明的时候,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为什么是这三者构成了“核心要义”,在其后究竟蕴含着什么样的法治逻辑。弄清楚这些问题,会让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自觉、更有自信。

   一、法治需要前进方向,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政治保证

   法治本身也有其核心要义,就是保障人的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保障人的权利不能是一句空洞的话,公平正义也不能是抽象的说辞。一个人以及他所属的社会群体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不同,其权利的性质、内容就会天壤之别;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属性不同,对公平正义的认知也大相径庭。所以说到底,政治是法治的前提,政治方向决定着法治的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目标、价值与形态,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

   对于中国社会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而且其中绝大多数是普通工人农民的国度中,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排斥最广大群众在外的法治模式在中国社会不具有政治合法性,也注定得不到最大多数群众的支持。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把保障每一个中国人个体的权利落到实处,就一定要先保障个体背后群体的权利。这也就是为什么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重要原则提出来的原因所在。

   对于中国社会这样一个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而且社会结构深刻调整的社会来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最大的挑战,也是最大的诉求。但在当代中国社会,具体而不是抽象的、真实而不是虚幻的公平正义,最根本的指向就是促进共同富裕。邓小平讲过:“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如何才能真正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做到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发展社会主义,实现基于人民立场的公平正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最根本的保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但这一主体地位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有可能真正发挥出来,才可能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但这一力量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会组织起来,才能绵绵不竭,势不可挡。

   为什么我们可以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如此之高的期待,为什么党的领导能解决制度和法律背后更为深层的问题,在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在于中国共产党的信仰。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判断一个政党的性质,最主要的是看它的纲领和路线代表什么人的利益。

   在一个代表了社会发展大方向,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党领导之下,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就有了正确的前进方向,不再是就法治法治

   二、法治离不开制度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治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通过提供制度化方案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因而法治必然是对既定社会制度框架的法治化,是对社会制度的维护与改良,不是对社会制度的否定与颠覆。离开了特定的社会制度,法治就失去了其赖以运行的基础;抛开社会制度搞法治是买椟还珠。对于今日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来说,这一制度基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经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既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又有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制度各司其职,有机协调,规定了中国的国体与政体,确定了中国的国家基本形态和社会基本结构,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机理与运行模式决定了它可以形成强大的统一意志和组织力量,让全国成为一盘棋,把一切经济政治社会资源都组织调动起来,同心同德、同舟共济,上下贯通,统一行动,重点攻关解决难题,快速高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完成各种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统筹兼顾、求同存异,在消除不利于人民群众发挥积极性的不利因素,克服阻碍社会群体创新奋进的不良现象,营造各尽其能的氛围和环境,把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等等方面,创造了广阔的制度空间,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要通过法治化更有力、更有效、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优越性,而不是分庭抗礼、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之所以强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是要保持法治与制度的内在一致性。同一制度系统内的各种制度必须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不同制度系统间的制度不能简单“拿来”,否则会出现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相互抵消的状况。制度之间的冲突,不仅使得制度本身失效,还会严重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与制度存在的理由。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属于自然演化出来的制度,而不仅仅是设计出来的制度;是内生制度,而不是外来嫁接的制度。法治中国的建设同样需要如此。只有着眼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紧紧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三、道路要用道理正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的理论支持

   走中国道路,当然会形成中国道理。中国不仅要为世界贡献“中国道路”,还要为世界贡献“中国道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所进行的法治理论创新,是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着眼于破解法治建设中的实践难题,增强迈向法治中国征途中的道路自信。

   比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关系的论述,让我们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自觉、更有自信。

   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不同的发展路径、不同的发展条件、不同的发展结果,这一系列的“不同”必然导致另一系列的“不同”:不同的价值判断、不同的行为偏好、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技能素质,其中也包括不同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对西方法治模式的“克隆”,而是对西方法治范式的突破与超越。在西方范式内发展,中国可能会有小的进展,但难有大作为。只有跳出西方发展的三界外,不在西方发展的五行中,才能真正地“超英赶美”。在这个意义上,“特色”不是一种借口,而是一种本能,一种必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要把这些道理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把这些道理讲清楚了。道路丰富道理,道理助力道路,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中,法治中国 “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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