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司法改革的成败,以及司法改革推进的程度,归根结底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的。我们讲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径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包含党的体系,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取决于执政党的执政体系和能力,因此党的执政现代化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议题。
引言:司法改革启动至今,有关改革的目标和价值,备受学界关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改革从“推进”到深化,体现了党和国家寄予司法体制改革的厚望和信念。
司法改革的成败关键在哪儿?如何厘清党的领导与司法现代化的关系?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
《人民法治》:当下,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对于司法改革,您认为目前有哪些难题与困境?
陈光中:司法改革涉及两个层面问题:一个层面是司法体制,所谓体制指司法机构的设置、性质、职权、在国家机构的地位,以及有关司法人员的组成这样一些相对宏观方面的体系。另一个是司法机制,主要指技术层面(运作层面)上的问题,即某些具体的规则、制度。比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到的推进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巡回法庭就是体制改革问题;扩大法律援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机制问题。
司法体制与司法机制相结合就构成了司法制度,整个司法制度应该包含上述两个层面,我们所讲的司法改革也应该是这两个层面的改革。十六大、十七大以后这十年,我们的司法改革,总的来说是局限在机制上的改革,涉及体制方面的基本没有,换句话说,司法改革尚未涉及更高层面。
《人民法治》:您刚才谈到司法改革体制运作是更深层的问题,是不是可以说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司法体制改革?
陈光中:司法体制改革应该说具有顶层设计,机制方面不属于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是要触及体制。
《人民法治》:所谓的“检察独立”“审判独立”是不是顶层设计?
陈光中:应该说这是体制方面非常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是核心问题之一。我认为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改革可以以“司法机关要不要独立,独立的程度”为标志来衡量。
《人民法治》: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如何破解行政干预司法这一顽疾?
陈光中:法律明文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政府介入就违反宪法。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党委、政法委与案件的关系,四中全会《决定》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有助于保障审判检察独立的新举措,特别是在防止党政机关领导人干预案件上作出了留痕、追责的规定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但党委政法委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过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作出限制范围的规定,只是说党政机关和领导人不得让司法机关干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有碍司法公正的事。
我个人认为,既然现在允许党委政法委及其领导过问案件,那么就要规范“如何过问”,不规范就难以落实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了。结合两次中央全会来看,要扩大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办案权,倘若在现实中案件的办理依然受党政直接干预怎么行呢?
如何规范?我个人认为有三条:第一,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主要是政策方针组织上的领导,过问案件只限于个别,最好要规定个范围,譬如具有全省、全国影响的案件,范围要尽量限制于个别案件。
第二,协调案件不能具体协调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应当由法官遵循直接言词原则来判断。过去冤假错案大多都是因证据事实上的认定造成的,协调证据事实往往会出问题。政法委有个文件要求不能协调案件证据事实。
第三,既然你要干预,要过问,那么就要权责相当。既然你过问了这个案件,不管是你个人过问,还是以组织名义协调,你都要对这个案件的公正问题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事后发生案件不公,或者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你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要建立领导人干预具体案件的通报、记录,比如通话记录,批示的存档记录,协调会议记录,等等,以此明示对相关案件的协调结果负责。
《人民法治》: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会对这一问题有所推动吗?如何让行政领导在法治框架内活动?
陈光中:行政诉讼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当被告,行政领导不仅不得干涉,而且还要积极配合,亲自出庭当被告。宪法明确规定,任何行政领导不得对案件进行干预。关于党的领导这一块,决定只是强调不能帮倒忙,不能有碍于司法公正,如果有碍于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可以抵制。什么才算“有碍”?面对具体案件个人很难一时作出判断,我能不听领导的吗?不过,对于那些明显的违法问题,比如说这个案件法律规定不能判死刑,你非要坚持判死刑,这种情况很少。
所以说,法治中国的建设必然要求执政的共产党应当是法治型政党,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以身作则带动全民守法。
《人民法治》:当下的法治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中国司法现代化来说,继承与创新是其永恒主题。在您看来,该如何处理司法改革与司法传统的关系?
陈光中:优秀司法传统应当创新地传承。把传承和现代化结合起来。改革就是对现实的改变,司法改革就要对现实有所变化,有所突破。“现代化”这几个字要好好琢磨。
我认为司法改革的成败,以及司法改革推进的程度,归根结底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的。我们讲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们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路径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国语境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包含党的体系,国家的治理体系和能力取决于执政党的执政体系和能力,因此党的执政现代化问题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议题。
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际上要坚持的就两条: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关键问题,不坚持这两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了。但是,我们的民主还有很多的发展空间,人民权利还有很多充实的空间,即便是落实宪法,我们也还有继续落实的空间。宪法里人民的权利怎么更好地得到保障?大家都很拥护在司法范围内提出的要进一步保障人权,但是其他权利也要进一步考虑落实,总的意思就是说政治改革,政治体制的现代化不推进,即使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进,但因为推行的笼子比较小,改革推行的空间就不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