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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贵州爆破“涉毒”别墅者涉嫌犯罪

  

  6月25日,贵州省首次通过爆破公开执行财产刑,贵州盘县马依镇将一毒贩花费30万元毒资建造的别墅炸掉。据组织实施爆破的警方人士介绍,这幢占地150余平方米、总面积460余平方米的三层别墅,系落网贩毒人员余荣达所修建,今年春节前完工。41岁的余荣达系盘县马依镇人,几年前,他在小寨村务农,居住的是一间简陋低矮的平房。此后,余荣达突然暴富,而知情人都清楚,他因贩毒致富。消息见诸媒体以后,早有评论指出此举不合法。而我以为,这不仅不合法,而且决策者还涉嫌犯罪。

  

  我们先来看花费30万元毒资建造的别墅的财产性质,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该财产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这种情况下,其财产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这笔财产属于犯罪所得,即用毒资所建。据报道,别墅的财产性质属于后一种情况。但即使是对非法财产,即赃物,这种处理也是违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2条, “ 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属于依法冻结、扣押的物品。 该《规定》第24条规定了对这些物品的处理方法: “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依法上缴国库。”也就是说,“违法所得的款物”应当直接收归国有或者拍卖后将其款项上缴国家,其财物的性质是国家财产

  

  对于国家财产予以毁坏,应当如何定性呢?如果是个人毁坏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275条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过该罪是只能由个人构成的犯罪,而贵州盘县的这次爆破“涉毒”别墅行为是集体研究决定,是单位行为,因此不能以该罪处理。

  

  但是,该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职务犯罪处理。具体来说符合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即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如果是经济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30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立案标准。

  

  因此,贵州盘县的这次爆破“涉毒”别墅的主要决策人员,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应当由当地同级或者上级检察机关的渎职犯罪侦查局立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除此以外,本案的处理在程序上也有严重的问题: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正式判决之前,财产的性质只是“有可能”是犯罪所得,这时就对财产处理,属于有罪推定。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对于依法扣押的物品,只能在“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才能上缴国库,裁判生效之前,只能暂时由司法机关妥善保管;另外,“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开摧毁余荣达的别墅,利用爆破执行财产刑,以达到惩罚犯罪、警戒他人的作用。”也违背了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规定,县委、县政府的行为明显越权。

  

  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严肃的国家行为,一个县的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司法与行政不分;公然违背法律毁坏国家财产,导致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不仅程序违法,而且其“执法”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对此,一个县的司法机关,居然没有能反对和阻止,确实令人震惊。

  

  贵州盘县以这种群众运动的形式办案,这样的法盲执法,在一个毒品犯罪案件中也许可以获得偶然的“大快人心”的效果,但在其他案件中,出现违背程序、制造冤案,知法犯法、侵犯人权,才是其必然结果;对这起事件没有人予以追究,则是再一次错上加错,是对违法犯罪的纵容。一起荒唐事件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有些地方恶劣的司法环境,这不禁让我们忧虑: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可在这样一群糊涂官员的领导之下,当地人民还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看到“民主法治”的曙光。

  

  2005.7.2

  

  资料来源:贵州爆破“涉毒 ”别墅 警示“ 贩毒致富” 者,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weekend/2005-06/27/content_3141417.htm,2005-06-27,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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