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是公民,是宪法教育权的主体,而非客体。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
相对于学生来说,国家、学校都是客体。
学生的学习权利又与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有密切关系,通常来说所受教育时间愈长,专业水平愈高,其职业生涯也可能更高端。因此,只有提高对学生权利主体的认识,才能真正落实教育兴国国策。工农商学兵各行各业都有法可依,各部门法颇成体系,唯关于学生学习之教育法律单一且多徒具形式,凸显了教育学术不发达的深层次原因。
给学生更多一些选课的自由,选系的自由,选校的自由,学习的自由,不能把他们当成考试机器,赚钱机器。
学生必修科目必须经过严格程序证明才能确立,尽量少而又少。教育是国民的权利,实际更是学生的权利。不是也不能把学生培养成我们需要的,他自己不需要的,甚至是抵制的,博雅教育、通识教育都是自由教育的下位价值。
国家尽量不要给学校空白授权,我建议学生入学退学、学位授予与褫夺等应由法律明定之,要明确规定权利救济程序。学生进入与退出要体现平等,是否设立考试院或将现行教育考试院权限加以扩大,可以进一步商讨。
二、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术自由、学习自由是大学章程的灵魂,我称之为学术保留或教育保留,也应该是学位条例的灵魂。
大学行业自治权的行使不同于地方自治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后者主体单一,可以以单一的法律进行规制,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敢叫自治法,目前实行的也不太好。大学里有老师有学生,且一般学生人数大大多于老师,这时大学的自治章程就更形复杂。自治的目的在于繁荣教育,昌明学术,完成教育任务,塑造优秀国民,为实现国民教育权所必需。要在排除国家的行政干预,欢迎国家法律监督。欢迎法律监督绝不是行政干预,行政干预也绝不就是法律监督。不然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学术自由、学习自由都是空话,不会有保障,大学不会成为真理之城池,自由之堡垒,我称之为学术保留或教育保留,自是大学章程的灵魂。
学术是否有禁区?答辩委员会与学位委员会的人选要公开透明,议事规则透明,被考评的学生应该具有知情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答辩权。
三、 学术自由是否为法外之地?也即学生权利救济是宪法教育权的必然推演,复议与诉讼的大门一定要洞开、大开。
专业不是法外之地,医院不是,教堂不是,军队也不是。
就于艳茹案件来讲,小于出现问题的论文或文章不是博士学位所要求的“规定动作”,而是“自选动作”。这个自选动作是竞技体育中的冠军在确定已经绝对领先的情况下,自己向更高记录的一次自由冲击,成功与否无关紧要。也就是说运动员对于此类动作的失败无需负责,换句话说小于有权保留这篇瑕疵文章,因为它在博士学位申请中无关紧要,没有它并不影响于艳茹申请博士学位。
学位只是学生的阶段性成果,对学生的教育和科学训练并不能保证其道德神圣和永不犯法,换句话说教育并不是万能的,学位并不能解决人的终极问题。因此,提倡社会教育的杜威是非常高明的。
小于的文章发表于学位授予之后,北大不应对其博士学位予以褫夺。
北大还有博士坐牢、被枪毙,难道都要褫夺他们的学位吗?
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实际是一种特殊考试,这种特殊考试不应因为专门而排斥法律的监督,况且这是学生学习权利的重大表现,应该纳入复议与诉讼的范围之内。司法审查除了严格审查其程序公正与否外,还应该评判其内容,否则也很难让人相信学位的含金量与荣耀。
博士学位需要下很多年功夫才能获得,何止二十年寒窗苦?!博士学位授予与褫夺应该准予复议与诉讼。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382号是保护学生权利的一个里程碑,应对大陆有所启发,可资借鉴,并且践行。
不能认为专业水平始终高端,而社会法治水平永远低下,从而排斥法治。当然,法治也绝不会成为差生的改分机器。没有法治,学术自由恐怕是实现不了的。
学位条例应该与学生的学习条例或学习守则相适应,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很好的训练。
四、 教育与学术研究环境是宽一些好还是严一些好呢?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严师出高徒,但我更主张宽师出高徒,也就是先生光风霁月,小子如沐春风。先生都不知道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那怎么能把学生培养成学者?先生都不知道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法哲学原理》那要比马克思的著作有价值多了,那怎么能不把学生引向暴力呢?
从人才的成长规律来看,宽松的环境更为重要,说到底自由是人的天性。西南联大环境很艰苦,师生高歌“中兴业,须人杰”。孔子困厄陈蔡,弦歌不绝。王国维在哈同的仓颉大学自修,一步到清华位列四大导师。王力教授如果不是冒梁任公的名,也不一定会有后来的成就。
我们所有在座的专家学者都知道大师李斯特教育女青年音乐家的故事,我也学过这篇课文,我认为它体现了教育的本质,艺术或学术的本质。我不是李斯特,但我一定会帮助于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