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高院召开的聂树斌案复查听证会上,对聂树斌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从而做出了虚假供述的问题,成为听证会当天的一个焦点。申诉方与原办案方的观点针锋相对、完全对立。
申诉方认为聂树斌在侦查阶段遭受了刑讯逼供,他的口供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产生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李树亭律师提交的证明是:聂母张焕枝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某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一次不承认,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原办案单位代表回应称:经调查,辩护律师张某称自己没有对聂母说过这样的话,并且每次会见聂树斌,聂树斌都是认罪的,也没有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痕。
李树亭又拿出一份证人证词,是他不久前,在保定市监狱提讯一位在押犯人纪某某时所记录,纪某某称自己当年和聂树斌住在同一监舍,关系很好。李树亭介绍:“聂树斌向纪先生介绍了他遭受刑讯逼供这个经过,有的时候是用电话机,电,有的时候是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用特制的皮管打他,打他精神恍惚,临近崩溃的时候,就把相关写好的询问笔录交给他,让他签字。纪先生问他,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呢,聂树斌说如果我坚持不签字,我就回不到看守所来了,早被他们打死了。”
原办案单位代表辩称:原卷显示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当时因犯诈骗罪一直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
原办案单位代表还称,他们在复查过程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聂树斌的8份口供是稳定的,没有过翻供的记录。包括一审的当庭供述和之后的亲笔上诉状,聂树斌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首先,对焦点访谈播放的内容,我要纠正一个“错误”: 报道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某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一次不承认,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据笔者了解,聂案一审为聂树斌辩护的张某某不是律师,他只能称之为“辩护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判决书对张的身份表述是:“被告人聂树斌及其辩护人张景和到庭参加诉讼。”没有称张景和为“辩护律师”。
一、关于张景和“证词”的真伪问题
聂母张焕枝说,聂树斌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某曾问聂树斌:“为什么你第一次不承认,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原办案单位代表回应称:经调查,辩护律师张某称自己没有对聂母说过这样的话,并且每次会见聂树斌,聂树斌都是认罪的,也没有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痕。
聂母张焕枝说张景和讲了这样的话,原办案单位代表则说,经调查,张景和没有对聂母说过这样的话。聂母所说的话是李树亭律师“提交的证明”,而原办案单位代表则说,“经调查,张景和没有对聂母说过这样的话。”未免太笼统了。应当介绍“调查”的经过,出示调查的笔录,这样才有说服力。
二、关于纪先生“证词”的真伪问题
李树亭出示了曾经与聂树斌一起关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纪某某的“证词”, 纪称“当年和聂树斌住在同一监舍,关系很好。”并说聂树斌向他介绍了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
原办案单位代表辩称:原卷显示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当时因犯诈骗罪一直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
为了使公众全面了解案情,现将《李树亭律师调查笔录》转抄如下:
李树亭律师调查笔录
时间: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点:河北省保定监狱第22监区
调查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调查人:纪会谦,男,1970年5月3日出生,籍贯河北省深泽县耿庄乡耿庄村人,现于保定监狱服刑。
问:我是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聂树斌亲属的委托,代理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申诉复查和再审相关事宜。今天到这里找您,主要是向您了解一下当年聂树斌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时的情况,请您把知道的情况或了解的线索如实向我陈述,作伪证说假话要负法律责任,您听明白了吗?
答:明白。
问:您是哪一年因何事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
答:我是1994年10月份,因为诈骗罪被石家庄公安局桥东分局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的。当时我在105监室,管教干警叫杨金华。当时105监室有30多人,是个大号,号长叫孟春峰,另一个叫祝沙力。当时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号。我对他印象特别深。当时我看见他的时候,他少言寡语,不怎么爱说话,特别瘦。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比较受歧视,但我没有歧视他,我挨着他睡觉,我俩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他聊起来以后,说每次提审都是生不如死的感觉。我就问他,有些开玩笑地说:“你犯强奸,判多少年都值了。”他每次都是哭着跟我说:“我什么也没干。公安人员打的我,几乎每次都把我打迷糊,必须完全按照公安人员的讯问笔录回答问题,才挨打少一点或者不挨打。”我问:“怎么打你了?”他说:“用旧电话机电是经常的事,用特制的皮管子抽,长时间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他们提前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我说:“你为什么不坚持不签字?”聂树斌说:“我坚持不下来。坚持下来就在看守所见不到我了,早被他们打死了。”他说过好多次,说“老纪,我肯定是被冤死了。有机会的话,将来国家政策好了有机会的话,帮我找个好的律师申申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能找到真凶更好,跟我妈说一声,我是被冤死的。”
问:那您看没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呢?
答:有伤。有时候提审回来脸是非常肿的,身上有多处被电话机和高压警棍电过的紫色斑点,这些都是我亲眼所见。聂树斌说话非常口吃,我问他:“你一直说话都这样结巴呀?”他说:“以前说话不这样口吃,被连电带打刑讯的,被打的。我一说话就想起被刑讯的时候,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临被执行时候,他反复对我说:“老纪,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没强奸,也没杀人。”
问:当时与聂树斌共同执行的有没有其他人?
答:晋州市东曹村的周志辉,故意杀人;还有广东的梅培岳,还有石家庄市当时抢劫出租车杀人的杨路明,其他的就没有什么印象了。
问:有没有羁押一个月左右就走的?
答:没有,因为我们监号都是重刑犯。也有一些贪污受贿判缓刑的,刑期相比较稍短些。
问:您一直在105监室没有换过号吗?
答:没有。我是1997年上半年被判刑后,被送到石家庄市北郊监狱(四监狱,新生客车厂),2004年刑满释放。
问:当时您与聂树斌羁押在一起时,聂树斌有无文字性东西留下来?
答:当时我们管得很严,不允许有纸有笔这些东西。
问:关于聂树斌的事情,您再仔细回忆一下,还有别的要陈述吗?
答:聂树斌跟我关系最好,因为我当兵时在27军通讯团,正好在西郊,离聂树斌家特别近。
问:那您与聂树斌究竟是谁先进石家庄市看守所的?
答:我先进去的。我是先进后走。
问:如果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您是否愿意出庭作证?
答:我愿意。
原办案单位的代表辩称“聂树斌进入看守所后一直在102室羁押,纪某某当时因犯诈骗罪一直被关押在105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这种说辞同样过于笼统,给人以聂树斌、纪会谦分别关在两个监室,不可能在一起说话。纪会谦提供的证词只能是伪证。
相信看了这个调查笔录的朋友都会有所触动,有所思考。
笔者曾经在本世纪初在市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工作过,经常到市、县看守所。我所知道的是,犯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羁押后,虽然也有在一个监室一直关押到离开的情况,但是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关押是有流动性的,例如张三,刚进看守所时关在1号,也许过了几天就把他调到10号,再过一段时间,也许又调到8号,这是常有的事。看来纪会谦是一直关押在105室的,因为这是个大监室。问题是关在102室的聂树斌是否变动过?也就是说,聂树斌、纪会谦二人是否曾经同时被关押过一段时间?即使只在一室关押1天也不容忽视。或者,他们二人有没有过其它接触?如果他们没有过接触,纪会谦为什么对聂树斌各方面的情况这么了解?纪会谦说“当时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号”, 还说“我挨着他睡觉,我俩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
弄清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到石家庄市看守所查阅1994年9月至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是否在这个看守所的105号关押过就可以了。为了更好地查实这个问题,还可以向当时105号的管教干警杨金华、号长孟春峰、祝沙力或其它同号的被关押者调查了解,何难之有?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三、关于原办案单位否认有刑讯逼供问题
原办案单位代表还称,他们在复查过程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的现象,
这种说法更为笼统,应当把什么机关、什么部门、在什么时间向哪些人进行了哪些调查工作讲清楚才好。否则,只说一句“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没有发现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四、关于张景和所称“没有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痕”问题
原办案单位代表为了证实办案人员没有对聂树斌进行过刑讯逼供,于是引用辩护人张景和的话说:“每次会见聂树斌,聂树斌都是认罪的,也没有看到聂树斌身上有伤痕。”
笔者认为,人身上如果有伤痕,肯定被打过;但是,没有伤痕不能说明没有打过。刑讯逼供而不留伤痕的手段很多,比如,几天车轮战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不会留下伤痕;长时间的蹲马步和罚站,也不会留下伤痕;如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的张高平在平反后回忆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时说:“在杭州西湖刑警大队我苦头吃尽:他们让我站了7天7夜,让我蹲马步,不让我吃饭。”至于用语言威逼利诱更不会留下伤痕。如一位名叫刘萍的受害人披露:办案人郑美恩说:“你不要再翻供了,我知道你是冤枉的,这事你承认也得承认,不承认也得承认,没有人再给你去调查了,不可能让你清清白白出去的,我们检察院弄你四、五个月,你结果一点问题没有,我们也交不了差。”接着晏爱华、贾检察长都来跟随我说,如你不再翻了,我们马上带你去复查身体,没有情况就将你取保候审放你回家,如果你不听话,我们立刻将你送进响水看守所,叫杀人犯打死你,就把你冤死了,看你又有什么办法。 郑美恩讲,你出去后可以照常上班,检察院不会处理你的,最多写一个检察建议书,叫纪委从轻处理一下就算了,对你没有多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被关五个月的我更渴望自由,我也就只好认命了,按他们的要求在一系列笔录上签了字,并违心地在他们写好的没有刑讯逼供帮助岳父退赃的供词上签了字,他们还叫我写了不翻供、不上访、不讲他们刑讯逼供的保证书和陈述材料。(联系电话号码略)这种用语言威逼利诱的刑讯逼供比肉体上的严刑拷打对当事人的伤害更大。
有的办案人员还冒充当事人的亲属欺骗当事人,
如河南被冤杀的魏清安案最为典型。据时任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赵文隆披露,办案人员“趁家人给魏清安送饭之机,在馍内夹纸条,以魏清安爱人的口气说‘局长叫你承认,你就按他们的意思说,承认就没事了’。’( 赵文隆:《检察官的生涯》第325—326页)致使魏清安在威逼利诱下作了自诬犯罪的一系列供述,后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搞刑讯逼供的人丧尽天良,人性泯灭,什么卑鄙无耻的手段都能使出来,什么伤天害理的恶事都能做出来。他们知道刑讯逼供是犯罪行为,所以他们在进行刑讯逼供的时候就做好了掩盖刑讯逼供行为的准备,如写好供词胁迫当事人抄写,画好有关图像让当事人“依葫芦画瓢”, 如最近获得重审的福建省福清市绑架杀人案之一、被关押19年的黄兴披露,“黄兴和陈夏影均承认曾经有过短暂的吸毒史,陈夏影说自己也有过与人打架等违法行为,但是对于绑架杀人案他们坚称从未参与过。黄兴说,福清绑架杀人案案发时,他和陈夏影两人正在深圳市宝安区,根本没有犯罪时间,房东和附近居住的很多人都可以证实。陈夏影的表述和黄兴相差无几。黄兴说,1996年5月份他从深圳回到福州,6月2日就被公安拘留,接着进行5天的拷打逼问,还逼着他画他们画好的作案线路图。”(新安晚报,2015年5月12日)
由于口供是当事人的字体,不仅可以证实当事人“供认不讳“,强化这些编造“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在日后当事人翻供或上诉、申诉时可以出示当事人的亲笔供词和画图否定其翻供和喊冤的理由。这类精心炮制的貌似真实、实则虚假的所谓“证据”是酿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
这样利用威逼利诱、尽量不在当事人身上留下伤痕等卑鄙手段制造的冤假错案不计其数,在此不一一例举了。
聂树斌被关押后,聂家请张先生为聂树斌辩护,聂母说当时付给张2000元。20年前的2000元,应该说并不算少。然而,张先生为聂家提供了什么法律服务呢?对公检法机关认定聂树斌杀人并判处死刑提出过什么质疑和辩护呢?不仅没有,反而起了不小的反作用,致使聂树斌被处决20年后原办案人员仍拿他的话作为反驳聂家申诉的法宝,这是何等的可悲!
我感到困惑的是,聂家既然付了请人辩护的“律师费”,为什么不到正式注册的律师事务所聘请一二位真正具有执业资格和刑辩经验,而且为人正直、不畏权势、敢讲真话的律师呢?
我忽然想起聂树斌在被执行死刑前夕向狱友纪会谦说的话:“将来国家政策好了,有机会的话,帮我找个好的律师申申诉,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聂树斌的“遗言”使我心如刀绞,热泪盈眶。风华正茂、年仅20露头的聂树斌在临被枪决之前的感悟发人深省,也告诫惹了官司的蒙冤者及其亲属,请人辩护,事关成败,一定要以聂家的教训为戒,请个“好的律师” !
五、关于洪道德教授点评聂树斌的口供与现场实况“一一印证”问题
洪道德教授在点评聂案时,强调没有证据证实聂树斌的口供是非法取得的,而且与现场的种种实况“一一印证”,“高度吻合”。对此,本人不敢苟同。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人都会有记忆误差,不可能把经历的事情一点不错的复述出来。我想起一个著名的心理学实验:
70年代末,40名素有观察力的心理学家在德国哥廷根开会。会议刚一开始,突然有两个人破门而入,一个黑人持枪追赶一个白人,两人厮打起来,一声枪响,一声惨叫,随后两人追逐而去。全场的科学家被方才的场面惊呆了。正在惊慌之际,会议主席宣布说:“女士们,先生们,请不必惊慌,方才的场面是我们事先安排的一个实验。现在请大家拿出纸来描述一下刚刚发生的耳闻目睹之事。”要大家回答的问题十分简单,比如,刚才进来几个人,是黑人追白人,还是白人追黑人,是穿长裤,还是穿短裤?是什么颜色?等等。全部过程只有20秒,并且被高速摄像机全部记录下来。
测验的结果是40名素有洞察力的心理学家,竟没有一人全部答对。只有1人错误率在10%以下,14人错误为20%—40%,12人错误为40%—50%,13人错误在50%以上。有的答卷是驴唇不对马嘴,纯属胡说八道。
这个实验说明,即使是现场目睹者的言论也不能全部可靠,对目睹者的言论也要通过科学的考察方可置信。人的大脑有“瞬时畸变”现象,常使人发生错觉。亲眼所见而发生错觉是常见现象。
40名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素有观察力的心理学家,对刚刚在自己眼皮底下发生事情的记忆尚且讹错多多,充分说明“瞬时畸变”和“记忆误差”是常有的事,不足为奇。所以我认为,一个人回忆和记述往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作案现场种种细节的“吻合度”越高,其虚假的可能性越大,错误的程度越重。因为,强奸、杀人之类的严重刑事犯罪者,心理扭曲、欲令智昏,加之害怕有人看到,总是急于匆匆逃离现场为要,不可能对作案现场的细微末节细加观摩,牢记在心。每当我看到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现场“高度吻合”时,我都怀疑其真实性,甚至认为极有可能是办案人员口授乃至写好胁迫当事人抄写的。办案人员了解现场细节,转化为当事人的口供,当然“高度吻合” !前不久我从资料上看到河北办案人员与王书金纠缠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受害人的身高多少厘米问题,我哑然失笑了,有哪个强奸、杀人者作案时带着皮尺量一量受害女子的身高多少厘米?这难道仅仅是笑话吗?!
具体到聂树斌案来说,1994年案发时不满20周岁的聂树斌第一次去干强奸、杀人的重大命案,能不害怕、紧张吗?他要具有多么超强的心理素质才能把当时现场的所有细微末节一一观摩、记忆在心?坦率地说,他的口供与现场实物、实况“高度吻合”,正好说明这是一个很大的疑点,只不过包括很多名人、猛人在内的诸公不认知、不承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