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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八问洪道德教授

   【原按语】针对【大案】微信号昨天推送的《洪道德回应各方质疑:聂树斌案绝不能不再审》一文(文章详后),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主任、三湘刑辩第一人、法界“鬼才”邱兴隆教授提出了八点回应。

  

   应该说明的是,我与洪道德教授素无交集,更不谈不上对他有何成见。但看了他就聂树斌案发表的有关言论,却不得不有话要说。

   第一,你既然认为聂的强奸无法成立,那请问聂杀人的动机何在?杀人的动机不明是不是一个合理怀疑?连聂杀人的动机都无法证明,能否说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聂之杀人案的成立?

   第二,说到排除合理怀疑,我又不得不说,我们该不该追问,王书金自认其罪的动机何在?唯一可以解释的是,他想得到从宽处理。但问题是,冒认一起额外的罪,不可能影响对其已被认定的其他犯罪的量刑。既然如此,他脱裤子放屁究竟为哪般?

   第三,你说,申诉方无法推倒原有的证据体系,我想问你,刑事证明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难道是辩方不足以推翻控方证据? 恐怕应该是控 方证据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成立吧!既然如此,你在一方面,聂树斌杀人动机不明,另一方面,王书金自认其罪的动机不清的情况下,为什么得出的不是聂树斌杀人案不能排除申诉方的怀疑地成立,应该启动再审的结论,而莫名其妙地以申诉方不能推倒原有证据体系为由,认为聂杀人案不应该启动再审?

   第四,概括你的基本立论,就是聂强奸案必须启动再审,聂杀人案不需启动再审。但地球人都知道,聂是被以杀人罪处决的!你是想让河北法院因错定了一个杀人犯的强奸罪而向地狱中的聂赔礼道歉,还是想要聂的申诉方就错怪了河北法院错杀了聂而向河北法院赔礼道歉?

   第五,你把非法证据只理解为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请问这符合立法本意吗?难道违反侦查程序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即使是96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在24小时内讯问,23至25日4天的讯问笔录未入卷,说是找不到了,那如何证明侦查人员在24小时内做了讯问?再说,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不但要收集不利证据,也要收集有利证据。按你假定的23~25日有8次讯问,笔录不入卷,只能推定是有利证据,因为是不利证据的话,你用不着不入卷!那样,隐匿有利证据是否违法?如此等等违反法定程序的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怎么不是非法证据

   第六,对不起,我不得不说,你关于即使隐匿了8份无罪辩解又能怎样的论调,令我怀疑是不是出自作为刑事诉讼法教授的你之口。我只想说:其一,你知道当时的石家庄是一个派出所一间黑屋子,而所有犯罪嫌疑人包括聂都先是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在此,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接受任意的审讯吗?聂在这种情况下能坚持四天做出无罪辩解,如果他真有罪,也算的上是江姐了!其二,聂四天坚持无罪辩解,后来改为有罪供认,真的是良心发现,还是他受到了包括但不限于刑讯之类的外界压力?其三,万一无罪辩解涉及诸如没有作案时间之类的情节呢?

   第七,除了合法性,证据还要求有真实性。同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对立,本身即令人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侦查人员隐匿聂的无罪辩解,人为的消除言证的矛盾,让法官如何综合判断言证的真实性?如此陷法官于不义的恶行,你还说又能怎么样?

   第八,作为法律人,我相信你与我一样,认为舆论审判是法治的大敌。而你洪道德教授,既非当案法官,又非当案律师,不是在你的课堂上,也不是在你的著作中,而是在中国第一媒体如此评判一个待决案件,是不是在充当舆论审判得帮凶?我佩服你“春来我不先张口,哪个虫儿敢做声”的自信与霸气,但我不欣赏你“哪里热闹哪有我”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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