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来自云南的30多岁的农妇陶先碧由亲戚介绍到四川珙县一个小镇的舞厅打工。当晚,该农妇住在舞厅的一个小房间里,恰好当地派出所民警来检查治安,从邻近的房间抓住了一个男的,然后又将这个农妇从睡梦中带走。在派出所民警彻夜对该农妇进行拷打,要其承认在卖淫,并指认他人为嫖客。不料这个农妇太老实也很固执,坚决不愿意承认自己在卖淫,同时又很正直,不愿违心地去攀他人。结果,竟然被活活打死。农妇的丈夫坚信妻子是冤枉的,四处喊冤告状,历经数年,终于使罪犯受到制裁,然而在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却又困难重重。
我们发现此案件尽管性质恶劣却没有象几年前发生在陕西的“处女嫖娼”案那样引起轰动,是否由于此类案件一再发生,公众和媒体变的冷漠了呢?当年陕西少女麻旦旦以处女之身却被当地公安机关怀疑卖淫,受到残酷的折磨。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最终法律给了麻旦旦清白,违法者也受到了制裁。但是更为严重的是隐藏在这些案件背后的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一是麻旦旦如果象陶先碧那样已婚的或者是与恋爱对象有过性关系(这种行为在目前看来已经被公众接受),她怎样证明她的清白?从当时的情形来看,不存在证明清白的可能。在江苏也发生了类似的把处女当作妓女抓起来的事,但是当地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显然技高一筹,不承认错误,对媒体说:处女也可以卖淫!这就把人们唯一可以证明自己清白的道路也堵死了。二是麻旦旦违心地指认的那些男子明明没有与麻发生性关系,为什么甘心被罚款,却没有任何抗争呢?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体制下,很平常的一个姑娘和一群普通的男子可以随便被警察指认卖淫嫖娼,可以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到毒打,被罚款,甚至身败名裂。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我们对此绝不能漠然对待。
治安管理处罚目的是要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还有社会的道德观;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由公安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先调查取证,然后再作出处罚决定。但是公安机关特别是财政状况不好的地方经费普遍缺乏,只能通过对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的罚款来弥补经费的不足(少数人趁机中饱私囊),不愿严格依法办事,其实施程序有很多问题。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少数公安机关往往对女方采取逼供手段(恐吓甚至殴打),取得所谓口供,以此证据再处罚男方,当事人往往怕越描越黑,只得交钱了事。这样一来,冤案就不可避免了。这种管理体制实施的结果是,不管我们是搞运动式集中打击还是加强平时的执法,卖淫嫖娼根本没有杜绝。但是各地却一再制造冤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我们不得不对这种制度进行根本的反思。这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实施的效果是什么。我们习惯于用旧思维和传统的管理手段来设定制度,却没有与时俱进,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实事求是对这一制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决定制度的变革。
最近倍受关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从媒体反映的内容来看,有多方面的变革,但是对于卖淫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沿用了罚款方法而且罚款的力度加强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是“自然人权”,与生俱来,既不是任何法律可以毁灭的,也不是任何法律可以赋予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列举这些权利,宣告这些权利的存在并予以保障。与这些权利的保护相比较,治安管理的效率、道德的教化都是次要的。任何法律的设定必须服从宪法的规定。没有什么比公民清白做人、享受自由更重要。警察权的天职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过于膨胀,异化成部门和个人谋利的工具,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无故侵害,那就应坚决予以制止。我们应当考虑到管理的对象与管理的效果,再沿用老的思路和办法,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卖淫嫖娼的目的是经济利益,以罚款手段来进行治理,无疑是扬汤止沸。在执法程序没有出现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加大罚款力度,只会促使警察过分积极执法,追逐利益,从而造成更多的悲剧。建议根据党中央“以人为本”的要求重新思考这个问题,对相关法条进行修改,坚决避免罚款了事的做法,可以考虑改为适用警告、教育、拘留等手段。同时,要在公安部门外部形成制约,可以考虑建立治安法庭,让公安部门只负责调查取证,把制裁的权力交由独立的治安法庭来行使。以外部的制约促使公安部门与利益脱钩,失去权力寻租的空间,真正出于公心执法,从而建立起治安处罚的正当程序。(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