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只要他如实陈述,全面、彻底地讲明自己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就会使办案人员对案件有比较全面具体的了解。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口供的内容必然受诉讼地位和复杂心理活动的影响,所以这种供述或辩解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总体上分析,口供往往真真假假,有真有假。
3、常常呈现出反复无常的“易变性”。司法实践中,翻供现象屡见不鲜,时供时翻,反反复复,呈现出极不稳定的状态。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任何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一是承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事实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具体表现为自首和坦白。
二是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犯罪,或者虽然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所做申辩和解释。具体表现为否认、申辩、提供反证等多种表现形式。
三是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同案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或者否认自己犯罪,而举报他人犯罪。
1、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2、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5、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6、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