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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力伟:立法应对雾霾天气刻不容缓

   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和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职工对空气污染情况下劳动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劳建兰4日表示,市安监局和市总工会已向市政府提交《宁波市特殊气候条件下劳动保护办法》,如果进展顺利明年有望出台。其中建议政府将雾霾天气也列入特殊气候(12月5日《宁波晚报》)。

   我国中东部地区近日出现大面积持续性的雾霾天气,从南京、上海到杭州、宁波,各地被一团浓重的雾霾笼罩,不仅影响民众出行和生活,更构成对市民健康的威胁,而类似环卫工人这样需要长时间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受影响更为严重。面对雾霾日益严峻的新问题,宁波市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破题,有望在全国率先为雾霾天气下劳动保护立法。这不仅有利于劳动者享有体面劳动的权益保护,更是地方政府面对危及公众健康安全的公共事件的责任所在。

   此次雾霾范围之广、危害之烈、持续之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民众的焦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国家层面还没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类似雾霾等特殊天气下劳动保护的应对和治理举措尚未入法,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鉴于此,以立法手段强化对雾霾进行有效应对和综合治理,已成为当务之急。它不仅顺应了希望空气质量迅速得以改善的民意期盼,更是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明晰应对和治理的责任主体以更有效保护公众利益的现实需求。

   雾霾的持续肆虐并非一朝一夕造成的,而是源于“唯GDP”发展模式,由环境污染、尾气排放、扬尘天气等多种原因叠加而成。从广义上讲,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民众,不仅是雾霾锁城的受害者,也往往是空气质量污染的制造者。另一方面,雾霾覆盖范围广,并随空气流动而漂移,既不是一城一省的原因能够酿成的,也不是少数城市或地区紧急应对和治理所能立马奏效的。因此,有必要聚集多方力量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通过立法途径明确政府管理职责,调整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结构和产业政策,明晰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应该承担的责任,从源头上消除雾霾天气的产生。

   雾霾入法有助于政府建立科学有序应对、逐步减少毒雾危害的社会公共系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尚无法律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从政府、企业到民众都难以有效界定自身应当履行的应对职责和权益保护之策,缺乏有效应对的一整套制度设计。新华社12月5日报道称,淮安市已在今年6月26日出台《大气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但在当地雾霾红色预警发布后,包括环境监测站在内的公务部门却对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并不知情。面对严重的雾霾天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责任缺失,处置不力,行政不作为、少作为,甚至出现应急预案成空文的怪象,从另一方面暴露了入法应对雾霾天气前制度强制力的尴尬所在。

   立法应对雾霾天气刻不容缓。从公众的角度看,指望空气污染严重的局面在短期内得到改观肯定不切实际,但政府有必要推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确立有效应对和治理的制度和标准。大到如何调整产业政策,控制燃煤污染,小到严重雾霾时期学生是否放假,户外工作者如何获得劳动保护,都应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有效应对雾霾天气,切实保护民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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