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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维护宪法尊严 凝聚法治共识

  

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对《基本法》104条的解释,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11月8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网举行的“金台沙龙”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从宪法角度来说,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通过释法,履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职责。大家知道,法律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制权力,也是宪制义务。自香港回归以来,根据基本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曾进行了四次解释,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也积累了释法的经验。通常说来,法律解释一般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这次释法属于第一种情况,即104条有关宣誓的性质、宣誓的效力、违反法定宣誓要求的责任等需要根据立法原意做出明确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做出的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成为特区宪制的一部分,特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一体遵循。

   第二,通过释法,规范了宣誓的程序与效力,并对104条的不同理解与争议的相关语言、规范内涵以及界限,不同含义之间的界限等进行了说明。如明确104条有关“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同时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基于宣誓的法律性质,释法要求宣誓人要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要准确、完整地宣读法定誓言,不得篡改,更不能在誓言中塞入与“拥护”、“忠诚”相矛盾或者挑战宪法和基本法的表述或内容。这种解释对基本法的实施会产生积极影响,也会成为大家一体遵行的规范引导。

   第三,通过释法,体现了国家主权的宪法意志以及公职人员应具有的政治道德与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宪法地位,即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地方政权,不是独立的政治实体,所有特区公职人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公职人员的基本政治道德,也是必须履行的一种宪制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宣誓相关内容的解释,实际上从国家主权的高度,阐明了国家主权与国家意志,是对公然宣扬“港独”言行的明确的、积极的,同时也是有效的法律回应。

   第四,通过释法,表达了维护宪法和基本法尊严的意义,丰富了基本法规范内涵,便于人们统一对法律的理解,重申法治的价值,珍惜基本法香港社会稳定与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作用。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崭新的实践,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是正常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香港社会稳定,维护主权以及宪法尊严的必要性,主动对104条进行解释,也是香港社会各界关切的积极回应,有助于香港社会树立法治信心,消除社会争议,明确规范指引,回到法治的轨道,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尊重法治,进一步发挥基本法香港社会稳定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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