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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公私权冲突重在协调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不协调。在有些公众的心目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似乎是充满矛盾与对立,很难体会到两者之间价值的平衡点。当两者之间出现冲突时,缺乏相互之间的信任,实际生活中存在不少认识误区。

  从一般的理论上讲,公权力来自私权利,是为私权利服务的,离开私权利的公权力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尊重公权力的合法性是私权利发展的基础,没有公权力的合理保障和支持,私权利也会失去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自由权和社会权价值并重的时代,公权力的适度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一个公民来说,公权力并不是可怕的存在物,它是私权利存在的基础,需要建立相互的信任关系。但为什么两者之间经常处于紧张关系呢?

  

  公权行使的前提是尊重私权

  

  公权力在法治社会中存在着严格的法律界限,宪法和法律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超越其界限必然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比如,在延安的“黄碟案”中我们看到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进行的超越法定界限的警察权的活动,也许警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对某些纯粹属于个人自治或隐私范围内的事情是否也要由公权力来调整,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矛盾是比较突出的。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但其前提是合理的公共利益存在,同时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在一些房屋拆迁纠纷中,我们看到的是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权利的现象,以牺牲拆迁户利益为代价,换回个别企业和个人的商业利益。对私权的拥有者来说,公共利益是可以怀疑的,可以究问“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基础。

  前几年,某城市曾发生城市规划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冲突。为了迎接“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峰会”,该城市花1.5亿元,对整个城市进行“化妆”,有些房屋的所有者认为,房子的墙面该不该刷、由谁刷、怎么刷等不经市民同意,完全由政府说了算是不合适的。而政府则认为,对城市的规划与保持良好的形象是政府职责范围的事情,政府有权决定涂色。美化环境,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当然是政府的职责,但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尊重私权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否则以忽视私权而带来的“公益”是苍白无力的。

  

  确立公共利益存在的合理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公权力往往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活动,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而出现的。但我们需要思考,公共利益本身是不是反映了公民的权利需求?你说的公共利益是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假的公共利益存在时如何判断?公共利益的价值基础是个体利益的保护,合理的公共利益为社会提供公平的社会价值体系,增进社会成员的政治与社会事务的参与,形成大家对社会基本价值体系的共识。确立公共利益存在的合理界限本身就是对可能出现的公权力滥用的一种制约。可见,基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权力活动并不一定具有正当性,也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当公权力公共利益名义对私权进行限制时,要具备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实质要件是指遵循宪法规定的限制基本权利的依据。形式要件是“通过法律的限制”,即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采用法律的形式。在宪法文本中出现的法律用语中,作为限制基本权利依据的法律应具有明确性与一般性。在我国,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应当是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即必须是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否则缺少评价公共利益的形式条件。在符合实质和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还要满足方法和程序上的要求,如采用信赖保护、法律规定的明确性等条件。公权力活动是需要公共利益支持的,但它的基本出发点仍然是为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脱离公民权利的公权力是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的。

  

  确立人权观念是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

  

  在笔者看来,在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是值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是双方的共同责任,我们不能把冲突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一方。但两者关系的主要矛盾在于公权力,即公权力要树立尊重私权利的基本观念,转变观念,把执法的价值趋向统一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上。观念的更新是制度变革的基础。如2004年云南省个旧市政府规定,吸毒者可在当地的艾滋病咨询中心免费领取清洁的静脉注射器,也可以免费得到毒品替代品;2004年某市政府推行给“小姐”(卖淫妇女)免费提供安全套的政策,由此引发了社会秩序与“小姐”生命权保护问题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为了预防艾滋病政府推行使用安全套的做法体现了对公民生命负责的态度。但反对意见认为,政府的这种做法是“纵容、支持嫖娼卖淫”。笔者认为,反对意见是缺乏依据的,因为政府推行的政策本身体现了国家对所有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对国家而言保护生命权是一种宪法上的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小姐”和嫖客都是公民,政府在依法管理他们的同时,也尽心尽责地保护他们的健康、他们的生命,这恰恰是承担起了政府对于全体公民的全面责任。政府依法保护社会个体的权利,客观上有利于保持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发挥社会个体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

  国家并不是空洞、抽象的存在物,国家是为了公民的利益而存在的。所以如果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的话,国家政权本身也会得到巩固和发展;没有群众的权利保护的国家利益,是没有生命力的,也是空洞的。

  2005年开始,有关部门实施了“中国党政官员中普及人权知识”的一个新工程。2005年的10月份全国各地32个省、市、区、省会城市的地方单位政府的一些官员们,参加了中国政府第一次举办的“人权知识”的培训班。党政干部是行使公权力的,而他们所进行的所有的工作都要跟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干部的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的强弱,能否尊重人权和严格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因此,确立人权观念,普及人权知识是合理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冲突的有效形式之一。(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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