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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建龙:判例里的“9·11”烙印·美最高法院:权利与权力的两难

  

  从某种角度上讲,个人权利与自由和国家权力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扩张意

  味着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而国家权力的扩张则意味着对个人权利和自由进行削减。这种竞争在“9·11”恐怖事件发生之后,显得尤为激烈。这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几年的判例中得以明显体现,尤其是在对待相对私人领域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态度与对待那些关涉美国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态度之间的差别更是如此。

  

  个人私权领域:继续拓展

  

  在冷战结束后,无论是在“9·11”之前,还是之后,对于个人在相对私人领域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联邦最高法院一贯采取一种“能动主义”的态度,积极地明确和拓展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如,在2002年的“阿特金斯诉佛吉尼亚州案”判决中,认为对有精神病的犯罪分子执行死刑属于美国宪法禁止的“残酷”和“异常”刑罚;在2003年的“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判决中,宣布把成年人基于相互同意的同性恋关系定为犯罪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2005年的“洛普尔诉席梦思案”裁决,认为对犯罪时年龄不足18岁者执行死刑属于违宪行为;2006年的“北伯灵顿与圣太菲铁路有限公司诉怀特案”首次对职场中的“报复”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即雇主因雇员对其进行投诉而产生歧视心理,进而将雇员调至较差的工作岗位或者因而改变其工作时间等手段均被视作非法的报复行为。

  

  国家安全利益:司法克制

  

  但在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方面,在“9·11”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态度却显得有些暧昧:

  一方面基于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为配合政府反恐的需要,联邦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采取一种保守主义的立场、保持司法克制,对行政权和立法权采取最大程度的尊重。但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放纵立法权和行政权,造成权力的恣意滥用,从而侵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如,在2003年的“合众国诉班克斯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在搜查时,只要条件成熟,警察可以不用敲门告知并等待15秒,即可破门而入,以免犯罪嫌疑人销毁罪证、逃逸或者组织武装拒捕;在2006年的“哈德森诉密歇根州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认定,违反“敲门告知”原则而获得的证据,具有证据效力;而在2004年的“合众国诉帕塔纳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虽然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并回避就其是否违宪作出判断,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庭此前作出的“枪支不可作为证据”这一判决,事实上也意味着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以往的证据排除理论某种程度上的否定。这一系列法院判罚上的政策调整使得政府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前途蒙上了一层阴影。

  特别是,自从“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布什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纵容甚至怂恿国家安全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监听、搜捕、追踪等秘密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较之于冷战初期也有过之而无不及。与此同时,出于对恐怖主义袭击的恐惧,人们也被迫日渐放弃自己的权利,遵从国会制定的各种法律,赋予总统和政府更为宽泛的战时权力和裁量权———这使得权力滥用的风险急剧增加,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宪法上刑事程序规则的上述变化,无疑已引起美国各界有识之士的深切担忧。

  另一方面,基于宪法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分权制衡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宪法的最后发言人或者权威解释者,其对于维护美国宪法所建立的宪政秩序以及国家制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除此之外,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亦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总统(政府)和国会的权力的恣意滥用不能“作壁上观”,而应依宪法的规定和宪法设计的原则和意图,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以兑现宪法对人民所做的承诺,维护民主和自由。这种“能动主义”在近两年的判例中屡有体现。如2004年的“拉苏诉布什案”联邦最高法院首次认定,联邦地区法院可以对在美国境外关押敌方士兵的根据进行审查;在2004年“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战争中被拘押的美国公民有权获得律师,并就对其充当敌方士兵的指控获得由中立法官进行公平审判的权利;在2006年的“哈马丹诉拉姆斯菲尔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3的多数作出判决,认为布什政府所设的用于审判拘押于关塔那摩湾监狱的嫌疑犯的军事委员会是非法的,其不仅违反国会的立法,同时也违反了日内瓦公约。以此,确定了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的适用性。

  

  “第三条道路”:寻找新秩序

  

  可以说,后一种态度是联邦最高法院为重新厘清“9·11”后形成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之间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的纷繁芜杂的关系所做的一种努力;或试图重新引导美国宪政秩序的发展,使之回归到“9·11”之前的轨道上去,或试图在当前的“嘈杂”的宪政秩序与“9·11”之前的秩序二者之间重新选择“第三条道路”,建立一个折衷的宪政秩序。

  恰如美国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在美国,反恐不仅是美国政府反对恐怖主义的战争,同时,也是美国政府反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战争。而在这场战争中,联邦最高法院的道路选择,无论是维持现状,还是选择回到从前,抑或是第三条道路,都将对美国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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