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是党的哲学思维的一个跃升,更是党的执政思维的一个跃升。
多样性、自主性基础上的统一性,叫做和谐。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社会,和谐社会是在多元主体的自主发展中实现共同发展的社会。应当从这一点来把握和谐社会的质的规定。
由于这个性质,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因为法治是自由、民主的保证——是将自由和民主导向和谐,从而和谐地实现自由和民主的保证。作为自由、民主基础上的社会的统一性,法治即和谐。
在当代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政治、社会的民主化,不断为人们的自主活动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乃至民主的社会生活具有共同的本质,即都是人们的自主活动。这就决定了这些不同活动的内在逻辑是完全一致的。自主性质意味着人们彼此承认对方与自己一样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从而使各自作为独立主体的这种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成为人们相互间的基本关系。由这种关系所决定,人们解决相互间利益矛盾和冲突的方式,不是诉诸强制、暴力,而是诉诸平等的契约,包括签定、执行契约的一致同意的即公正的规则和程序。人们的权利与责任由此确立,人们对于在自主参与的社会交往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受损后是否或如何得到补偿,便有了确定的预期。这样的契约、规则、程序构成多元、自主社会的理性与秩序,将必然存在的种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导向平等的交易、竞争、协商、合作,将人们对相同利益的争夺导向对共同利益的维护,即对实现各自利益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条件的维护,从而使社会不仅不会因多元主体之自由个性的发挥而陷于混乱甚至崩溃,反而会因富有活力与创造力的自主活动的充分展开而不断实现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和谐。
可见,市场也好,民主也好,离开普遍的契约关系便不能良好地运转起来。所以,一个自主社会同时便是一个契约社会,因而必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是什么?是社会契约,是从人们关于各种具体事务的契约中抽象出来的、一般化了的、普遍适用的契约。上述契约(规则、程序)的社会作用,在一般意义上,就是法治的作用。所以,法治即和谐。
如同我们反复强调和谐社会是关于现代文明的概念一样,我们也要强调法治是现代文明即现代社会主义这种新型文明中的良法善治。与一切旧时代的法传统相区别,它不是制民的工具,而是民治的方式。人民以国家和法的形式来确立、保障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广泛领域的自由的权利,维护实现这些权利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条件,这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当然也就是我们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亦统一于这个根本目的。以此来衡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确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的突出问题之一却仍在于法治不完善。这种不完善固然也存在于立法方面,如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一些陈旧、狭隘的观念对立法工作的影响等等,但主要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法治精神还没有充分贯彻到一切社会事务中,严格依法办事还没有普遍确立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习惯。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人们对法治还缺乏足够的信任。为什么信任不足呢?因为法治的权威还不足,它保障民众权利的效力还不足。这集中表现为,一方面,权势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些现象仍然存在,往往任意侵犯民众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伸张正义,纠正这种现象的,又往往不是司法的力量,而是领导的重视。所以,推进法治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法治即和谐。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矛盾必须积极主动地去正视和化解,而化解矛盾不论用什么方式,都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才能达成或保持社会的和谐。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其他条件之外,必须从一切方面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法治,为和谐社会铺设出可靠的运行轨道。(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