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媒体,竞相报道了一起惹人注目的案件:浙江农民张召良因为征地问题起诉浙江省政府,法院判决省政府败诉,张召良赢了官司。透过这个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在国民法治意识逐步养成的背景下,各级政府还需要不断地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级政府的法治水平应当跟上甚至引领时代前进的步伐,以适应法制现代化的要求。由于政府的法治水平主要就是以公务员队伍的法治水平来测度的,因此,在法制现代化的整体背景之下,国民尤其是政府公务员的现代化问题,应当引起理论界与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因为,法的现代化最终还是取决于、依赖于人的现代化。
上世纪80年代,在“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之下,“法制现代化研究”开始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理论热点。学者们既关心不同法制领域的现代化问题,譬如,立法的现代化、行政的现代化、司法的现代化,等等;又为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而煞费苦心,譬如,到底应当强调“自然演进”还是应当依赖“政府推进”,到底应当以“移植”为主还是应当以“继承”为主,到底应当坚持“私法优先”还是应当注重“公法优位”,等等之类的问题,经常成为学术研讨的主题。我相信,针对这些理论难点的斟酌与辨析,既有助于从理论上勾画出中国法制的未来,同时又增进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解。
这些引人注目的法制现代化理论虽然纷繁复杂,但它们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思维定式,那就是,几乎都是把法制作为一个纯粹的客体或对象来加以讨论。这种单向度的理论模式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视角上的盲区,那就是:忽略了法制背后的人,不自觉地割裂了法制与人的固有联系。
必须看到,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制,并不像化学家面对的分子,也不像植物学家面对的花草树木。法制的逻辑起点,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制并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法制的实质,乃是对人际关系的规则化、秩序化表达。法制的演进,其实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演进。从这个层面上看,所谓法制现代化,并不是法制本身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因为,只有现代化的人,才可能形成现代化的人际关系与人际秩序;对这些现代化的人际关系、人际秩序进行规则化的建构与表达,就成为了现代化的法制。换言之,法制现代化的实质,并不在于法律本身的新潮或摩登,而在于造就现代化的人。
何谓现代化的人?在法制的视野中,现代化的人首先是指现代化的立法者。只有立法者自身完成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才可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才可能体现现代化的属性。在当代的法律体系中,有些法律法规过多地挤压了人权(譬如已被废止的收容审查条例),有些法律用语早已落后于时代(譬如“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些法律规定明显地扩张了部门利益、忽略了公共利益(譬如以收费、罚款代替管理),要克服诸如此类的立法现象,还有赖于立法者自身的现代化。其次,还应当强调行政执法者的现代化。如果行政执法者尚未从传统的行政模式中走出来,即使有现代化的法律文本,也会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从而使现代化的法律文本形同虚设,成为一张精致的装饰纸。作为一起个案,张召良事件已经表明,行政执法者还需要进一步完成从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再次,法的现代化还离不开司法者的现代化。因为,司法者是法律的最终的宣告者,不同的司法者将会宣告不同的法律:如果是现代化的司法者,那么,公众将倾听到现代化的法律;如果是传统的司法者,公众就将倾听到传统的法律。
按照“上行下效”的原理,只要以上三类主体都完成了现代化转型,社会公众必将自动地转变自己的观念与行为,以适应“上面”的要求,否则,他们就将承担某些消极的后果。换言之,即使是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支配下,社会公众也会随之完成现代化转型的过程。
当中国人(包括立法者、行政执法者、司法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模式、思维模式、行为模式都从传统转向现代之时,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建成之日。这就是说,要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就不能只盯着“法”这个对象或客体下功夫,而应当更多地着眼于法制背后的人,尤其是运作法律的国家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