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8月18日就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称,8月份以来,北京市主管机关共接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77起149人次。其中,境内人员提出申请的74起146人。现已提出的申请大多数是要求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的。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0条、《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与有关机关或单位进行协商。目前,已有74起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人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与他们的协商,解决了具体问题,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请。 (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就申请集会游行示威问题答问,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8/18/content_9469687.htm,2008年08月18日。)
公安部负责人提供的数字表明,境内人员提出申请的74起146人提出的申请大多数是要求解决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福利待遇等具体问题。可见,在申请游行示威的公民中,大多数不是反对政府、反对某一项抽象的法律、政策,而只是要求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而这些具体问题,在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制度之下都会存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是非根本性的矛盾,是前进过程中无法避免的矛盾。这一事实表明:我们社会整体上是和谐的,因为人民对政府、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整体上是拥护和认同的。
这一事实也让我们看到了公民行使申请游行示威权利的神奇力量。可想而知,奥运会期间在北京申请游行示威者,一般都是因为遇到了长期以来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而申请游行示威之后,无一例外,全部 “74起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人通过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与他们的协商,解决了具体问题,因而自行撤回了申请。”在极短时间内协商并解决了具体问题,并自行撤回了申请,这一方面表明我国公民行使民权利的时候,能够通情达理、遵纪守法;另一方面也表明,有关政府部门重视人权与民生,对于公民诉求能够依法、高效地予以解决。
申请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诉求的合法、正当的方式。过去,有些公民因为某些具体问题得不到解决,有的在政府机关门口长期滞留,形成了所谓“上访村”,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有的被迫以“跳楼”、“自杀”的方式,以自己生命为代价去引起人们的重视,引发社会慌忙、浪费了警力和其他社会资源;有的以杀害公安干警、国家干部的极端方式威胁政府、危害社会。依照我国法律,以上这些方式,都是不正当、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方式。而申请游行示威,则是我国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公民的正当权利。而一旦提请游行示威,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特别重视,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就能够通过协商的形式以最快的速度依法、合理解决。
开设游行示威专区是公民实现政治权利的现实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游行示威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游行示威申请提出后具体问题提出通过具体协商来解决、开辟游行示威地点,这三者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它表明,在我国实现公民政治权利,既需立法保障,也要有实现机制,公民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申请游行示威并促成协商解决,是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的有效办法。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奥运期间在北京开设游行专区这样的重大举措,74起游行示威活动的申请人共146人的问题也许还是得不到解决,他们还在上访之路上艰难奔走,正是因为中国政府在奥运期间的重大人权举措,让他们结束了漫长的 上访路。开辟游行示威专区,是北京奥运会带给中国人民的又一笔文明财富,北京开辟游行示威专区的做法,值得各地效法。
2008-8-18.重庆烈士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