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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治平:立法何为?——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并非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参与、互动的博弈机制之上,也就是说,它没有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有组织表达提供必要的空间,没有为相关利益者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互动提供有效的程序,也没有为立法认真考虑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最终实现立法博弈所达成的结果提供制度性保障。这种立法模式,充其量是所谓民主集中制式的,它符合政治主导型立法的特征和要求,但是未必适合利益纷杂的多元社会的复杂情态。立法社会脱节,其根源在此。

  制定劳动合同法要求立法者对于社会现实有清楚的认识,对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足够的了解,还要求他们尊重经济与社会运行的客观性,充分意识到人为理性的不足以及法律的限度。

  我们透过《劳动合同法》所见到的,不只是当下的立法机制与文化的问题,更是国家治理方式与被治理的社会之间的脱节。而这意味着,现下最重要的,恐怕主要还不是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进步,而是如何改变现有政治与法律体制,让它们能够适应已经“进步”了的社会

  原载《书屋》2008年6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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