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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

  

  一个世界的隐喻一经消失,这个世界便告灭亡。

  一个时代变为另一个时代,其余的一切都被弃置一旁。

  ——阿奇博尔德·麦克利什:《隐喻》

  (转引自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序言,页1。)

  

  士君子读书为学,要“山人自有主张”,管他鸟洋人!

  ——唐德刚(唐德刚:《胡适杂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页113。)

  

  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邓正来

  

  引子

  

  十多年前,本人辗转京汉沪,东西问询,上下求索,终不能如预期之所获。七年前,怅然南行,只身来到文化偏僻之境南邕城,职业上也从哲学的鱼塘蹦到法学的鱼塘。尽管如此,我并没有忘记自己二十多年来的文化追求。在孤独里,在寂寞里,在深夜里,我认真清点“五四”以来的文化逻辑进程,我借助鲁迅、顾准、邓晓芒等贤达来思考。寒暑易节,倏忽七载。一日正值午夜,阒然无声之时,我终于获得一个“洞见”,即“五四”的逻辑正在终结,或者说,“五四”的逻辑正在完成,我将它概括为“从国民性批判到人性批判”,我于是准备撰写一部著作《从鲁迅到邓晓芒——从国民性批判到人性批判》来阐述它。

  然而,正在我带着几分兴奋准备开始我的工作的时候,天空中突然响起一声闷雷,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横空出世。我发现,全国各地的朋友们仿佛一下子惊呆了,一时间慌忙中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但很快,鹦鹉学舌之声骤起,当然其中也夹杂着质疑声,甚至于叫骂声。我也感到面前骤然升起一轮红日,匆忙间也开始阅读它,试图理解它所隐含的可能意义。

  不过,现在来评价正来教授的大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显然太早了,这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强烈的问题意识及德国式的论述方式我们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消化才能理解,而且,还因为它本身是一部尚待完成的作品,它的未定形性,决定了它的开放性品格。尽管如此,我们完全可以遵循苏力教授的教导,“可别成了等待戈多”。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我们对它所建构起来的问题,甚至于对它所建构问题的方式,进行认真而持续的思考与讨论,从而显露它的内在意蕴,它对当代中国法学,甚至于对当代中国文化的内在含义。

  结合着我对晓芒师著作的潜心研读,现在将它和正来教授的大著两相比较,我感到自己获得了灵感。我认识到,如果说晓芒师的全部工作是致力于批判中国古老文化强大的磁力的话,那么正来教授的全部工作(不仅仅《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则是深入反省西方文化的强大磁力,“两邓”的工作,对我来说,正好构成一个问题的两极,这一个问题就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核心问题,当然也是当代中国法哲学的核心问题,即,中国人如何长成为一个人?为了显目起见,我将晓芒师的工作概括为“邓晓芒律令”,其中心是“离母”,相应地,将正来教授的工作概括为“邓正来律令”,其中心是“弑父”。邓晓芒律令挡住了一切试图无条件回归中华古老传统文化的可能性,而邓正来律令则挡住了自五四以来一切唯西人马首是瞻的可能性。两者合起来,得出的结论是,必须自己思考!只有自己的思考,中国人才能成为一个人!反过来,也只有成为一个人,当代中国人才能自己思考!那么,我由此认为,凡是违背这两大律令的学术工作,要么是误导人的,要么是没有意义的。我在此可以举出我的几位湖北同乡的工作作为参照,如江山先生、夏勇先生,如舒国滢先生、郑永流先生,这四位在当今学界也算是有了一点小成绩的,但在我看来,前两位因为违反了“邓晓芒律令”,因而走不出“恋母情结”的困境,后两位则因为违反了“邓正来律令”,因此超不出“慕父情结”的阴影。所以我想对我的这四位同乡说一句,如果你们几位兄长想名留当代中国学术史,想对当代中国的法学术做出一点贡献的话,决不可自以为是,尚需继续努力!

  上述所言当然只是一个参照,但是有了这样一个参照,那么,在我看来,就可以从我自己的角度揭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内在意义了。而这种意义,则不一定是正来教授所意识到的,甚至于是他所反对的。在这里,我谨守解释学的如下原则,作品成,则作者亡。所以用不着事事去请教正来教授的。我希望其他学友也如我这般,套用一句时髦的说法,我们要认真对待《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基本理路的现象学重构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具有强烈的反思性,在我看来,基本上可区分出这样三个层次,即,(1)它通过系统地批判考察了当代中国法理思维的四种样式(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与法律文化论,当然不限于这四种,如正来教授就说季卫东先生的程序论就没有讨论),(2)进而洞察到其中隐而不显的且起着宰制作用的一个语式,就是传统与现代之争,可以表述为中国如何实现法制/法治的现代化?(3)它进一步通过分析揭示出这一语式所具有的强大的遮蔽功能并深刻地展示出当代中国的基本问题,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生活秩序(法律秩序)?这样一来,就回归到中国人自己的问题上来了,它暗示着,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就是要论证当代中国人自己的生活世界里社会秩序的正当性。

  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难读,或为当今中国学界所罕见,自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它涉及到众多问题以及艰深的思考还有叙述的繁复之外,我觉得一个重要的难点是人们很难把握它的“理论层次”,以及由此而显露出的意义。当然,在正来教授的内心里面,其实它的理论层次是明朗的,然而作为读者可不是那么轻松的。这意味着,每一位读者(赶紧强调一句,这时连正来教授也只能是一位跟我们一样身份的读者了,免得他作为我们的判准)完全可以也只能从他/她自己的角度作出自己的解读。有了这样一个前提性的说明,那么我开始着手自己的解读工作。我必须预先告诉大家我的方法,因为本人对现象学有一知半解,因此我就试图运用现象学的方法来解读正来教授的这一宏文。现象学,按照我的理解,主要是从康德到胡塞尔一脉的先验哲学的路数,简单地说,就是不断的通过还原揭示出事物何以如此的根据。现象学繁复晦涩,是一个迷宫,一个人倾其一生之力也不一定有一得之见,即令胡塞尔这位公认的现象学大师也常犯迷糊,他说过只有在他理性非常清明的时候才知道现象学是什么这样的话,也就是说在多数情况下他也弄不明白现象学是什么一回事的。胡塞尔可能是在故弄玄虚,也可能是身在庐山不识庐山真面目。这且不用去管它,这里我运用公认的现象学方法来进行重构正来教授这部大作的理论层次。现象学方法在我看来最核心的是现象学还原的方法,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本质还原方法,一是先验还原方法。本质还原就是指直观到一个事物的本质,先验还原指的是必须还原到主体性上面去,在胡塞尔看来,主体性是万物之最后根据。胡塞尔的现象学出身之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应对西方文化全面的危机是应运而生的,它将近代以来的西方社会与文化的发展一揽子地收入自己的视域,分析它的内在结构,探讨它之所以危机的根据,如何克服,等等。正来教授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自己运用了现象学方法,然而在我看来,实际上是运用了现象学方法的。

  与胡塞尔将近代以来西方文化的发展收入自己的视域非常相似,正来教授将当代中国法制/法治建设从1978年到2004年这26年的发展历程收入自己的视域,并同时将它命名为一个时代,这是一个缺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是一个受“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深深支配的时代。当正来教授这样叙述的时候,我认为他实际上是在进行现象学的本质还原。当然所见或有不同,比如我就从这个历程中看到的其实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对中国法学的支配,相反却是“西方法律现实图景”对中国法学的宰制。何以作此言说?是因为在我看来,中国法学根本就没有把握住“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它不过是得到了一点“西方法律现实图景”的皮毛而误以为这就是永恒不变的所谓“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了。根本不是!不过即使如此也不碍事,因为“西方”从来都是中国人“想象中的西方”,正如伯尔曼所说,“西方是不能借助于罗盘找到的。”(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996,导论,页2。)其实正来教授也是有所意识的,如他在该文的第一部分在进行论题的建构时,他引入了一个“参照性的历史画面”,这个画面就是西欧在17、18世纪在建构自己的法律制度时自然法思想的作用。在正来教授看来,自然法思想实际上就是西方法律制度的理想图景,虽然人们无法给出自然法的确定含义,但它作为一个理想图景成为建构现实的法律制度的内在的动力。有意思的是,正来教授仿佛没有完全意识到他这样做的意义,然后转就向我们如是说,在西方,现实的法律制度的建构是有“理想图景”作为支撑的,它就是自然法,而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的建设却没有自己的理想图景,而是以西方人的理想图景为自己的理想图景。我觉得正来教授在这里误解了自己已经开放出来的主题,他在不经意之间将自己的重大发现遗漏了,我认为,正来教授的重大发现是,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的建构是以一个“他者”为判准的,这个他者根本不是正来教授所说的自然法,而是现实的西方法律制度。所以以愚之见,正来教授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其精确的表达仿佛是“西方法律作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为什么正来教授所描述的这26年的中国法学缺乏反思性与批判性,仿佛只要是西方的东西就是好的,就可以不加限制地拿来就用,如权利本位论者、法律文化论者及法条主义论者所以为的那样,或,仿佛西方的东西大服水土,然后用中国的东西稍加敷衍,就好象万事大吉了,如法律本土论者所做的那样,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中国法学,作为这样一个时代的言说,并没有站在西人所谓的自然法的理想图景上,根本没有参透西方人的自然法思想的内在含义,中国法学所得的,不过是西方自然法作为理想图景所开放出来的现实的法律制度的一点皮毛而已,它根本就没有进入到自然法思想的里层,甚至于它根本压根就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而且也提不出的样的要求。甚至于,连正来教授都仅仅将自然法思想作为探讨当下中国法制/法学的一个参照,却将这样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从手边滑掉了!按照我的想法,如果当代中国法学不想在整体性的危机中丧失掉自己,那么它必须开启自己的自然法图景,而不是仅仅将自然法作为一个参照。我这样说,不知正来教授以为然否?

  当然我从现象学视角所看到的这些,还仅仅是一个初步,我进一步看到(通过现象学本质还原),正来教授揭示出当代中国法学内在的支配性因素,这就是正来教授所说的“现代化范式”。在正来教授看来,26年的中国法学/法制的发展深受这种现代化范式的宰制而不自省,仿佛这种范式是天然合理似的!正来教授在当下中国法学的巨大贡献就在于,它首次系统地深入地彻底地对这种现代化的范式进行了批判,而在我看来,其实现代化的范式不仅是26年来的中国法学/法制的主宰性力量,而且应该说是晚清以来中国文化中的一种支配性力量。它构成中国人走向世界结构融入世界体系的基本症侯。正来教授看到,这种现代化范式本质上就是西方化的。这种说法我认为它澄清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现代化本质上说就是西方化。正来教授的此种说法我可以用晓芒教授的说法来加以印证。晓芒教授说:“五四时期和今天都有一些保守主义者出来勉力将‘现代化’和‘西方化’区别开来,这其实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诡辩。”(邓晓芒:《新批判主义》,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序,页6。)在我看来,这种自欺欺人背后的逻辑就是不能直面事物本身,它通过论题转换的方式将现代化区别于西方化而引入中国文化当中,从而使现代化获得在中国文化当中的正当性。此种做法其实也是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的做法。这种做法所导致的后果是,它对现代化范式本身缺乏最基本的反思与批判。

  当我看到正来教授着手批判现代化范式的时候,我借助于胡塞尔现象学的先验还原看到,正来教授实际上在进行现象学的先验还原。先验还原意味着,必须还原到先验主体上去。也就是说,必须还原到事物的最后的根据上去。我看到,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缺乏对现代代范式的批判,实际上所反映的是中国法学/法制看不到自己的存在本身,这就必然导致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的总体性危机。正来教授在当代国文化语境里所作出的批判,在我看来,

  和胡塞尔对西方文化的危机所作的批判,与伯尔曼对西方法律文化危机所作出的批判,实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当下中国人以别人马首是瞻,无法意识到自己的危机罢了。那么,从我所理解的现象学的先验还原的立场来看,正来教授所作出的对当下中国法学/法制的批判,其实质意义与胡氏、伯氏一样的,都是要回到现实生活世界,从而进行新的理论建构。所以我们处在这样的历史性时刻,不仅当代中国文化面临着深刻的危机,而且西方的文化也面临着深刻的危机,这可以说是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中国学人应该直面中国文化的深刻危机,在回归中国现实生活世界的过程中,扬弃一百多年来的对西方的片面追随,在进入世界结构(全球化)的历史性时刻展示自己的独立性品格,对中国文化如此,对中国法学/法制自然也是如此的。当我这样来思考问题的时候,在我心中所出现的情景是,中西之间的百年恩仇行将终结,中国法学,连同中国文化一起,在直面当代中国现实生活世界进行理论建构的过程中终结百年中西论战,中国人在“长大成人”(既离母又弑父)的隐喻中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进入一个中国自主性的时代。

  

  二、中西论战及其终结

  

  但是,在我看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极可能引起人们的误读,实际上这种误读已经在发生着,我甚至于觉得正来教授也在误读着自己的著作。正来教授很正确地指出既有的中西论战缺乏哲学的基础,但他声言要“重开中西论战”却是可商量的,我的观点与正来教授正好相反,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历时百年的中西论战正好找到了自己谢幕的最佳时刻。其实,我认为正来教授的宏文已经彻底地证成了中西论战的虚假性,因为中西论战的根本还是要寻找在当今世界结构中中国人生活秩序的正当性,只不过,这个问题被遮蔽着而已。因此,中西论战实为语词之争,它受着语词的实体化之误而走着自己的逻辑,现在它的逻辑正好可以划一个完满的句号了。按照我自己的表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逻辑已经终结,表现为从国民性批判过渡到人性批判。不终结中西论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就会将自己所彰显出来的极其重要的论题重新回到遮蔽状态。

  正来教授告诉我们,26年来的中国法学/法制一直在根本上受着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因此中国法学/法制实际上是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自己的理想图景的,因此正来教授认为中国法学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治的发展,并由此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一宏大构思。前已辨明,在我看来,中国法学/法制被引领的并不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实际上是西方现实法律制度(想象的),也正是因此,中国法学/法制一直是亦步亦趋的跟进的,它并没有吸收西方法学/法制的反思和批判精神。指出这一点的重要性在于,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非常重要的,但它暗含着的对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排斥在我看来则是相当有害的。正来教授非常深刻在指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核心要旨之一,是为什么从总体上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命门是“理想图景”,而不是其他?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法学在这26年中因没有提出过中国法学自己的理想图景而演化成了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再或者说,为什么中国法学的新时代应当是一个努力建构中国自己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但我同时认为,如果试图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来排斥“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试图在所谓“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外,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来引导中国的法制/法治,则很有可能流可空谈。

  认真研读正来教授的宏文,我觉得正来教授只是指出了西方“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学的支配与宰制这样一个中国法学/法制的本质,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国法学/法制必须回归当代中国现实生活的问题,至于为什么中国法学/法制会受到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与宰制,正来教授似乎并没有作出详尽的分析与说明。因此我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宣布它的“终结”,因为仅仅作出这样一个宣告,固然是鼓舞人心,但是仅仅这样做还不足以使我们走出这样一个时代。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正来教授的基础之上,做出更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并仔细察看中国法学/法制如今已经走到了哪一步,是否已经具备了走出这样一个时代的条件?

  我的这种辩明实际上在表明,当代中国法学/法制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与宰制并不是象有些人对正来教授文所解读的好象是一个时代的错误,不,它其实是当代中国法学/法制,甚至于当代中国整个文化的一个必然的“命运”。按照邓晓芒律令的要求,中国当代文化表现出一个离母的过程。离开母亲意味着长大成人,但中国文化一直发展到今天,如果我们观察我们的生活,我们就会发现“小大人”与“大小孩”这两种现象构成了中国人心智的两极,总之是“长不大”,正象我在《长不大的苏力》一文里面所表明的,长不大就是要么试图奴役别人,要么愿意被人奴役,无法建立起独立的个体人格。在中国融入世界结构的今天,在中国人必须离母必须长大的今天,必然会有一个过渡的阶段,这个阶段可以看成是一个“父亲援之以手”的阶段。对于中国文化的转型来说,“西方”就是这样一个“父亲”的角色,但这样一个角色必然又是短崭的。因为中国人的长大并仅仅是“离母”所能解决的,它还必须经过一个我称之为的“弑父”的过程。这个“弑父”的过程在法学上的表现,我认为,就是首先要象正来教授这样反思到中国法学/法制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但犹未也,还要进一步看到其实西方现代化范式不过是正来教授所表达的所谓“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所引导的一个结果,进到这一层,那么当正来教授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时候,实际上意味着“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必须建立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上,并进一步扬弃“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发现更深刻的东西,正如邓晓芒教授所说的,当我们“以全人类文化互相学习的大气魄来认真对待西方文化精神时,我们就能从全局的观点来梳理西方精神的总体脉络,从中发现甚至连西方人也未必自觉到的某种文化内核和精神结构。”(邓晓芒:《徜徉在思想的密林里》,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5,页11。)唯有如此,中国人的心智才能说是长大了,如果中国的法学/法制完全在西方法学/法制之外,则“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岂非空谈?!

  

  三、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

  

  正来教授这样对我们说,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在此基础上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诚哉斯言。但从我前面的讨论看来,我与正来教授却是有着非常大的分歧的。也就是说,在纲领的层面上,我与正来教授分歧较少,比如说,正来教授认为当代法学/法制根本不关心社会秩序的性质,根本不拷问我们应该生活在什么性质之社会秩序之中这个当下的问题,这样一来,一种具有“正当性赋予”力量的“知识系统”就不是当代中国人自己的,而是移植过来的“西方人”的。所以我必须承认,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的确象正来教授所说的,它一直被包括中国法学在内的中国社会科学遮蔽着、无视着、忽略着,正来教授的宏文的重大意义就象他所宣称的,就是将这个被遮蔽的、被无视的、被忽略的关于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之中这个重大问题开放出来,使它彻底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并且“命令”我们必须对它进行思考和发言,而绝不能沦为只当然地信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之权威的“不思”的一大堆。正来教授进一步宣告,对于每一个中国法学论者而言,甚至对于每一个中国人而言,开始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本身,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一个新法学时代的来临,至少是一个开始思考和追究我们自己的根本生活状态之正当性的时代的来临。

  这些我是非常赞同的,按照我的解读,正象在前面所反复表明的,正来教授实际上完成了或试图完成一个重大的文化使命,我命名为“弑父的行为”。但是我同时发现,虽然正来教授反复呼吁我们观注中国,重新认识中国,重新解释中国,重新定义中国,然而当我仔细考察他关于中国的具体看法时,我发现,正来教授处在这样的吊诡中,他关于中国的观点几乎完全是“西方的”。这几年来,我一直试图借助钱穆、何怀宏等人的著述来重新认识与理解中国,那么我发现,象封建社会、市民社会、城乡二元结构等等这样一些“知识”根本无法对中国作出说明,中国,正象正来教授所说的那样,就被这样一些“知识系统”给遮蔽了、给忽略了、给无视了。

  正来教授是国内近来研究市民社会的名家,他在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建构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我不得不马上指出,愚意以为,可能正是市民社会的理论遮住了正来教授对中国的深入认识。以我四十年来的人生体验,我逐渐体会到,城乡结构二元论是一甚为荒唐的理论,秦汉以来的中国,总的来说,是国家与社会不分,政治与宗教相混,政治与学术共谋,由此而来的格局是,国家操控人民,政治领导社会。何来城与乡之二元?二元之说,当有二体之存,然城与乡并非为二体,实为一体也,只不过近世以前,城市附属于乡村,而近世以还,则乡村附属于城市而结构则一,《吕氏春秋》所谓“圜道”是也。圜道何谓?神户季卫东氏认为如下所言为其古典定义:“令出于主口,官职受而行之,日夜不休,宣通下究,纤于民心,遂于四方,还周复归,至于主所,圜道也。”(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86。)此一圜道结构,在我看来,确当为中国秩序原理之深蕴者也,所谓城市,所谓乡村,不过一显化之外在镜象也。我观季卫东氏于此颇有心得,如下之言深获吾心,吾尝名之曰法治中国的“季卫东陷阱”:“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问题是通过交涉的媒介,很容易流于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的事态,使原则和规范名存实亡,失去意义。”(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94。)诚哉斯言!当今中国,以我之所见,仍然深陷其中,因此法治中国其艰难玉成,尚待时日,并非如季卫东先生轻松一句“民主的法治离中国人并不遥远” (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95。)就可以自欺欺人的。总之,中国中国!当我在内心深处这样呼唤的时候,我所意者,正如正来教授所言,需要重新认识,重新解释,重新定义!中国传统的言说是一个大的资源,但是正象孔子所说的那样,犹未也,西方的言说也是一个大的资源,但一样,犹未也,以愚之见,必须对现有的一切理论进行彻底的批判与反思,或可赢得真知灼见,但这一切,无不寄托在中国人“长大成人”的基础之上,舍此隐喻,则当代中国法哲学焉能得其门而入,也不可能形成正来教授所说的我们自己有关中国的或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识系统”。正所谓,“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

  因此,当代中国法哲学的使命是双重的,一方面是批判,另一方面是建构。批判也包括两个方面,它除了要对当代流行的法理思维进行深刻的批判外,更重要的,是它必须从事物的逻辑来显露思维的秩序。建构则是,当代中国法哲学必须从当代中国人生活的实际出发,在历史与现实的汇合处,在世界与中国的交往关系中,以自主性的姿态,来论证当今中国人生活秩序(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问题。

  更重要的,我认为,对于当代中国法哲学家而言,必须迅速走过大桥的甬道阶段,而构建起大桥的主体部分,这意味着,当代中国法哲学必须用汉语写出真正属于自己时代的著作,正如马丁路德用德语翻译《圣经》从而开启德国民族的生命一样。胡适之先生在五四时期倡导白话文的时候反复讲到,只有用白话文写出了典范性的著作,那么白话文才算真正站住了脚。如果当代中国法哲学家们不能用自己的母语写出具有典范性的著作,那么当代中国法哲学家就没有完成自己的使命,那么,中国法学,连同中国社会科学一起,就注定了在当代全球化的世界结构中忍受被支配的命运。

  

  赘语

  

  近读唐德刚先生的《胡适杂记》,感触良多,而最深且最痛者,莫过于胡适对杜威的媚态。胡适乃杜威之弟子,当执弟子礼没错,但杜威东来之时,胡适作为中国文化的代表,“五百年一见的哲人”,(唐德刚:《胡适杂记》,桂林:广西大学出版社,2005,页193。)则当以人类思想之中国方面自居,按照德刚先生的说法,胡适本应该把傅斯年、罗家伦、段锡朋等众儿郎唤齐,两班侍立,自己升帐设座,“口吟六艺之文,手披百家之编”,“人分宾主,学辨东西,和杜威来个分庭抗礼,才是正轨”。然而,“胡氏不此之图,在杜行者一苇渡江之后,竟然率众弟子,夹道匍匐,顶礼膜拜,使杜和尚飘飘然,认为孺子可教,吾道东矣。何其懦哉!”(唐德刚:《胡适杂记》,桂林:广西大学出版社,2005,页22-23。)小子不才,每读及此,则生悲情。何其懦哉!何其懦哉!何其懦哉!

  辗转百年,今人多以马首是瞻,而政府则以公权力强力推行。人皆如此,或可谅之,鄙心忤意多年,则珞珈山上吾师杨祖陶师、邓晓芒师乃当今中国一代学人,有独行特立之思,竟也臣服,虽处偏僻之境,此则小子所不能服者也。马氏乃日耳曼文化之结晶,吾国中华文化,自古以来,雄视天下,今虽式微,当创新见,构筑新说,如胡适之不能臣服于杜行者,吾师安能臣服马行者!纵吾师服,小子虽愚不敏,心也不服!惟愿吾师回心转意,能早日升堂列座,唤小子速回珞珈,与源于日耳曼文化传统、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传统之马氏、杜氏分庭抗礼,鼎立为三,实现德刚先生之内心愿望,则小子庶几可说不枉今生矣!不然,则小子特立独行矣!

  今年暑期七月间,有长春之行,其间闻正来教授之说,及至格拉纳达问当今圣哲德人哈贝马斯氏,为何不安排中国人发言?哈氏谔然,中国人有此需要吗?正来教授勃然大怒,十三亿中国人就这样被轻轻抹掉了,这是一个什么世界?!还谈什么全球化?!不是一派胡言吗?!我闻此言也升怒意,但内心则深恸,而更令吾心痛者,则不是哈氏的言论乖谬,因为毕竟,“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

  不久前的中秋时节,正来教授发表中秋感言,他认为一个“主体性中国的时代已经来临”。他对吾等后辈小子如是说,“这是一个你们的时代”。果真如此吗?吾将拭目以待之矣!但更加应该努力而为之!如果当代中国真有一个所谓“主体性中国的时代”,则必然是一个与马氏与杜氏与哈氏(哈特与哈贝马斯)与罗氏(罗尔斯)与德氏(德沃金)等分庭抗礼的时代!苟非如斯,则显吾辈无能,继续“汉儿傍得胡儿睡,便向宗邦傲汉儿”,(唐德刚:《胡适杂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页6。)成一“香蕉人”(外黄内白),徒发黍离之悲而已!

  

  魏敦友

  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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