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法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技术合同由于一定的特殊性在审理上一般交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产生纠纷的双方需要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效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也将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进行三方调解,争取庭下解决,如果还是无效的那么正常走开庭审理的流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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