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上宪法课,讲到亚里士多德时,忽然想到老师、学生与真理这个论题。我记起前几天在“正来学堂”里读到吉林大学邓正来教授著文讨论过这个问题。正来教授的观点立足现实,笔锋犀利,令人读来不觉为之动容。我现在想到,这个问题可能会而且也应该会有一个历史的维度,就是说,我们可以并且也应该从历史的角度展开这个问题并把握这个问题的深广内涵。
的确,进入历史的维度可能会使这个问题更加容易为人们所理解。因为我个人的学术背景,我感觉到师生之间的关系在古希腊雅典就已经开始出现分化了。按照西方学者的一般看法,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西方理性主义哲学的思想原型,正象后人所反复提到的那样,一部西方哲学史不过是柏拉图哲学的注脚而已。其中柏拉图若换成苏格拉底或亚里士多德,我想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这是就他们的思想倾向与影响力而言的。但是如果我们从他们的思想转向他们之间师生关系呢,我感觉到可以从中发掘出两种完全不同、截然相反的师生关系类型来。
第一种类型是由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的师生关系所建构起来的对于老师真诚的敬仰与无条件的崇拜。我们知道,柏拉图少年时代酷爱诗歌,喜爱修辞,正做着政治家的美梦,可是苏格拉底的出现完全改变了柏拉图的命运,他爱上了思考,喜欢理性,鄙视感性,他焚烧了自己年青时代的诗稿,跟定了苏格拉底,直到老师被审判定罪而死去。对老师的死,柏拉图耿耿于怀,他由此升发出对雅典民主制度的深深的厌恶,他对哲学王的向往,以及他对现实政治的屈从(哲学王不可得,退而求其次,让现实的王变成哲学家吧,但事实终于无情地证明了他的幼稚,他三下西西里却几乎被卖为奴隶的经历使他彻底对经验世界失望进而回归学园生活并终了一生)。柏拉图一生的志业就是塑造老师的光辉形象,几乎柏拉图所有的著作都是以老师为中心的(除了最后一部《法律篇》)。应该说柏拉图是非常成功的,我们今天所知的苏格拉底的形象主要源于柏拉图。我们很难想象,如果不是柏拉图,我们所知的苏格拉底的形象将是一个什么样子。柏拉图热爱老师,崇拜老师,在他看来,老师就是全部的真理。吾爱吾师,岂有他论。有柏拉图这样的学生,苏格拉底无论怎么说都是无比是幸运的,可惜的是,柏拉图自己作为老师,可能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因为在他的背后,事情正在发生悄悄的变化,老师与真理正在发生出人意料的偏离。这集中地体现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两人的师生关系上。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两人之间的师生关系实际上建构起师生关系的第二种类型,这就是老师权威的隐退,学生用真理来对抗老师,无人不知的亚里士多德最著名的话“吾爱吾师(柏拉图),吾更爱真理”就是这种类型的集中表达。我今天体会到,从亚里士多德身上所发生的两个事件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一是体现在他的行为上。有一天晚上,学园里安排柏拉图的例行演讲。演讲当然深受学员们的欢迎。可是演讲完后,亚里士多德在路上说了一句,“那不过是一些美丽的比喻而已!”这句话已经透出了亚里士多德对于老师的蔑视。另一个体现在他的文本上。我认为更加根本的更具革命性的变化也许是亚里士多德写作文本的变化。我们知道,在柏拉图的文本里,真理是通过老师(主要是苏格拉底)说出来的,这意味着,人(老师)是真理的占有者与宣达者,真理是必须通过老师之口方能说出来的。因此人(老师)对于真理具有优先性。然而,人(老师)在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已经消失殆尽了。如果我们对比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两人的文本,柏拉图的对话体已经为一种独白体所取代。我认为这种写作方式上的变化具有重大的意义。在亚里士多德这里,真理是直接呈现出来的,它不必要通过人(老师)之口,于是,真理的优先地位(当然可以认定所谓真理的优先性其实是作者的优先性)得到了确定。于是由亚里士多德开其端,老师与真理的对立几乎成为贯穿整个西方人类思想史的一条或显或隐的线索。可惜的是,这条线索至今好象还没有人仔细加以清理。如果说柏拉图是一个捕蚕的螳螂,那么对于柏拉图这个螳螂来说,亚里士多德则是其身后的黄雀,不过,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则更有黄雀在后。睢!近世的马克斯•舍勒就说出这样的句子来:“吾爱亚里士多德,吾更爱真理(Amicus Aristoteles, magis amicus veritas)。”(马克斯•舍勒:《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倪梁康译,北京:三联书店,第三版前言,第17页,2004)马克斯•舍勒这句话多少有一些调侃哈特曼的意思,这时的马克斯•舍勒好象不知道,令学界震惊的事件就发生在他身边,发生在他的亦师亦友的同是著名哲学大师的胡塞尔与海德格尔之间,因为根据资料记载,海德格尔在他的《存在与时间》一书的空白处就写下过“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这样的话。很显然,这话是针对他的恩师与朋友然而却是犹太人的胡塞尔的。那时人们因为海德格尔对待胡塞尔的方式而深感不满,于是海德格尔以真理的名义同老师划清界限。这是何等的正当啊!的确,海德格尔问心无愧,因为,我与真理为友!我面对真理,我拥有真理,我心如铁石!胡塞尔消失在黑暗中,让海格德尔与亚里士多德为伍吧,至于我胡塞尔,只能找苏格拉底、柏拉图去也。胡塞尔也只能如是说了。这些说的是发生在西方的情形,那么,东方的情形又如何呢?古老的东方世界,“天地君亲师”,秩序井然,好象并没有发生过老师与真理之间的厮杀,如果说有什么厮杀的话,仿佛是老师与君主之间的较量,而且,从道义上,往往是老师占着上风,至于权力,当然是让君主享受的。不过,遗憾的是,东方帝国的美梦最终还是破碎了。欧风美雨,撼动中华,西学东渐,同时也渐来了它的老师与真理之争。在毛泽东那里,我们还只能看到他与父亲的冲突,至于老师,他是何等的敬重!但是好景不长,老师很快就沦为阶下囚,掌握着真理的人们(学生)让老师“坐飞机”(见季羡林《牛棚杂忆》),斯文扫地,颜面尽失,比起西方来,有过之而无不及!今日之情形如何呢?环视四周,客观地说,新型的师生关系还处在未定形之中,因为师生关系的类型从深处看,其实不过是社会形态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已,社会形态在师生关系上具有强烈的构成性作用。我们今天的社会正处在激烈的转型过程之中,因此师生关系必然处在激烈的变化过程之中。
我之有师已然三十多年了,我为人之师也十七八年矣。我常常是多么怀念我的老师,我想我的学生也是怀念我的。但是师生之间到底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中到底渗透着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多少年了,我依然一直百思不得其解。师生,师生,表面上看起来只不过是老师—学生这样一种二维的一般的人际关系,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否则就说不上是师生关系了。这说明,师生关系必有其不同于其他人际关系之处,必有其独特之处。那么,是什么构成了师生之间的关系而而使之区别于其他人际关系呢?今天我终于想到,构成师生关系之核心环节的是真理(知识)的中介作用,如果没有真理这样一种中介的构成要素,就不可能有师生之间的这样一种关系的存在。这是一个前提。接下来,才是师生之间围绕真理而形成的一种关系。在真理面前,可能会形成这样三种局面。一是老师对真理具有先占权,真理只能通过老师的口而被说出,而学生必须从老师这里获取真理。很显然,这种局面形成的师生关系在历史上的表现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式的。二是老师对于真理的先占权被学生的后发优势所击破,老师手中的真理于是失去其神圣魅力,从而老师的权威性被学生所超越。这种师生关系可能形成的模式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式的。这两种师生类型是源于历史的一个抽象,并不能机械地对应于哪一个历史阶段。实际上,可以将它们视为师生之间关系的两种极端形式,很显然,前者是老师中心主义的,后者则是学生中心主义的。在人类的历史上,师生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景象往往象一个钟摆,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不过当今时代的发展,已经使得前面两种局面都无可挽回地被破坏了,从而造成一个新的局面,这局面是,任何人对真理都没有先占权(从老师的角度),甚至也不可能有什么后发优势(从学生的角度),在真理面前人人(老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双方(老师与学生)必须超越彼此之间外在的身份(老师与学生不过是两种外在的身份),师生必须共同面对真理,共同探索真理,共同发现和创造真理,用一个不甚恰当的比喻来说,师生之间的关系就好象在真理的运动场上所形成的人际关系,老师就象排球教练,学生就象运动员,他/她们一起去共同完成一项追求真理的事业。正如我大唐哲人韩愈先生所说的,“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韩愈:《师说》)这意味着,师与生之间首先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知识上也是平等的,因此任何以占有真理的名义而对对方进行奴役的想法与做法因此就都是不正当的,从而必然是一个正在形成的宪政社会应当加以拒斥的。所谓“知识就是权力(力量)”这样一个说法,尽管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响彻云霄,但必须强调,在一个宪政社会里是必须认真加以批判的。于是,随着这种论辩的深入,我在这里很惊讶地发现,当代社会中的师生关系正象许多其他的关系(如官民关系甚至于两性关系)一样,在其最深处已转化为一个宪政问题。正象我在别处说过的,宪政的格言是,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限制。所以试图通过占有真理而奴役对方的行为是宪政所断然拒绝的。这也许是新型的第三种师生关系类型所建立的基本理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着这第三种师生关系的雏型呢?是否露出了一些端倪呢?对于这一点,每个人都会从他/她自己的角度作出自己的回答,因而不必然是相同的,甚至可以说,必然是不同的。对我来说,我愿意在这里说出我自己的答案。十年前,我上珞珈山(武汉大学),七年前我下珞珈山。这么些年来,我在文化的荒漠中独行,在思想的野地里彷徨。萍踪浪迹,徘徊无定。但在我孤独的流浪生涯中,在我寂寞的学术追求中,我总想起心中的珞珈山。因为那里有我终生敬重的两位教授,他们是杨祖陶教授和邓晓芒教授。好久没有跟他们联系了,主要原因是人生乏善可陈,学之不成,深感有辱师门教导(至于些须的成绩必然是首先向他们报告的)。虽然我早已不在哲学的体制里面(从1998年开始我就因为一个偶然的原因从哲学的鱼塘转到法学的鱼塘里谋生),也很少或基本上不教哲学课(从这个学期开始有一些变化),但是他们的著作(有些是他们送给我的,有些是我直接从书店里买的)我总是带在身边,认真研读的(一般是晚上十二点以后)。最近因为要给哲学系的硕士生们开西方哲学课,使我有缘开始回归哲学。我对学生说,咱们就讲康德的三大批判吧,以两位导师的翻译为依据。三大批判的重新译出,这在当代中国学术界尤其是哲学界可是一个重大的事件。我几乎天天读,我甚至于幻想着哪一天有机会重返哲学的鱼塘呢!但是我深感当今学术的专业化,可能我的这一愿望永远是水中月、镜中花了。我在认真研读三大批判的同时,也经常研读两位导师在1996年合著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一书。我看到邓晓芒教授在该书的“后记”中写下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本书的这种合作方式,撇开古人不谈,至少在我国近代以来的学术史中是少见的。杨先生不仅是我的老师,亲自指导过我的硕士论文,而且在年龄上是我的父辈,我们的关系有时简直就象一家人。但我深深服膺于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在学问上,我从来不因非学术因素而轻易放弃自己的观点,甚至在某些问题上与杨先生发生分歧和争论也在所不惜。因此,与杨先生这样一位同样在学术上异常执著的合作者协调一致,就决不是一件轻松的事。令我感动的是,每当分歧产生,杨先生总是冷静地、心平气和地倾听和琢磨我的意见,考虑成熟之后,再本着德文原著和严密的逻辑来与我进行平等的、耐心的、有时甚至是马拉松式的思想交锋,竟多半能使我心服口服。至于极少数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地方,杨先生也善于采取比较通融的办法,用双方都能大体接受的方式达成妥协(任何合作都需要妥协)。我时常慨叹,学术界当今具有杨先生这样气度和雅量及对真理的赤诚之心的人之所以太少,倒不是因为许多人不愿这样做,而是因为这样做确实太难,这不光是一个放手鼓励后学大胆创新乃至提出不同见解的问题,而且需要自己切实地投入艰苦的劳动和针对问题的思考,对新出现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和把握,与时代的发展同时并进。本书就是在两代学人通力合作、各自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和智慧的情况下写成的,
没有杨先生这样的老师、长辈兼朋友,这一合作是不可想象的。”(杨祖陶 邓晓芒:《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第431-432页,1996)我反反复复地读这一段话,我从中得出的结论是,我的学术导师、两位教授之间所构成的师生关系符合我提出的师生关系的第三种类型,如果要给出一个名称的话,依照前面的方式,这个名称我称之为杨祖陶—邓晓芒式的。我还想强调一句,如果有朋友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否合适,是否过于矫情,那么我的回答是,完全可以给出其他的说法,因为我的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从我自己的角度给出的我的一种说法面已,我愿意以此看作是师生关系的第三种类型,它所具有的只不过是一种类型的意义,至于以谁(具体的人)来命名,到底怎么来命名,那其实是无关紧要的。任何人都可以从他/她自己所体验到的角度对师生关系的第三种类型进行命名。
不久前在网上读了许志永先生的《吾爱吾师》,深受感动,其实吾亦爱吾师呢。不过,吾爱吾师,不是象柏拉图那样有些盲目地爱,吾之爱吾师,是因为在吾师身上显示出来的平等的对于真理的探索,以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光辉的人格。我希望我对于我的老师的爱也能够成为师生关系的第三种类型,我也希望我的学生们与我的关系也能成为这第三种类型。
魏敦友
于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4/9/21 一稿
2005/4/26 二稿
附记:
一千多年前,中华大唐哲人韩愈先生有感于当时“师道之不传也久矣”,慨然而作《师说》,遂成千古名篇。每读之,不忍释手。晚清近世以还,我大中华沐欧风美雨处社会艰难转型(从极权社会到宪政社会),则师道之不立也久矣,且于今为烈!鄙人有鉴于此,奋然而作此《老师、学生与真理》,并非志在与《师说》争一高下,实是处今之世而追问师道何所立也。我之与韩愈,时隔虽千有余年,而心意其实本无区别。不过从思想线索上看,《老师、学生与真理》可以视为一千多年前《师说》的一个遥远的回响与超越。在韩愈先生的《师说》那里,似乎已经呈现出师生关系的两种类型,当然,韩愈先生所追求的是师道尊严,是老师的绝对权威,可以看成是本文所说的第一种类型,而韩愈先生所批评的当时现实生活中人们持有的师生观念大约可以相当于本文所论说的第二种类型,但却处在未发展中,也就是说,本文所极力主张的第三种师生类型在《师说》之中尚付之阙如。此所谓《老师、学生与真理》超越《师说》者也。此文初登于“正来学堂”,后因故而失。一日在玉圣兄主持之“学术批评网”上读到一文批评北大欲限制教师讲课之内容,要求老师在课堂上不要讲不成熟的东西,只能向学生讲那些已成定论的东西。闻此不禁慨然!深感师道之不立,纵令堂堂北大也难免,而况于他校!于是将此文传与玉圣兄,玉圣兄旋将它刊于“学术批评网”之“学界观察”一栏,此后流布较广。今略作修改,复登之于学堂,也算来自何处还于何处。并附记此文之写成原委与内在意向。此记。
魏敦友
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
2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