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自家乡来,让我这个平时不沾白酒的人喝“高”了。夜半醒来,想起自己这个在酒桌上一贯比较清醒的人,居然在某种“情愫”的推动下喝了半斤之多,不禁感慨良久。
本来,我是不喜欢饮酒的。之所以不喜欢饮酒,既不是因为,我缺乏饮酒人必须具备的豪爽之气,也不是因为,自己的身体对酒精过敏,而主要是因为,我觉得饮酒很伤身(有的人可能会说,只要不是过量饮酒,对身体伤害不大,甚至可能还对身体还有益处。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要么在酒桌上压根不端杯,要么就会在酒桌上身不由己,其结果是——过量饮酒)。
就拿昨天晚上来说吧,作为东道主,我虽然不想饮酒,但还是想表示一下“心情”。刚开始的时候,我是理性的,喝酒是半推半就的,然而,喝着喝着,就进入“状态”了,以至于远远超出了我最初给自己定下的最高限度。
现在,我那可怜的胃,正在翻江倒海,头也是混混沉沉的,但意思还算清晰。突然地,我的脑海中浮现出这样一个奇怪的问题,如果当时谁让我喝下一滴敌敌畏,就可以不用喝那半斤多白酒,我该如何选择?
尽管我不是医生,但我基本上可以凭借在农村生活多年的经验做出这样的推断:一滴敌敌畏对身体的伤害,可能并没有半斤白酒对身体的伤害大。如果把一滴敌敌畏放到一杯清水中服下,或许身体也不至于般难受!
在进行选择之际,我那纷乱的思绪突然又转到了最近那起已经引发了广泛关注(愤怒)的“习水嫖宿幼女案”上来了。尤其是那个县政法委书记的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的那些话,更是在我脑海中挥之不去:
“这些涉案干部的所作所为已经触及了中国人传统道德的底线”。
“如果把这个案件等同于一般的治安案件,那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
“这起案件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我们都是为人之父,如果我们的女儿被别人这么搞,我们的感受会怎么样?”
……
对于这样一个涉及到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我想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是会愤怒的。因此,政法书记很生气,我一点也不觉得有什么不妥。虽然,我觉得他的一些话确实有些感情用事(这起案件尽管确实很严重,但是,一个政法书记又有什么根据说,它就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呢),但是,如果不是因为看到这段文字,我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放弃与爱子一起春游的机会,去写这篇按照当下的科研考评标准根本就够不上“文章”的东西的。
“针对这种糊涂看法,我把公共安全专家、检察、法院、司法4个部门的领导召集在一起开会,大家统一认识,一致认为有关涉案人员应该逮捕。”
通过这段文字,我们或许不难发现,对于这起案件的涉案人的逮捕决定,实际上是由公检法司几家采取“一起开会”的方式共同决定的。当然,这种做法并非始于本案,可以说,在一些大案要案的处理中,这种做法已经司空见惯了。也正因为如此,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于政法委书记所说的这种习惯做法已经不那么敏感了。一个很明显的例证是,在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之后,似乎只有我这个有些“天真”的人还在关注,这种带有“联合办案”性质的逮捕决定过程(在我的“博客”上,有网友留言说我是个“天真”的人,我虽然不完全认同这种评价,但是,我还是觉得,人,尤其是法律人,非常有必要保持这种“天真”,否则,就容易在遇到各种“怪”现象时丧失基本的敏感性)。
让我预先承认,这种“联合办案”模式在一些大案要案中确实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可能的意义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使一些案件的处理更加谨慎,以尽可能地防止错误;另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排除一些人情干扰,从而保障这些大案要案得以顺利地处理。不过,即使这种“联合办案”模式确实有这样的意义,我还是觉得有所不妥。
这种共同决定逮捕的“联合办案模式”方式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违反是非常明显的。尽管按照现行刑事诉讼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但是,这个原则的基础还是分工负责。为了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必须以分工负责为前提。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批准权仅仅属于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的。否则,就无法保证办案的质量,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并及时纠正已经发生的错误。
想一想,对于这起“嫖宿幼女案”,一旦公检法司联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检察机关焉有不“诉”的道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又怎么可能不定罪呢?如果某一被告人不认罪,辩护还会出现什么奇迹吗?换句话说,假如现在公检法司“联合办案”“这一步”出了差错(经验表明,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佘祥林案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吗),岂不是要出现“步步错”这一可怕后果了吗?在这种情况下,某人即时确实被错误追诉了,恐怕也很难在当地得到及时的平反甚至根本就无法得到平反(一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在真凶已经落网的情况下,还长期得不到纠正,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案件当时就是公检法三机关共同研究决定的,如果真的纠正了,三机关的“面子”都会受到伤害,尤其是相关人员可能还要受到相应的追究)。更重要的是,这种共同决定逮捕的“联合办案模式”,必将使得随后进行的诉讼程序彻底丧失存在的意义。
这一切都表明,这种“联合办案”模式,对于程序的独立价值根基远远不够牢靠的中国而言,无疑如一个人饮酒一样,是弊大于利的。我们许多地方之所以还时常“上演”这种做法,除了因为一些案件本身确实需要由政法委进行“协调”之外(这也是我党实现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一种方式),还因为一些党政领导对这种“联合办案”的做法所存在的弊端认识不够——如同不少人对白酒的认识一样(饮酒有利有弊,只有过量饮酒才会损害人的健康)。
有些人可能认为,“联合办案”往往并不会导致错案,而且在当下也不可避免。我承认,“联合办案”未必会导致错案,有时不仅不会导致错案,反而可以避免出现错案。但是,“联合办案”应受责难,不是因为它会导致错案,而是因为它对司法程序造成了严重伤害。如果要打个比喻的话,“联合办案”就是饮“半斤白酒”的话,那么,错案的出现就是那“一滴敌敌畏”。尽管,当一个错案发生后,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有时还会引起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不满,但时,相对当下刑事司法程序普遍得不到遵守的司法现实而言,错案的发生毕竟是非常很罕见的,也是极为偶然的。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才认为,错案对司法制度的伤害好比“一滴敌敌畏”,而“联合办案”这种违反司法程序的现象则是那“半斤白酒”。
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在很多地方,一些口口声声说要推进法治的政法领导,可以很坚定地拒绝饮这滴对法治这个有机体伤害并不大的“敌敌畏”,却会欣然饮下那其实对伤害更大的“半斤白酒”。
聪明的,你告诉我,这不是很愚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