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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死刑的黄昏

  

  近二十年前,我看阿兰.德龙主演的电影《走向断头台》,主角最后临上断头台前那种莫明眼神——足有几分钟的长镜头——令我终生难忘,从那时开始,我就一直困惑于死刑的存在。

  法国已故作家、思想家加缪在他那篇著名的《关于断头台的思考》中写到他父亲1914年因观摩死刑现场,回家后呕吐的情形,这一经历对加缪产生了巨大影响,以致终生反对死刑,后来这一情节写进了他的小说《第一个人》。

  在法国,废除死刑的思想有其悠久并非常知识分子化的传统,死刑是雨果、饶勒斯、法朗士、克雷孟梭、加缪等一系列如雷贯耳的名字所反对的,雨果1848年的名言是:“纯粹的、简单的、彻底地废除死刑”。即便如此,由于社会的阻力,法国直到1981年9月30日才废除死刑,是欧洲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

  在一个有悠久的人文主义传统的国度,死刑废除尚且障碍重重,而在一个“杀人偿命”、“一命抵一命”、“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废除死刑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据有媒体报道,2002年的抽样调查表明,中国有88%的人反对废除死刑!——这一调查结果的背景是世界上已有128个国家废除死刑!多年的意识形态教育将历史上的中国妖魔化,将旧政权妖魔化,将敌人(谁是敌人?)妖魔化,将罪犯兽性化、非人化,同时将批判上述对象的方式暴力化、暴力审美化,暴力审美熏陶早已把中国人的精神变得冷漠、嗜血,因此,有必要好好思考关乎死刑、也关乎人类生命尊严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作为哲学问题的死刑——死刑是对生命权及其尊严本身的否定

  

  1993年世界宗教议会有一项决议,在全球倡导人类共同的基本伦理,这些基本伦理是人类所有宗教和道德规范中都认同和强调的,其中有一条:“不杀人!”从理论上说,人不应该杀人,这里没有任何回旋余地,也不考虑被杀者为谁,因此是一条铁律。当然,这是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危机时刻因为正当防卫而导致的非预谋性杀人,只要不是防卫过当,杀人不应该被追究责任。

  而死刑是作为一种制度存在的,它是“理性”并且非紧急情况下的杀戮,因此,我们必须将它置于刑法哲学的视角来探讨。

  刑罚的目的是实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矫正性正义,因此,刑罚所能够实现的正义非常有限,它常常是无能的,许多情况下它对于犯罪而言只是一个稻草人,只是一如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所谓的“必要的非正义”,因此一般的刑罚只是将罪犯控制在不能继续犯罪的状态之下,而并不是要他/她从地球上消失。在这点上自由刑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从罪行的恶劣程度推导其应当被剥夺自由的时间长度,以免自由之时也就成了罪犯重新犯罪的开始,这种刑罚从短暂的几个月到终生监禁种类很多。但死刑与其他刑种不同的地方在于,死刑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性杀人行为,它完全突破了一般刑罚的底线,它直接将一个问题连同答案赤裸裸地放在我们面前:人可不可以杀人?

  既可以杀人也不可以杀人!

  ——这是死刑对人们的回答,一个自相矛盾的回答。

  大量的死刑被用来专门针对最严重的恶性暴力犯罪,例如杀人、强奸杀人、抢劫杀人等等,当人们用死刑去面对这些罪行的时候,只意味着以暴易暴,当刽子手将罪犯处死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不可杀人这一底线伦理在刑法中是可以突破的,刑法严禁杀人,但是它对于杀人者却使用了自己严禁的手段——杀人!它承认了暴力的合法性,承认了杀人的合法性,在刑法哲学中,它的逻辑显然不能自洽。生命权作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在死刑中被完全剥夺掉了,而国家机器有没有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权力却从未被有效地论证过!死刑很从容地将一个人的生命从社会、从大地上芟除了,尊重生命权,制度应该比个人更具有理性的能力,这些假设也被死刑否定了。

  死刑不但导致生命的殒灭,还严重败坏决定他人生死者、执行死刑者的心灵。电影《漫长的婚约》中,军人因为不愿意杀人而自伤,《鬼子来了》中的农民因为不愿意杀人而宁愿把敌人养起来,《机械师》中的主角开车肇事逃跑而良心不安、最后发疯…这些电影艺术中的故事都揭示了人是有基本良知的,每个人都有,面对面地杀人对于通常人来说是让人难以容忍的!但是,人也会被异化,被错误的观念,被畸形发展的技术等等异化,社会学家齐格蒙特.鲍曼在《现代性与大屠杀》一书中谈及因为技术的发达导致杀人变得轻松——远距离的射击、按电钮的轰炸,这一切都使得人避免接触可感知的血腥,加缪因此而将二十世纪称为“恐惧的世纪”!

  死刑就是类似于上述种种异化力量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性谋杀让不需自己亲手执行的人来决定他人生死,消减了人的先天良知“不可杀人”对人的约束,“人们保持了干净的双手,却丧失了良知。”(加缪《拯救人身》)

  在一个并不滥用死刑的国家,死刑对于判决者来说也颇犯踌躇,前法国司法部长巴丹戴尔在他那本《为废除死刑而战》中曾经提到一个法庭细节:陪审团在合议完毕返回陪审席之后,如果判处被告人死刑,他们就不敢看被告人,可见即使不必亲手杀死一个人,仅仅是想到自己对一个人的死负有责任,人也会因此而愧疚,无论死者是谁。

  至于在不少国家,人们对某个具体死刑行刑的热情更多地出于一时的情绪以及广场效应,以及人心中的另一种残忍本能。我们从许多小说,例如《阿Q正传》、《双城记》、《巴黎圣母院》、《诸神渴了》、《1984》等中都能看到这种残忍的热情。这种残忍的热情也正是与死刑本身恶性互动的,它在进一步败坏人们审美情趣的同时,也助长嗜杀、嗜血的恶念,并在普遍的死刑中庸常化。中国直到1979年之后刑诉法才规定死刑不得示众,而实际上至今都还有为了执行枪毙的公判大会!这种公判大会也是制造死刑合法化,嗜杀、嗜血庸常化的技术性集会,而在一个不能自由集会的国度里,看杀人也就成了人民的狂欢节。

  

  二、作为法律问题的死刑——死刑有什么用?

  

  反对废除死刑的人们都有一个理由,就是死刑能够震慑恶性犯罪,可惜的是至今全世界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都尚未证明死刑对恶性犯罪有震慑之能,科学家们认为,既无法证明死刑增加了恶性犯罪,也无法证明死刑减少了恶性犯罪。

  绝大部分犯下严重暴行的罪犯都不会认为自己会被抓获的,许多情况下,恰恰可能是死刑的存在使得罪犯不惜孤注一掷,铸下大恶。有观点认为严打之后,恶性犯罪容易增加,这方面的统计资料虽未见到,但从逻辑上分析可能有道理,例如有些犯罪行为本不是很严重,但罪犯考虑到刑罚过于严酷,于是杀人灭口,这就是酷刑导致的负面效果,可说大出决策者的预料。中国是世界上每年处死犯人最多的国家,我想除了人口的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刑法》滥设死刑罪名——有专家统计中国《刑法典》里涉及死刑的罪名多达68种,适用死刑的多达96种情形,那么多的死刑罪名,那么多的死刑可适用情形,依然不能遏制恶性犯罪,这本身就已经很说明问题:至少死刑与治安之间关系可能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大,如果死刑并不是促成更多暴力犯罪的话。人类的许多常识性看法都是错的,例如古人只看到蝙蝠在晚上出没,不怕黑暗,以为它眼睛好,就拿蝙蝠眼作治眼疾的药,然而现在人们都知道蝙蝠是瞎子。关于死刑问题也一样,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它能震慑和预防恶性犯罪。

  不过,死刑似乎还有个用处,就是安抚犯罪受害者家属的心灵,然而与此同时它也严重地伤害了被处死刑的罪犯的家属,在失去亲人的同时,他们还要背负道德的十字架,因此从安抚人心灵的角度看,只要死人就有其他的受害者,不管是被罪犯杀害,还是被制度处死。

  

  三、作为罪恶的死刑——死刑误判中的生命

  

  由于法官不是上帝,因此,任何案件都可能被误判,死刑也不例外。汤姆.汉克斯主演的《绿里奇迹》就讲述了一个善良的人被误判死刑并处死的故事。关于死刑误判方面的艺术作品,丹麦的电影巨匠冯.特里尔执导的《黑暗中的舞者》也许是最具震撼力的影片了,双目失明的妈妈为了保住给儿子治疗眼睛的钱,宁可上绞刑架,绝不申辩。中国古典戏剧《窦娥冤》、《十五贯》还有蒲松龄的《胭脂》等等都揭示了一个古今不破的定理,只要死刑不死,误判永远不会绝迹,《胭脂》里异史氏那句:“覆盆之下多沉冤”不知能否让那些手握生杀大权的人对生命有所敬畏?

  然而,无论多么谨慎,死刑误判几乎是难以绝对避免的,即使在如美国这样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下,误判依然不可避免,美国学者迈克尔•拉德列特和雨果•贝托合写的《虽然他们是无辜的》就记述了美国数十件死刑误判的案例,可谓件件惊心动魄,近几年来,中国媒体也报道了不少死刑误判的案例,如前几年的黄亚全、黄圣育、丁志权、杜培武、赵粉绒,还有最近报道的聂树斌、佘祥林死刑误判事件,也同样让人唏嘘不已,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死刑尤其可怕,误判率也必然更高,因为刑讯逼供可以借着法律的掩护大行其道。

  这些电影故事和真实案件都向人们展示了死刑最丑恶、凶残的一面。正义的制度旨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护每个无辜的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如果一个制度因为自己的原因制造无辜死难者,并且为此辩护,它的正义性就是可疑的,更何况,死刑并不能挽回任何损失,它只会增加死难者的数量——并且增加无辜死难者的数量,这样的制度因为制造无辜死难者而被自然法判决为非法,死刑应当被判处死刑

  生命失去之后的不可逆性以及死刑必然存在误判,仅仅这一个事实就足以推翻死刑的任何正当性基础。

  

  结语:死刑的黄昏

  

  今日大部分国人还不能接受废除死刑,在许多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中也曾经出现过类似情况。这种对死刑的民意常常还伴随着社会治安的状况产生波动,这是必然的,因为人们对待与自身利益看上去并不那么密切的事情的态度,未必会很稳定,随时可能受到环境的影响。

  现在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我相信在中国废除这一酷刑只是时间问题。不过,作为原则上的废除死刑与实际操作中的废除死刑可能是不同的。作为一种理念,废除死刑是彻底的、纯粹的,但是要在被“杀人者死”“一命必有一抵”(康熙18年定下的规则)这类观念熏陶了许多个世纪的人群中一步到位地废除死刑确实很困难。

  对于今日的立法者而言,《刑法》该是一个重点的修改对象。在可以适用死刑的68种罪名中,就有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贪污罪、贿赂罪。上述18种罪名也适用死刑,这样的《刑法典》难道还不该修改吗?还有其他许多种罪名也应该废除死刑,本文限于篇幅不再罗列,列出上述死刑罪名只是要让人感受在这部刑法典中罪与罚之间的惊人关系。

  我并不知道中国废除死刑需要多久,但我得记住加缪的这句话“不当受害者,也不当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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