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2009.7月14日,许志永主持下的公盟收到北京两税的处罚事项通知书,除要追缴税款外,并拟按最高“刑”处以五倍罚款,共计142万多元。
按许志永的解释,公盟并未产生所得,不应产生相关税收,而营业税已经缴纳。根据我以前做律师的知识和经验,有些法律条文并不非常明确、或者不完全适用于新情况,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但最终的解释权却完全在相关职能部门手里。另外公盟的管理或许也有不够规范之处。因此,虽然在24日做出最终处罚前,公盟仍有权对此进行申辩,但对于许志永这样的法律博士来说,仍应吸取教训,以后具体操作性问题最好早早咨询具体管辖部门,不要给“别有用心”的人找到把柄。
但是,这场风波表面上由“偷漏税行为”引起,根源上却来自于公盟不尴不尬的“身份”。法律性质上,“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但实质上,它从事的一直都是公益活动。其五年来的所作所为世人有目共睹,不需要我再去一一介绍。
既然如此,公盟为什么不去申请注册为社会团体法人?众所周知,在中国要成立社团组织,比成立一家私营企业要困难得多。它不仅需要一个民政部门认可的“业务主管单位”——这通常必须是一定级别的国家单位,要找到并不容易;并且需要“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这给批准与否留下很大的解释余地,而潜规则大约是看你是不是“敏感”,有没有“政治目的”。
公盟因而陷入了两难的选择。要么不能做事,要么名不符实。其选择先注册为公司,却又将其带入了税务的困境:不但必须从有限的捐助中拿出一部分缴纳税款,特殊的资金来源更是给其遵守税收规定带来困难和不确定性。
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国家为何不给公盟这样的公益性社会民间组织以起码的生存空间?在我看来,一些观念、理想相同的人,想聚集在一起做点事,其目的也可能是简单而崇高的,就如许志永所言“是为了这个国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了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幸福”。公盟的理念代表了人类的永恒追求,其工作只是试图以自己努力推动社会的些微进步。它对这个国家并无直接或间接的坏处,对政权也无任何挑战性。如果说公盟“制造麻烦”,只能是妨碍了那些混迹于官场,以不作为、乱作为来以公谋私的个人和群体,妨碍了那些搞权钱交易的为富不仁者。而这样的“麻烦制造者”却是有利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的。
在我看来,如果仍坚持国家对社会的严格控制,坚持过时的“国家全能主义”,不落实宪法授予民众的结社权,就说明国家还没有足够的勇气来正视公众权利、法治意识加速增长的现实,没有足够的智慧来应对民间力量的生长,更没有足够的洞察力来看到民众对社会稳定的肯定和对渐进变革的理性选择。我认为这极需改变。
而此事中另一个事实,是两税无理由地对公盟处以最高的五倍罚款。国家职能部门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实际上已因“选择性执法”而沦为一种“打击工具”。这也说明中国的“依法治国”只得其形,远未得其精神。因此,我支持公盟走完申辩、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的整个法律程序,首先谋求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用为自身“维权”来践行自己的理念。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才说,公盟的“身份”困境已是我们社会的悲哀,如果它到最后仍因税而终,那将更是这个国家的耻辱。
来源:公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