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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浅析中国的社会性人质综合症

  

  1. 斯德哥尔摩综合症(Stockholm syndrome),又称人质情结或人质综合症,是指犯罪的被害人不但不反感、痛恨罪犯,反而对罪犯产生依赖、欣赏、感恩,甚至深刻愛意的一种现象。这一心理现象的得名源于197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某银行的抢劫事件,遭到绑架的女职员在获救之后,不但不感激警察,还为劫匪筹钱辩护,甚至与劫匪订婚。

  2. 心理学上通常认为导致此症需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一.切实感受到生命随时受到威胁,掌控其生命者可以随时剥夺其性命;

  二.生杀予夺者能施予一些小恩小惠,让其活下去;

  三.唯一能获得的信息就是经生杀予夺者过滤过的信息;

  四.除了听从生杀予夺者,无路可走。

  3. 此症不但在个体的劫持犯罪中易于发生,在群体中也一样容易发生。1949年之后至今,中国就有大批国民患有此症,其患者表现出来的症候除了对政府的无条件服从与信任外,最典型的症候就是毛泽东崇拜。

  4. 现实中的“毛崇拜”式“斯症”患者分成三种,一种是自觉的“斯症”患者,一种是受蒙蔽的“斯症”患者,还有一种是角色错位的“斯症”患者。

  5. 先说第一种,自觉的“斯症”患者可能在1949-1978这30年的国家精神病时代备受摧残,完全符合上述四条件的情况,由此而导致的“毛崇拜”,此类患者基本上是病入膏肓,无药医,除了深深地同情他们,可能什么也不必做。

  6. 第二种,受蒙蔽的“斯症”患者,患此症的主要原因在于信息的严重闭塞,即符合上述四条件中的第三项条件,当然,日常生活也常常给他们一种明确的示范或隐性的暗示,即上述四条件中的其他三项条件,显然他们这些患者将上述四项条件全都做了夸张处理,或因形成过度的恐惧心理而得此症,或因愚昧而接受一切不合理现实,从心底里认同自己应该被奴役,从而得此症。

  7. 第三种,稍稍复杂一些,这类患者中最典型的是那些完全无权无势者,他们错将自己的位置虚幻、想象性地悬置于跟极权领袖相同的位置上,于是他们看待问题的出发点完全离开每一个人本身——包括离开其自身,而考虑所谓的国家利益问题,他们不但认同为了所谓国家利益可以肆意侵害别人的利益,最极端者甚至接受一切来自籍国家利益之名对他们自身的任何侵害,并以献身的崇高感欣然牺牲自己一切利益。这在许多国家都曾经出现过,例如加尔文时期的日内瓦就有人唱着歌、兴高采烈走向火刑柱的,苏共巨人布哈林所谓的“苏维埃的红旗上也有我的血”,中国这样的案例也很多,例如胡耀邦主持平反工作后许多人的感恩戴德与无怨无悔。

  8. 当代中国社会患有“斯症”的国人多如过江之鲫,例如各大论坛上那些“毛崇拜”的网民,现实生活里一说起毛就能热泪盈眶者,还有那些对政府一切行为都作善意推定的人们。在这庞大的人群中,主要是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主因还是奴化、洗脑教育。

  9. 上述第二种“斯症”患者与第三种“斯症”患者中,还有数量很大的一批人,对当代政府和社会有许多不满,但他们的批判资源却来自“毛崇拜“,他们根据一些莫名的信息想象出一个虚幻的毛天堂,以批判现实社会。殊不知,当代的大量问题恰恰来自毛时代,同时毛时代不是一个可以用来批判现实的有效资源是他们所不知的,两个看似不同的时代之间的政治延续性本身,也显然是他们的逻辑中没有考虑过的。

  10. 治疗“斯症”绝非一时一事之功,需在多个维度上把握,尤需在根源上把握。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文化,是一种在个体自由领域资源极度稀薄的文明,因此在长达数千年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延续着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基本社会心理,它导致了这个国家绝大部分国民的奴性共识与奴性心理积淀。

  11. 这种奴性共识催生三种心理,一是奴隶主心理:唯我独尊、特权、等级、专制、暴力;二是奴才心理,这是一种为了自身利益依附于奴隶主、谄媚奴隶主而形成的普遍心理,他们对奴隶的态度,在许多时候常常比奴隶主本人还要苛刻、专横;三是奴隶心理,这种心理总体而言,是唯唯诺诺但求自保。洁身自好不参与奴才行动的奴隶,往往是奴隶中的较高人格,那些为自己的合理利益与奴隶主和奴才抗争的,以及为其他奴隶正当权益仗义维护的,都是自由人的人格,而非奴隶人格。自由人人格与上述三种人格心理的最大差别,在于自由人尽可能地做到在任何人面前不卑不亢,蒙田说过趾高气扬与摇尾乞怜是一回事,诚哉斯言!

  12. 要为“斯症”患者解除魔咒的第一步就是培养公民精神,以摆脱臣民心态,摆脱逆来顺受的奴隶心态,因此普及其中的自由精神是重中之重。

  13. 自由精神会延伸出平等精神与民主精神,每个人的自由必然导致一种基于自由的平等观,而要厘定个体自由与共同自由之间的边界,解决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就催生了民主精神,民主精神本质上是为确保个体自由和共同自由各安其分的配套手段,它往往以一系列的程序性制度设计及其具体操作来达到上述目的。

  14. 自由精神同时也必然催生自治精神,这种精神直接决定了在政治逻辑上否定政府对每个人的统治观念,于是政府的角色就从原先“拥有暴力机器、对每个人都生杀予夺的统治者”变为受雇佣或受委托的自治代理机构,于是通过民主程序,每个人都成为政府的共同雇主之一。

  15. 自治精神以及政府应当拥有一定的共同体暴力能力,于是直接推导出政府权力应当受限制,于是限权与分权的宪政精神也就顺理成章,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个体自由和民主程序的监督。

  16. 政府权力应当受限,政府行为应当具有稳定性,才能使得社会的共同体福祉以及个体自由不至于遭到朝令夕改的侵扰,因此法治就变得不可回避。

  17. 不管开出多少药方,不管提出多少构想,最重要的却只有两个字:“自由”。只有绝大部分国民对自由有了较为清晰而正常的认识之后,有了对自由深切的渴望与勇敢追求的时候,其他的精神才能相应萌生,例如共和精神、民主精神、自治精神、公民精神、公民社会。唯有如此,成为中国社会痼疾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方有大范围痊愈的最大可能。

  18. 当然,怎样才能促使这巨大人群中绝大部分人明白自由的核心价值,培养独立而既非任人宰割,又非为所欲为的正确自由观,当是一个重要而艰难的课题;而在人们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如何识别打着自由自由,则更是需要学习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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