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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律师不是政客 无需顾大局

  

  眼下,重庆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尽管一些人拍手称快,但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引起了不少人的深思和忧虑。比如,李庄律师的所谓“伪造证据案”,里面疑点重重,已经引起了律师界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就在此时,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在重庆“主城九区律师工作座谈会”上说:“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并强调“重庆律师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12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其实,人们一听这话并不陌生,因为早在今年8月,某官员就已经讲过类似的话,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从法理上讲,从我国的《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上讲,这样的要求完全误解和扭曲了律师的角色,把律师当成了政客或者官僚,当成了利益政治(而非“原则政治”)的附庸,当成了权力的帮凶,背离了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原则。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三条)。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公民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这种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不得受到侵犯。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条)。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上)。在这里,律师的角色定位很明确,他们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不是“为政治提供服务的人”。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是维护“政府官员的权力”;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是维护“纪律的恣意推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是维护 “戕害公平正义的大局”。

  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只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法》第三条),不应当“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如果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那“宪法、法律、律师职业道德”该放在什么样的位置上?难道“政治”、“大局”和“纪律”高于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宪法可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呀!难道还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政治”、“大局”和“纪律”?

  也许有人会说,人家所说的“政治”、“大局”和“纪律”与“宪法和法律”是一致的。那么,我的疑问是:既然二者是一致的,那还有必要再用不同的词语重复一遍吗?实际上,从语义学上讲,“政治”、“大局”和“纪律”与“宪法和法律”在含义上是差别很大的,硬说它们一致恐怕有悖定义的规则,导致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所揭示的那种对语言的滥用。

  退一步讲,即便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做法有一定道理,也根本无法公正地实施。谁能说清楚这条“清规戒律”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律师需要讲“什么样的政治”,什么才是“政治”?律师需要顾“什么样的大局”?什么才是“大局”?律师需要守“什么样的纪律”?什么才是“纪律”?

  如果不是玩文字游戏的话,我相信,没有人能说得清楚。这种含混模糊的口号根本不适用于法律领域,根本无法要求一个律师去遵守,因为法律领域里讲求确定性,只有具有相对确定含义的规则,律师才能遵守。这正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否则的话,就要沦为人治——一种喜怒无常的治理模式。我相信,没有多少人愿意回到人治时代,愿意生活在不讲规则的危险社会里,因为在那样的社会里,哪怕一个拥有很高权力的人也无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利。

  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律师是推动法治和保护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律师这个群体,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没有对人权的有效保护。现代公民所拥有的所有基本权利,几乎都是律师坚持不懈地帮助当事人争取来的。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律师既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呵护和尊重,应当捍卫他们神圣和高贵的辩护权利。

  然而,不幸的是,近几年来,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律师的辩护权利屡遭侵犯,甚至出现了一些律师因正当行使辩护权而被治罪的案例。一些政府官员仍用陈旧的眼光看待律师,把律师看成自己权力的敌人,想方设法刁难和压制律师。这种错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阻碍了法治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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