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庄案以“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起诉,可否认为此事已尘埃落定?
张:只能说是在意料之中。中国官场的运作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只能如是,不然怎么了结?
记者:前景如何?
张:不想推测。李庄被捕一周迅即起诉,倘以博弈喻之,是步快棋,只是布局有欠周密,“将军”急切,弄得不好又说不定是步矢棋。一是难说证据已经足够,再者似乎没有全面结合相关法律的精神过细考虑。是否也能“快判”,取决于法庭之上的另一轮博弈。
记者:哪些法律精神没考虑到?
张:重庆的“专案组”方面有那么多专家护航,何用我班门弄斧?不过智者千虑,请容我从另一个角度提个醒。
人们记得,12日,李庄电告法院:“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见《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一句话:不干了,我们撤!这是李庄的意思表示,又是他所属事务所的组织决定,是一种郑重的法律行为。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事务所的决定是否妥帖合理,这里最关重要的是:即使警方前此对李庄的指控统统合法有据,罪名成立,人家决定“撤出”,“不再”干了,这正符合“中止”的刑法规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24条2款)如何免除,各案互异,不能一概而论,更不一定都能不经程序不受审理,但依据立法主旨,不必施以强制措施应无疑义。还有什么必要得信当晚就来捕人,急如星火,跟着又从快起诉?更何况李庄是否有罪尚在未定之天,谈不上“免除”!看来是非“办”不可,成竹在胸了。
记者:您认为警方考虑的重点在哪里?
张:这不是我可以回答的问题。但愿意斗胆度一次“君子之腹”。我猜测,决心整治李庄,意在“一石三鸟”。首先是灭李庄气焰。我不认识李庄,以前也没听说过。从现有材料中,他容易给人以轻狂、高傲,有时目中无人、往往不识大体的印象,总之诸多讨嫌。警方如断为“嚣张”,或非空穴来风。
其次是杀杀李庄“背景”的威风。警方认为,李庄之所以敢于“伪证”,“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关系背景”,指的正是“在京城也颇有‘背景’”的康达事务所,(所引均见14日文章《律师造假门》)您不是有“背景”么?我这里大权在握,请君试之。
再就是打打“像赶场一样云集重庆”(见上引14日文)的北京律师的气势。重庆打黑涉及犯罪嫌疑人数百之众,家属来京聘请律师,抵渝介入诉讼者至今总共8人,惊呼“云集”,近似艺术夸张;指为“赶场”,情同人格贬损。要害是把北京律师“云集”的目的限定于“获得高额回报”和“寻找施行‘潜规则’的机会”,从中觅得“驱散”口实。
可是,“高额回报”是否取之有道,要看是否违规。至于潜规则之说,不知何所指。潜规则也是“规则”,各方都应“施行”。这是潜规则定义的规定性内涵。律师行业何时有了“潜规则”,而且还成了“司法腐败的支撑点”,见不得人;我无知,只能沉默。唯警方不满之情在此溢于言表,自然不妨挂角一“将”,顺势而已;杀一儆百,何乐不为?
记者:那篇文章,对律师作用的估量与评价都低。
张:律师而今14万之众,不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应当如何评价,允许乐山乐水,更会仁智互见。但似乎不应当因某一或某些律师违了规、犯了法,就由是降低律师的整体作用进而削弱乃至否定律师制度。您看14日某报那篇长文,以《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在结尾处先公示资料,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胜诉比例仅占5%,然后突发奇问:“面对(95%败诉的)当事人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跟着得出结论:“律师的尴尬行为和滥用潜规则,(给当事人造成‘第二次伤害’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形象,让党和政府埋单!”
好锋利!果如此,律师真的是罪孽深重依法当诛了。不过真把那组胜败比例的数据考察明白,问题也就清澈见底了。姑且不论律师执业中的胜负难定准则,没有标尺,文章所说的95%与5%,似乎惊人,其实它回避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在诉讼中法院判决无一例外的100%正确,还得确保一二两审的结论绝对一致,常年一贯!此理易明,无须分析。30年来,年年有冤假错案平反,包括错杀,律师略有劳绩,不敢称功;只是应计入5%呢,还是95%?其间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来道声“对不起”?谁来“埋单”,从而力挽日趋弱化的“公信力”?公布这组数据,本意在证明中国律师制度的无效无用,酷打在律师身上;可转念一想,它又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缺失,岂不又痛在法官心上!这,应是作者始料不及的。
我说了观点,可依然觉得这种讨论过于沉重,特别是由一个具体的事件无端地牵扯出与“个案”无关的事体,远离了主题。因此我想,对诉讼来说,就事论事,一石一鸟岂不甚好?
记者:您认为现有证据能不能坐实起诉的罪名?
张:李庄案发,一家大报先发了那篇“核心调查”,明指律师造假,隔日又发了7篇专项报道。综合八文论据,大致有三:一、李庄面授龚某五招“翻身秘术”,内含“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二、“到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杜撰的问题”,包括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三、李庄要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至于证据,除龚某检举外,被告人的“辩解”是注定不在其内的,有法律规定也不作数。于是另举了律师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的证言。谨对此说点浅见–
总起来看,论据、证据都指向“谎称”刑讯逼供。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的“有、无”之争往往并不尖锐却都极其复杂。攻者说“有”,辩者说“拿证据来!”法庭态度尽人皆知,数不尽的裁判文书都堪作证,不讲也罢。
然而作为律师,对于如此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愚以为不可不争,即使是碰得头破血流,最终被判决驳斥。这应是律师执业的“底线”。
具体到李案,到底是不是“谎称”,有没有“杜撰”,必须对案情做具体分析。人们不会不注意,上述大报长文即那篇以“律师造假门”为题的“调查报告”中曾说:李庄让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问题焦点显现了:既有“伤情”之议,必有伤痕在身。那么,“伤”在何处?谁人所致?程度如何?怎样了结?如果这不是另一场“躲猫猫”,该不该问?律师知“伤”而生“情”,要求鉴定,应属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何干“杜撰”?不能称“谎”。无论鉴定结论怎样落笔,律师的做法都无可指责。试看那么多那么严重的刑讯逼供,连被押的在职警官(例如云南的杜培武,受刑惨重,死去活来,险遭冤杀)都难幸免,主管、主事、主要责任人,谁站出来认过错?中央屡禁而不止,难道不该鼓励律师们在这方面尽忠职守多加把劲?大家联手,齐心协力,杀住刑讯这种歪风,终止这般恶行,标明社会在进步,该有多好!
眼下争议的情况极易查明:一经法医查验,有、无之说自然会有是非之判。人们拭目以待。
两份律师的证言当然重要。
马证:李庄说过要搞“伤情鉴定”,而未涉及其他。证的是律师之间探讨诉讼技巧、包括应对审讯的手段与策略,非关“谎称”。
吴证:李庄曾要他找警察出具确有刑讯逼供的假证,被断然拒绝,此后再未提及。权且认定吴证属实(未经质证,不知李庄有无分辨),也只能推断李庄曾有“犯意”,并无行为,更不可能有损害结果:构不成已经付诸实现的“谎称”即“伪证”,扯不上罪。
应加着重说明:这里研究的是“犯罪构成”,不涉及主体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工作风格。后者事关重大,资讯太少,应另行专题讨论。
记者:想听听您对媒体在李庄事件中的报道有哪些意见或者建议?
张:您出了难题。
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前曾屡屡表达意见,无非是梦想两军合流,共谋“监督”大局,此外已无新意。联系实际,而今出现了复杂情势,一时还不便展开讨论,当下只说说围绕李案报道而生出的一些想法与看法。
重头文章是一家大报的那篇“核心调查”,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仿佛是记者的采访结晶;但从风格、语气、文路直到观念、观点,官味颇浓,官话挺足:究竟是谁的调查,纵称“独家”,也不能排除疑问。
紧跟着,隔了一天,又连发七篇专项报道。与上文不同,时间、地点、主体、对象以及关涉的内容,无不清清楚楚,真的是记者采访。唯在不经意中流露了一个令人惊诧的情况:她们的采访成果源于当地官员恩准的“特权”,实实在在是独家独有!“原来如此!……”
如此这般,还能畅所应言忠实履行舆论的监督职能么?
记者:报社记者实地采访,会有什么特权?
张:理论上没有,实际上享有。她们硬是开创了记者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访在押人员的先例。对比律师依法会见那么艰难,就能测出此例的分量,“特”在哪里!我担心设如各地今后群起效尤,要不热闹才怪。
记者:她们明说已经“办了法律手续”,难道还有问题?
张:什么“法律手续”?比方说批个白条算不算?记者与诉讼有什么法律关系需要她们在履行职责时办“法律手续”?北京律协的代表到重庆调查李案情况,竟然未见到李庄,难道是缺少“法律手续”?不过对此也没有必要苛责记者,要害在于某些手握重权的官员,执法时太过随意,如此而已。
记者:请继续说完您的看法?
张:大报为获得“独家”美誉,也许无妨承受些“委屈”,但得有底线,万不能有损报纸声誉。
人们记得,报纸公布李庄向犯罪嫌疑人“面授五招‘翻身秘术’”之后,顷刻之间,律师惨遭围剿。可是,请想想:既是“秘术”,外人如何得知?特别是,对“五招”的具体情节,在在语焉不详,不见证据。看来这只能是专案人员的主观归纳与总结,如无旁证,怎敢轻信?一家大报,如此误导读者,犯下这样低级的错误,看来记者工作一旦与官员需求连了体,效果不会美妙,为得“独家”,痛失“独立”,其中教训,何其深刻!遥念小川,心有戚戚。
记者:您认为应当怎样估量律师在“打黑”中的作用?
张:“打黑”,重点就是惩治犯罪。30年来,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我们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已经在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中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问题,每一成功的辩护,无不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诚然,可以也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更无妨辩论《律师法》是否超前(见上述“核心调查”);但中国律师从整体上看,毕竟常怀奋力前行的志趣,葆有勃勃生机,坚毅地克服着前路的艰难险阻,成长为推进民主、实现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力量。他们,不,我们这个集体,无愧于小草民,无愧于大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