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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自由旁听是审判公开的重大改革

  

  去年以来,包括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一些地方法院推行取消查验身份证参加旁听的做法,社会公众只要接受安全检查即可进入法庭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这一被称为“自由旁听”的制度,在实现公民旁听的平等权利、最大限度实现庭审公开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旁听权的本质除了通过公开审判实现公正审判权外,也包括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即公民了解司法信息的权利。2008年2月,来自全球40个国家的信息公开团体的125位成员签署的《亚特兰大知情权宣言》认为“知情权适用于政府所有分支(包括执法、司法和立法部门,以及自治机构),所有层级(联邦、中央、区域和地方),以及上述国际组织的所有下属机构”,法院是广义政府的一部分,法院是国家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对其进行审判活动,公民当然有知情权。所以,公民旁听权的性质是公民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知的权利”,应当最大限度并平等地实现。

  

  旁听时检查身份证无必要

  

  世界各国的公开审判,并无国籍、性别、身份的特别限制,更没有针对记者的特殊要求。因此,除发生在特殊时期的审判,公民旁听不需要出示任何身份证件和特许证件,只需要经过安全检查就可以进入法庭。我国法院检查旁听人员的身份证也没有必要。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要求,审判须公开进行,并没有限于向本国公民公开。

  

  境外人员应当与境内人员有平等旁听权。理由是只要在这个国家的人,即使是临时停留在这个国家的境外人员,都有可能受到这个国家的法院的管辖,都有可能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他们都有权利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庭审判,法律不应当禁止在这个国家的任何人进入法庭。法院对外国公民(包括外国记者),不应当进行特别许可和身份区分。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第十条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旁听权上的国民待遇。同理,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也应当有权平等参加旁听

  

  记者和其他公民也应当有平等旁听权,不应当有针对记者的特别审查。过去,有的法院在记者旁听时还要求出示记者证。其实,记者也是公民,不应当对其有特殊的要求。公开庭审允许公民旁听,当然应当允许从事记者这一职业的公民旁听,记者旁听时无义务出示记者证。记者只有在向法官或者法院管理人员进行单独采访时才有义务出示记者证(如果法官要求)。这里的记者旁听权同样适用于境外记者。

  

  基于以上原因,境内人士和境外人士、普通人和记者都可以旁听,当然,“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的规定是必要的。前两种人有可能破坏法庭秩序,其旁听也没有实质意义。而未成年人除了法庭秩序的原因(如年龄太小可能在法庭吵闹)以外,还有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考虑,有的案件如杀人、强奸等对未成年人身心有害。如果不存在以上两个情况的,法庭也可以批准未成年人参加旁听

  

  旁听人员过多时应随机确定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试行)》规定:“公民参加旁听,应提前15分钟在审判楼法警值班台领取旁听证。本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旁听席位发放旁听证,发完为止。”同时规定“公民参加旁听,应提前15分钟在审判楼法警值班台领取旁听证”;“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电子公告栏通知开庭日期、地点和旁听证席位”。这些规定能够使公民提前获知旁听的时间、地点,也规定了领取旁听证的时间、地点。但是并没有明确如何使公民平等取得旁听资格的具体方式,“领取旁听证”这一细节还大有文章可做。

  

  旁听证发放的公平规则还应当在规则中予以明确规定,这种技术性问题其实是很好解决的:在领取旁听证日期提前一段时间公开后,旁听证应当按排队顺序或者机器取号的顺序发放;对于要求旁听的人数量很多的,则应当提前数日(而不是提前15分钟)通过“报名摇号”的方式抽取适当数量的人员。

  

  一般情况下,对进入法庭的旁听人员的唯一限制,只能是发生在人数太多、法庭空间太小的情况下。我国司法解释要求根据“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发放旁听证。从场所限制来看,场所不够,该先满足谁呢?这并没有解决谁有权优先入场的问题。“发放旁听证”的方式给了法院排挤有关媒体和“特殊”民众、有选择地发放旁听证的机会,可能造成对待旁听人员的不公平和歧视。

  

  2006年12月15日,台湾“国务机要费”案开庭,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到庭。“国务机要费”案将在台北地方第七法庭开审,但由于该案的巨大影响,法院还特意开放了第八法庭,“供30名抽签选出来的台湾民众旁听这场‘世纪大审判’”。对影响大的案件,应当规定选择更大的法庭,在确定旁听人员的方式上应当提前放号,再从报名的号码中摇号确定一定数量的人员。

  

  另外,对于取得旁听证的人实际上没去旁听的,可以取消其旁听资格而将席位重新分配给其他旁听的人。如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审判中,法院的媒体计划称:任何媒体的座位如果在法院每天早上和每天下午开庭十五分钟以后没有人用的,法院就会将这个座位给另一家媒体的记者。任何一家分配到座位的新闻媒体如果有一天没有使用该座位,那么它将会失去整个案件审判的旁听席位并且会在座位轮流表上等待下一次旁听的机会。新闻机构如果要共享座位的话,他们将自行决定座位如何分享。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此座位将会给打算将座位分享出去的新闻机构。美国的这一做法值得我国的规则制订者参考,以上规则可以适用于记者和其他旁听人员。

  

  特殊人员旁听权应倾斜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旁听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记者和当事人亲属的倾斜政策,这与各国对于特殊人员优先旁听权的制度是相同的。

  

  日本《法院旁听规则》第1条规定:“给一定数量的新闻记者优先旁听权,给予犯罪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旁听机会,也是公开主义的内容。”而美国和各州的法庭规则也采取对当事人和媒体优先给予席位的做法。法庭“应当为公众、当事人、双方律师和安全人员保留座位”。在美国,许多法院试图将旁听席上一半的座位留给媒体,尽管具体的数量会根据保留的座位通常情况下能不能坐满而有所调整。分配法庭旁听座位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公正、透明。不应当出现法院偏袒任何个人或个别媒体的情况,但也有法院会给一些特别媒体保留座位的情况,诸如西班牙裔美国人、非裔美国人的媒体或同性恋媒体,这些媒体的观众可能对某个特定的审判有浓厚的兴趣。通常情况下,应当使用随机系统确定媒体座位的安排。

  

  给特殊人员旁听优先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因为公平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权利倾斜性配置”,其合理性表现在: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优先旁听,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接受审判结果。记者优先旁听权则有利于通过媒体让更广泛的社会大众了解审判。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于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参加旁听可以实现审判在实质上的最大公开。

  

  但以上特殊优先的群体不可随意扩大,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将范围扩大到其他当地领导、知名人士,可能成为某些法院排斥普通民众旁听的方法。同时,有优先旁听权的特殊人员的数量,也应当整体上进行合理限制,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可以参加旁听外,每一个当事人的亲属应当限于3至5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总量不能超过10人;媒体人员不能超过法庭座位数量的1/2。这样就可以保证普通民众的旁听平等旁听权,也可以防止某些法院以优先权为借口排斥普通民众。

  

  旁听证的发放,是一个细节问题,但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变成对平等公民进行的一次旁听资格审查,损害公民旁听的积极性、影响审判公开的程度。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自由旁听权改革,取消了身份证件检查,只需要通过安检就可以自由参加旁听,看起来是细节之变,实际上是实现最大限度公开审判的重大改革措施。当然,这一改革也是刚刚起步,还有很多具体规则值得认真探索,应当根据人民群众的需要、借鉴域外经验,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原载《人民法院报》2011/10/14,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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