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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 袁彬:俄罗斯废止死刑及其启示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国际废止死刑运动的大趋势对保留有死刑的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009年11月19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延长死刑暂缓执行期直至俄罗斯联邦会议批准废止死刑。与此同时,该宪法法院在一份声明中说:“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认可,在2010年后不再使用死刑。”这意味着,俄罗斯在1999年“冻结”使用死刑后,即将在法律上彻底废止死刑

  

  俄罗斯废止死刑的基本历程

  

  俄罗斯的死刑是在历史上经历了“三起三落”之后被最终废止的。“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废止死刑。但是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苏联人民委员会很快又于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下令恢复死刑。而仅仅在一年多以后的1920年1月1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彻底废止适用极刑(枪决)》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

  经过上述三次短暂的死刑废止之后,1960年《苏俄刑法典》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都规定了死刑,但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严格限制。1999年2月2日,为了兑现俄罗斯1997年对欧洲社会所作的三年内废止死刑的承诺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签署了“冻结”死刑的决议。迄今,俄罗斯已有超过10年没有适用死刑,成为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而一旦俄罗斯联邦会议近期内批准废止死刑,那么从2010年开始,俄罗斯将迈入法律上废止死刑的国家行列,成为当今全球第93个在法律上全面彻底废止死刑的国家。

  

  俄罗斯废止死刑的主要原因

  

  当今俄罗斯废止死刑既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也受到了国际因素的作用。综合而言,俄罗斯废止死刑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是俄罗斯对世界废止死刑运动的响应。当前,世界各国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国际废止死刑运动的大趋势对保留死刑的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俄罗斯废止死刑,是对国际废止死刑运动的响应。

  第二,是俄罗斯对其区域性政治、经济利益权衡的结果。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发展,多年来,俄罗斯一直谋求加入欧盟。但是,废止死刑是加入欧盟的必要条件。为此,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逐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以应对俄罗斯加入欧盟的需要》,并于1997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签署1983年4月28日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第六号欧洲公约(关于废止死刑的)议定书》,承诺在三年内废除死刑。之后,俄罗斯联邦总统提出了《关于实施修改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第184条》的法令。1999年2月2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签署了“冻结”死刑的决议。因此,俄罗斯废止死刑显然考虑了本国加入欧盟可能带来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

  第三,是俄罗斯国内及国际人权运动发展的结果,体现了俄罗斯对犯罪人人权保障的强化。保障人权是废止死刑的重要基石。俄罗斯废止死刑与其对人权保障的强调是分不开的。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对国际社会承诺废止死刑之前,俄罗斯联邦会议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款就规定:“死刑废止之前可由联邦法律作为极刑只能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同时为被告人提供有陪审员的法庭审理其案件。”根据这一规定,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死刑进行了严格限制,仅针对5种犯罪规定了死刑。虽然此后俄罗斯废止死刑的进程与其所作的国际承诺和加入欧盟的要求有关,但从俄罗斯废止死刑的整个发展过程看,俄罗斯对死刑的最终废止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第四,是俄罗斯长期限制、废止死刑运动实践的结果。俄罗斯限制、废止死刑的运动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通过之前,苏联就曾先后三次废止死刑。虽然1960年《苏俄刑法典》实施之初,俄罗斯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较多(其中1961年的死刑判决有1890例,1962年为2159例),但20世纪70年代后则逐渐减少,20世纪90年代后更是维持在每年一二百例的水平。而自1999年“冻结”死刑之后,俄罗斯更是有超过10年的时间没有适用死刑。因此,俄罗斯最终在法律上废止死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俄罗斯长期限制、废止死刑运动发展的结果。

  

  俄罗斯废止死刑的主要启示

  

  第一,要正确处理死刑改革与死刑民意的关系。死刑民意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众对待死刑的态度。死刑立法应当如何对待死刑民意,在中国社会一直是一个难题。俄罗斯废止死刑的过程表明,死刑制度改革不能完全囿于死刑民意。民调显示,当前仍有高达65%至74%的俄罗斯民众支持死刑。而在历史上,俄罗斯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度也一直比较高。1997年有人针对杀人犯应当适用何种刑罚做过问卷调查,有20%的人认为应当处死刑,32%的人主张适用死刑或剥夺自由终身,31%的人认为应当适用死刑或长期剥夺自由,只有12%的人不同意适用死刑。在这种死刑民意的状况下,俄罗斯不仅在1999年“冻结”了死刑,而且还将从法律上彻底废止死刑。这值得中国研究与借鉴。

  第二,要正确看待死刑改革与犯罪状况的关系。从俄罗斯境内的犯罪情况看,近年来俄罗斯境内的恐怖活动和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獗,发生过一系列重大犯罪案件。据统计,2001年俄罗斯联邦境内的罪犯共有2968300人左右,比2000年增加了0.5%,其中重度犯罪与极其重度犯罪则增加了2%。在这种状况下,俄罗斯仍坚持废止死刑,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无论是适用死刑也好,还是废除死刑也好,对于严重性犯罪的增长或是下降都没有效用。这一见解实际上也在许多废止死刑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证实。鉴此,中国也应理性地看待死刑改革与犯罪状况的关系。

  第三,要选择一种适当的死刑改革路径。在死刑改革之路上,俄罗斯采取的是一种渐进式做法:先限制死刑的立法和司法,然后“冻结”死刑的司法适用,并最终从法律上废止死刑。这种渐进的做法,有利于缓解人们,尤其是普通民众在死刑废止问题上的对立立场,防止因短期内废止死刑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现象。当前,由于中国大陆地区还缺乏立即全面废止死刑的文化条件,也不具备在短期内废止死刑的必要社会基础,尚不能立即全面在法律上废止死刑。因此,俄罗斯废止死刑所采取的渐进式道路,可以为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提供路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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