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就“人均污染”问题发了一番高论。大意是,“污染”不能按照“人均”来计算,理由大概是:人口密度越高,污染就越不能以“人均”来计量。他说:“假如我们大家都拥挤在一间铁牢里,排泄物也在铁牢里,那么,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排泄“总量”的最高限额,一旦超过限额,我们都会悲惨地死去。谁愿意如此丢面子地宣布:只有我以往的排泄低于牢内的人均水平所以我要求更多排泄?”看起来似乎有理。但是,污染到底能不能人均?特别是当你面临约束性指标的时候,应该以什么原则来确定自己的义务?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还是一个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和发达国家援助义务的重大问题。
我们首先要给污染一个定义。污染是什么?事实上并无确切的、为公众和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可的概念。可以说,污染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文化差别。例如,在草原上,牛粪可能就会成为燃料和肥料,是环境的积极因素,不是污染。而采取集中度比较高的方式对动物进行饲养,动物粪便就会造成面源污染。同样,当你在大草原抽烟时,就人的感觉而言,可能不会形成空气污染,但若你在电梯里抽烟,那一定为给同行者带来不便。在农耕文明时期,就没有或者很少有由于使用化石燃料而导致的污染,原因是技术不够先进。即便是人们想污染也无从污染。因此,污染不是不是简单的某种公认的行为,而是与人的生存环境、科学认识的水平和自我的感觉密切相关的一种行为。
那么,污染应该不应该以人均来衡量?这事实上与基本人权密切相关。汪丁丁举了个特例,假设我们大家都在一间铁牢里。这事实上很形象地把人在地球生存的状态表达出来了——谁也无法从地球上逃出去。但是,即便如此,每个人都有为了生存而排放的权利——这是天赋人权,是基本需要。吃喝拉撒睡毫无疑问是天赋人权,即便是在最专制的时代最专制的君主,也不能不给予人民最基本的吃喝拉撒睡的权利。原因何在?原因在于,这是人的生命权的自然特征所要求的人作为个体和环境之间的能量和资源交换的必然。难道说,你能做到零排放?不可能,由此,显而易见的是,法律和制度不能为这样的排放限定任何条件——也就是说,任何人、任何条件下,在必须排放的时候,都有权排放,都有权根据生理需要来排放。英文叫”answer the natural’s call”,大自然呼唤你,难道你能违抗吗?正在这样的基本生理需求面前,经济学、产权化等诸理论是不成立的。由此,人显然有“人均排放”。
当然,更关键的是,这种基本人权是否可以放大到目前的国际限制碳排放框架下?毕竟,有人会说,碳排放可能不是基本生理需求。这个观点大谬不然。人吸进氧气,呼出二氧化碳,这谁能改变?而自从人摆脱了茹毛饮血的原始阶段,谁能不用燃料?不穿衣服?大航海时代以来,哪国能无交通?现如今,又有什么材料(不是作为能源,而是制造塑料、复合材料等的资源)能替代石油?显然还不可能。只是,在人类未达到今天的发展阶段之前,这些排放可能通过植物、海洋等环境要素实现吸排平衡(现在叫碳汇),而今天,我们的排放总量过高了,由此导致了平衡难以实现,进而导致了全球气候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还必须打个问号),由此才提出了所谓碳减排的问题。这个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污染问题(如果气候变化的理论正确),而其实质则是如今的人类社会在技术发展方向上和哲学上的选择出现了重大失误。只能说,建立在化石燃料基础上的技术进步路径是错误的或者说技术发展水平进步是不足的,但是,基于既定的路径,在这种技术条件和生活哲学的支配下,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使用在今天仍然与幸福程度密切相关,要想提高多数人的幸福指数,必然提高碳排放水平。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与碳减排相比,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毫无疑问是更重要的历史任务。由此,发展中国家必然要获得相应的碳排放份额。发展中国家也有权获得这样的份额。正是发达国家攫取了(以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的形式)发展中国家的森林、石油等资源,在实现了自身发达的同时,也“污染”了全球的空气,打破了二氧化碳的“供需平衡”。难道说,我们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问题不应该建立在历史排放的考量中和人均排放的基础上?何况,发展中国家在面临着繁重的发展任务的同时,还面临这低碳技术的封锁以及人民的极端贫困呢?
汪丁丁作为经济学家,对污染的研究显然还不够充分。他提出,“所谓坏的财货在市场经济里价格是负的——负价格意味着你必须付费才可卖出你的财货。污染的价格是负的,不仅如此,污染通常是外部负效应——也即在既定的产权格局之内,污染者不承担全部污染费用。试想如果每辆汽车的设计,因重新界定空气产权而不得不将尾气排放到车内,那么,你还愿意像多数中国人这样买车和开车吗?所以,现在不开车的中国人,少占了便宜,因为他们污染空气比别人少一些。但我们难道需要比拼着污染吗?”这更是高论。可以说,是和他关于人均污染的观点犯了同样的“逻辑错误”。
污染价格是负仅出现在污染物不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得到具有经济效益的处理的情况下。例如,北京每年回收物资以数十亿元计。汪教授眼睛里的废纸、废品,在回收废品者眼睛里都是财富。同样,排放的二氧化碳也好,其他废气、废水、废渣也好,只是由于技术水平的落后,在特定的时期内价格为负。而随着技术手段的增加,价格会逐渐变正。由此,必须对现有的“污染者”征税,这里的税金就可以克服污染的外部性,污染征税的价格一方面可以实现减排,一方面则可以投入控排,还有很关键的一方面则是“用排”——也就是通过技术进步的手段实现污染物的利用。开汽车的人交了额外的税收尽管不足以成为其排放的理由,但是,在依赖化石燃料的前提下,正是这笔税收可以用来实现上面的三重目标,进而为全部人类谋取幸福开辟了道路。看起来是悖论,但事实就是如此,除非你不肯承认现实——花钱购买污染的同时也花钱购买了技术。这就意味着,即便在现实条件下,其价格也不完全是负的。
汪教授谈到了幸福感可以用人均来衡量,那他就必须接受基本人权的理念,而接受基本人权的理念,就必须接受“人均污染”理念的合理性。除非他认为幸福感可以用总量而不是用个体感受来衡量,否则就必须同时接受人均排放的理念。否则,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排放权都没有,哪来的基本的幸福感呢?人均密度更不是问题,例如,日本的人均密度比中国高吧?事实上,比中国人均密度高的国家有很多——毕竟我们还有西部未开发的大片土地。同样,在有基本幸福感的国家,即便人口再多,再密集,政府也要保证人生育的权利,你最多实行计划生育,而不能实行全民绝育。无论从物质、社会还是精神层面,即便是全体人民都悲惨的死去,我们也需要保障基本的人权。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存,就取消别人的权利。这在伦理学历史上尽管曾经有争议,但漂流在大海里的水手不能吃掉别人(哪怕别人已经成为一具尸体)已经成为一个基本伦理。
污染,不仅是商品,也是权利。而排放,不仅背负着罪责,也背负着幸福。即便是大家都死去了,人也要以人的尊严而死去,因此,我们就需要“人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