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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服从与背弃

  

  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13名轻罪犯罪嫌疑人到社区做义工,以此考察他们的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这一“附条件不起诉”举动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赞之者认为,对轻罪嫌犯实施“行善代刑”,嫌犯可以此赎罪自救,还能警示他人,增进社会共同善;斥之者认为,此举没有现行法依据,不符合刑事司法原则,检察院无权自行创新刑罚。

  这是制度与社会转型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是制度自身改革冲动的产物,也是世风转向过程中的自然需求。它所产生的争议也是典型的转型悖论。

  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还存在许多根本性缺陷,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尚不及格;同时,由于警察权的跋扈地位,修改刑诉法也变得遥遥无期,即使有修改,也难以脱胎换骨。另一方面,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也还存在过多严刑峻法甚至刑罚报复主义的罚则。再加上司法权的不独立状态,要保障刑事司法能公正无偏地展开,实在难乎其难。

  北仑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举动,正是对上述制度缺陷的大胆突破,如赞同者所列举的理由。同时,北仑区检察院此举并不仅仅是制度创新冲动的产物,更是一种刑罚人道主义观念在具体工作中的反映,代表了荒寒贫瘠时代残忍世风向富足丰裕时代温情世风的转向,一种新的善良风俗或许正在悄然兴起。

  然而,质疑者所反对的理由,也并不错误。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没有立法权,在法律经过正当程序的修改之前,只能严格按照法律去完成其公诉职责,无权擅改法律适用方式。正如小说《悲惨世界》里那位警察沙威——即使冉阿让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抓捕归案,虽然沙威执行的这条法律是如此不公正。

  公诉机关随意改变法律,会带来严重弊病,许多罪犯可能因检察院渎职而无法被绳之以法,甚至可能因此给检察院带来权力设租的新法门,产生更多更严重的司法腐败,由此产生各种严重不公的司法结果。

  简而言之,它违背了现代刑事司法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

  不过,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所有检察院都会遇到一个共同问题,不管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优劣,是否都要不折不扣、百分之百地服从它?从人类社会基本正义的立场出发,服从恶法与背弃良法,其性质都是不正义的;而服从良法与抗拒恶法,其性质也都是正义的。当一种制度良法恶法并存时,彻底服从与彻底抗拒,似乎都是过于简单化的处理方式。尤其当它与不独立的司法权并存时,更需对其执法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才有可能得出较为公道的论断。

  在经过前现代的宗教精神与自然法洗礼之后,现代西方法治的实定法现状,因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三分制度,让规则之善得以基本保证。原先的立法即使存在问题,也因其精英与民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而有较强的自我修复功能,从而剔除不再适应现状的律条,甚至直接废止整部恶法,使得立法不至过于滞后或颟顸胡为。而司法权的独立状态,也能有效审查从而制约执法权的恣意。

  与西方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中国并无宗教精神与自然法的社会洗礼过程,更没有政府权力三分的制度设计。中国法制现状,融合了部分苏联时代的精神与规范、西方的部分法治精神与规范,以及中国历代传统中仅仅出于稳定社会目的而制定的律条。

  这一现状决定了,评断当代法制及其创新应当自然法与实定法并重。仅仅以自然法精神完全否定现有中国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是危险的,容易滑向无政府状态;而抛弃自然法最基本的正义精神,不分善恶地承认一切恶法之订立、执行与适用,则必定导致恶法亦法、严重侵犯人权。另外,评断当代法制及其创新,还应当实体法和程序法并举,仅仅重视实体法,蔑视程序法,会因程序的阙如而导致法的实体目的被歪曲,也就是为了目的不择手段;只论程序,不顾实体,会在实体法是恶法的情况下,程序正义被实体邪恶所吞噬。

  在上述之外,法制改革还存在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目前的中央集权制,参诸古今中外的法治经验,显然都是一种劣质的法制模式,它在抑制甚至取消地方个性的同时,中央并不能迅捷回应地方的变化。以立法为例,一些地方早已实践多年的新制度好经验,因地方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和中央立法的滞后,而无法被正名,以至于长期处于“非法”状态。

  正如已经有人注意到,北仑区检察院此举,颇有“保安处分”的社区矫正性质,而中国目前尚无这样的法律,法学界呼吁多年,也未见立法机关卷帘应门。不得不说,在缺乏地方保安处分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情况下,北仑此举有着第一个吃螃蟹的勇气。

  至少从方向上看,北仑区检察院此举符合制度改革的未来走向,即使它可能面临各种各样来自自身和外界的干扰,或许可借助各种制度力量和社会民主力量,最大限度地解除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担心。在此前提下,如果能获得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追认,将会具有真正的制度创新价值。至于外界,既应支持合乎实体和程序正义的地方法制改革,也应防止权力部门借制度创新之名滥用权力。

  鲁迅先生说过:“可惜中国太难改变了,即使搬动一张桌子,改装一个火炉,几乎也要血……”愿北仑区检察院的“附条件不起诉”改革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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