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李刚”——一句看似平常的话因为一起不该发生的车祸而红遍网络。在很多人看来,这是“官二代”嚣张对待公权、藐视社会的最佳证据。而作为“他爸”的李刚,显然无法回避这句话给自己带来的压力,向公众道歉似乎是一个必然的选择。道歉了,可以缓解社会压力,同时,显然,李刚自己也认为,“子不教,父之过”,儿子犯法,父亲有责。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下,这种选择当然有合理性。但是,在李刚做这种选择的时候,在全社会还在考虑是否接受李刚的道歉时,有没有人想过,其实,这个说“我爸是李刚”的人是一个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呢?有没有想过,儿子的错误真的需要父亲来道歉吗?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有人已经表示担心,法律的实施会在汹涌的民意面前受到扭曲。例如,在确定应该以什么罪名起诉李刚之子的时候,似乎不是在考虑如何依据法律,而是在考虑如何“找”到“合适”的法律,而这个“找”字,显然是要应对“民愤极大”。而即便是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以及其他大法官们似乎也无法坚持独立行使自身实施法律的职责了,也开始要把民意当做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了。而这,恐怕恰恰是对每个公民最危险的、违反法治基本精神的行为。
毕竟,谁能说清楚当时的情况?只能是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舆论声浪再高,有这个能力吗?毕竟,谁能确定起诉的罪名?当然是有法律职责的检察机关。你法律知识再丰富,有这个权力吗?毕竟,谁能依法严格判决?只有法院。你的声音再高,能干涉判决结果吗?而坚持依法侦查、依法起诉、依法判决,才是真正的法治。法律是一门科学,科学又有其边界。审判是主观行为,主观行为必然有偏差。侦查是主客观相结合的实践行为,而实践必然有失误。只有舆论可以绝对正确,因为它是完全的主观行为,只有不同,没有错误。
但是,法治如果投身绝对正确的舆论,必将把法治自身破坏殆尽。听任舆论决案,那将来会发生的最佳局面只能是,“我爸是李刚”可能从此不再出现,社会不平情绪可能会平复,但一旦决案被双方所左右的舆论所左右,而不再依靠侦查所得的证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律师的辩护和法院所采信的证据,那么,法官“自由心证”将从此变成“被动确定”,这就会导致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不得不顾及舆论的压力,导致法律实施中客观基础也被主观化,从而使法律成为“橡皮筋”,判决书成为政治游戏。有人也许会说,那好呀,法院的判决呼应了老百姓的呼声,有什么不好?
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舆论不可能是单方的。一旦形成了舆论决案的惯例,那么,运用舆论就会成为双方的攻防战。谁能保证舆论不受左右?例如,有什么法律要求作者对一篇讨论该不该判李刚之子死刑的文章负责?虽然作者可能一没证据,二没去过现场,不过是被“传闻证据”所左右的片面看法而已。当一个人可以自由评论,但却无法律规定责任的时候,法律就失去了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一基本原则。而没有权利义务原则制约的评论有什么法律价值呢?网络推手、网络黑手已经逐步浮现,这恰恰是舆论决案的恶果之一。
要警惕的是,法院“呼应老百姓呼声”,寻求司法判决合理性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危险之处在于,这会把片面的“民主”直接引入到法制,使法律实施本身不恰当地突破民主和法制的基本界限,必然造成社会分裂,也会使法院产生主动呼应社会舆论的积极性,用这种呼应来强化自身的合法性,这种合理性的强化则会导致法院摆脱繁重而却有长远意义的保障公平判决的制度建设的任务,最终弱化自身功能,摧毁法治。这种趋势一旦形成,那对社会的影响则殷鉴不远:大批判、大字报、大辩论。
李刚的道歉已经引发了社会的怀疑:你为什么道歉?还不是为了寻求轻判?我们没有意识到的问题是,李刚的道歉背后反映的是社会对司法系统的不信任,是试图直接行使司法权、以保证公平的强烈意愿。这更应该以强化对舆论的法律规制(不是管制),强化法院的制度建设为呼应手段。简单地以呼应社会舆论来应对,导致的可能是不可收拾的法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