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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伟:“看着我的眼睛”——证人出庭的意义

  

  接连两季的“李庄案”,再一次将一个困扰中国法律界多年的问题彻底浮出水面:到底是被告人在说谎作伪证?还是证人在说谎作伪证?

  记得年幼的时候常看一部名叫《列宁在一九一八》的前苏联经典电影。影片中的捷尔任斯基(早年苏联克格勃领导人)在审问一个内部奸细时大声地喊道:“看着我的眼睛!看着我的眼睛!你这个叛徒!我当初怎么就没有看出你来!”小时候生活阅历太浅,并不太理解这句台词的真正魅力。后来越来越悟到,在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人在说谎,说谎的人往往是不愿意走出来让别人正视他(她)们的目光的。

  人类的长期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人们在以下情况下是很容易说谎的,比如,打电话的时候;写检查的时候,写揭发材料的时候,当然还有写法庭证词的时候。因为,此时此刻,我们看不到他们的真实眼神。所以,在法庭上,我们必须要让证人出庭质证,看到他们诚实或虚假的表情和神色。因为,即便是再有功力和经验的法官也实在无法去审问一张张无正常人类表情的书面证言。

  在那些发达国家的法庭里,除非特殊情况,证人仅仅提供书面证言而拒绝出庭质证是不准许的。在法庭上,需要对证人的证词做出质证。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如果一个人做出了虚假的证词,面对法庭上控辩两造的诘问,一个没有受过特殊训练的证人,很容易露出破绽。所以,人类一度发明了测谎仪来检测一个证人作证时的心理和生理反应,比如心跳、脉搏、血压乃至眼皮的眨动次数等等。实践证明,测谎仪的测谎结果的正确概率十分可观,因而很多国家将测谎结果作为重要的法庭断案依据。所以,证人出庭质证并不能取决于个人意愿,而是取决于人类对科学的认知,取决于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对先进科学技术的态度。

  事实上,无论是被告人对证人的对质权,还是公诉人对证人的对质权,不仅仅是现代法庭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且也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相对应的是,出庭作证也应当是相关证人的一项法律义务。

  从感性上说,这是一种眼球与眼球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博弈。在法庭上,如果证人试图当面说谎或诬陷被告人,或者试图说谎替被告人脱罪,都将面对法官、陪审团、律师等反复的质询,因而为此承受巨大心理威慑力。同时,法庭也将通过对证人的直觉判断,来评估其证词的可信度,形成正常和完整的自由心证。

  在理性上说,即便是仅仅为了确认书面证词是否出自其本人的意愿和笔迹,也只有通过证人亲自出庭才能完整、准确地向法庭叙述证词制作过程,同时澄清有关矛盾和模糊之处,防止讼辩双方断章取义、误导法庭。我们有时注意到,在目前的国内民事诉讼中,如果证人不出庭,法院通常是不予采信的;但是,在涉及个体生命和自由的刑事诉讼中,在证人不出庭的场合,法庭居然可以采信。疑问在于,既然做笔录时,证人都可以找到,但为何法庭不可以传唤他们出庭履行法律义务呢?这种情形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几乎在任何涉及法律事件的场合,我们都可以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作为经典无暇的口号来呼喊。但是,在实践中,我们法律职业人士面对的局面远非高声呼喊口号这么容易。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最困难的选择就是我们如何辨认哪种证据可以作为事实?或者说,到底什么是事实的真相?这就涉及到两个令人激动和战栗的法律术语:证据。

  在人类的历史上,刑讯逼供、未经授权的搜查和“钓鱼执法”等,都曾经是廉价的非正义的取得证据的方式。然而,社会的进步昭示,司法系统不仅应当在真相的基础上实现正义,还应当以正义的方式发现真相。对于不正义的取证方式,表面上是为了达到实体正义的目的,但是用牺牲程序正义换来的所谓“实体正义”,往往对社会的整体性进步得不偿失。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常常迎头痛击了这个貌似公正的假说。野蛮的和不义的手段本身践踏了人类的文明,同时也破坏和扭曲了实体正义。

  诚然,一个公正的法律过程往往是非常费时、费钱和费神的。这个过程显然不是面对当事人或证人高喊“看着我的眼睛” 那么简单、轻松和廉价。现代法庭庭审的过程并非像一季季的美国电视连续剧那样生动有趣,其中经历的曲折、纠缠、矛盾以及物质和身心消耗,足以使很多人丧失继续以法律为业的耐心。我们期待最完美的法律程序和最有效的刑侦技术,但是,目前看来,我们别无选择,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几乎没有什么更重要的东西能超出对一个人的权利(比如财产权,特别是生命权、自由权)的剥夺和限制。换言之,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是至高无上的。对这些权利的褫夺只能是一个慎而又慎的过程。衡量的标准就是我们主张的“公正的法律程序。”如果说其中还有一个主观标准的话,那无非就是:假设你自己或你的亲友身陷囹圄时,你期待一个司法程序如何公正地对待你,那么你就会毫无障碍地理解到——你应当怎样去对待别人。

  我们注意到,中国刑诉法中,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个老大难现象。近年来发生的若干案件里(比如连续两季的重庆李庄案),各类媒体又开始将把这个问题摆在高端决策的台面上。诚然,证人出庭同时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诸如证人的保护、传闻排外、交叉询问、污点证人证人补偿、伪证惩罚等相关配套制度。但是,在这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尽快启动新的司法改革,已经势不可待,迫在眉睫。

  其实,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等候一个国家的立法系统工程完善后才能运行。在有些法庭上,我们不是也可以听到李庄对法庭字正腔圆地说到:“请让XX证人出庭和我对质,只要他(她)来,我一个眼神就可以将他(她)击倒”。这话听上去有点过于自信,但是,仔细想想,倒也不无道理。

  

  (这是作者应邀为《法制日报 – 法治周末》撰写的专栏文稿,每周一篇,约为2000字,每周四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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