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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贪官、死刑与民意

  

  公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中,与死刑有关的占了很大比例。刘涌案、聂树斌案、崔英杰案、马加爵案、杨佳案、成克杰案、郑筱萸案、段义和案、何胜凯案、文强案;新近的,则是药加鑫案、夏俊峰案、姜人杰案和许迈永案。

  来自人间苏杭的两位副市长姜人杰和许迈永被判死刑,人们拍手称快。我们还能举出不少被判死刑并且被执行的腐败高官的例子: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郴州市委副书记曾锦春、“机场大亨”李培英、重庆司法局长文强……

  中国对贪污受贿官员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数量遥遥领先全球;但是相对民众的“需要”和滔滔的民愤而言,似乎贪官死刑还是太少了。滚滚人头落地的同时,各级干部们似乎前“腐”后继,越反越贪,可谓官不畏死。那么对贪官死刑究竟太多了还是太少了?判处贪官死刑,要依照法律、国际人权标准、民意还有些别的东西?

  严格地说,在处理贪官的问题上,中国并没有“司法”,只有“政法”。从一开始“双规”,就是在党的纪检部门领导下,在刑事诉讼法之外;之后经过起诉、审判、判决,不过是披着司法外衣的政治而已。承办法官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依照证据和法律、独立作出判决这件事,在贪官的案件上几乎不存在(在其他案件上是否存在,不好说)。是否处理、如何处理某个贪官,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法律运作的结果,而是政治斗争、政治博弈的产物。

  腐败官员在忏悔的时候,往往都有“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思想和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的句式,并且把这当作从国家干部到贪污受贿罪犯的主因。顶多加一句“法制观念淡薄”,——我们这个奉唯物主义为圭臬的国度里,其实到处流淌着唯心主义。

  导致腐败真正重要的和根本的因素,一直被媒体、被当事人回避,欲说还休。如果把腐败归因于思想政治教育,那天天搞三讲、搞八荣八耻就能解决问题。但不用费多少脑筋就能明白:缺少对公权力的约束和监督,缺少民主选举和新闻自由,才是腐败的制度原因。目前的腐败是体制性的、全局性的,不腐败的官员才是少数、是非主流、是体制内的异质思维者。极大的民愤吓唬不住贪官,连朱镕基给贪官准备的99口棺材,都吓唬不住。

  民愤可以理解,但死刑不是万应良药。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有若干,其中一个是:犯罪是社会的,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社会原因的,没有一个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邪恶的。就腐败犯罪而言,其社会因素、体制因素更加明显。腐败分子固然可恶,但不能否定社会也要负担一定的责任。简单地枪毙了事,等于忽视了犯罪的复杂性、推卸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普遍的腐败使广大人民公仆得到了巨大的好处,他们成为这个体制忠心耿耿的维护者,只有维护这个体制才能给他们家人和后人带来巨大的利益。大学生挤扁了脑袋也要当公务员,其中的利益机制乃是“钱多,人傻,速来。”这里的“人”指的是纳税人。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一样是这个体制向公务员索取忠诚的工具:缺少靠山的、得罪高层的、站错队伍的、显山露水的、特立独行的,就会被挑选出来作为反面教材。谁都不干净,一旦在政治斗争中失利,给他预备好的,除了贪污受贿罪名,还有“生活腐化堕落”,连情人二奶跟着遭殃。

  人是计算的动物。如果贪污受贿被逮住和受处罚的概率极低,那贪污受贿就是理性的选择。通常的计算是这样的:假如受贿100万被查出后会被判刑10年,此人对入狱10年的代价估算为1000万,每年100万;而在现实中被发现并被判刑的概率是千分之一,那么他受贿100万的成本就是1万元,收益大于成本100倍。如果按照胡星斗教授的估计,贪官被逮住的概率大约百分之一,那么他的收益仍然比成本高10倍,他在接受贿赂时并不会有太多犹豫。

  “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是储槐植教授于1989年提出的两种刑罚类型。中国的刑法实践应该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但在实践中,对腐败的刑罚是典型的“厉而不严”:抓得少,判得重;多数腐败分子逍遥法外,少数被抓住的算倒霉,这既达不到威慑效果,也伤害法律本身的威严。按照上面的计算,如果发现和惩处贪官的概率是50%,那么判刑两年的威慑效果也远远高于被抓概率为1%、却判刑10年的威慑效果。

  把死刑加入这个计算,道理也是一样。在人无时不刻所面临的选择中,生命并非无价,只是价更高而已。不过因为人只能死一次,一旦腐败到了可能判死刑的数额,继续贪污受贿的边际成本变得极低,贪官将会无所顾忌。假如受贿500万以上必然是死刑,受贿1000万或1亿元的心理障碍就几乎没有了。假如抢劫或强奸都必然面临死刑,那么对抢劫犯或强奸犯来说,把受害者或目击证人杀掉灭口,就是划算的。绝大多数死刑专家都怀疑死刑的威慑作用,但事情可能更糟:某些特定的法律环境下,死刑甚至会激励犯罪。

  其实在健康的体制下,是不会动辄发现贪污受贿几千万几个亿的巨贪的。如果“伸手必被捉”,怎么可能让贪官发展到那种耸人听闻的程度呢?媒体、选民、检察官又不是吃干饭的。贪污一千块就很可能被发现、被曝光、被举报了,就算不进班房,政治生命也会终结;贪污实在不是划算的买卖。谁给你机会去贪一个亿?在这种利害计算面前,甚至不用考虑什么政治家道德、信仰、思想教育之类的因素,虽然这些因素也是起作用的。记得贺卫方曾撰文为贪官“鸣不平”,也是这个道理:早点被抓住,何必人头落地?在这个意义上,贪官何尝不是这个缺少民主、监督不力、法制薄弱的制度的受害者?

  中国是死刑大国,判决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数量是其他国家总和的十倍以上。单从罪名而论,有24项暴力犯罪、31项非暴力犯罪涉及死刑。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里,一般也只针对暴力犯罪,多数国家只针对谋杀罪才有死刑。废除死刑的一般规律也是先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后再取消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废除了13项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也是符合此规律。

  但中国的问题却复杂得多。主要就是贪官死刑的问题。人们痛恨腐败,无法接受贪污受贿罪废除死刑。人们会问,减少死刑、国际潮流之类的东西,为什么首先受益的,是腐败分子?就像当年的刘涌案一样,人们会问:凭什么首先在黑社会头子的案件中来确立什么劳什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平头百姓被刑讯逼供的案件里,你们这些法官、学者怎么不想着来确立这个先例?其实,确立这项证据规则,得到最大好处的,绝不是什么黑社会头子,而是普通民众,是佘祥林和胥敬祥们。就像从废除死刑中得到好处的,绝不仅仅是贪官们,而是聂树斌、滕兴善、夏俊峰们。在古今中外的死刑史上,被处死的绝大多数,乃是穷人、弱者、屁民。但民众的质疑背后有着更复杂的历史和制度因素。关于司法和民意的种种纠结之处,我曾在《镜城突围》中有过耐心的分析。美国法律制度可以放走强奸犯米兰达,而确立了沉默权规则——但用这个法律人的理性标准来要求网民和普通公众,恐怕不公平,也不现实。

  考虑中国的国情,在药加鑫案或贪官死刑的案件里提出废除死刑的议题,实在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民意滔滔;杨佳案也不是抛出废死话题的好机会,因为官意滔滔。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们倒是应该抓住类似崔英杰案、聂树斌案、甘锦华案、陈国清案、夏俊峰案,或者引起公众巨大同情的某些非暴力犯罪的案件。

  这个网络的时代的确是与以往不同了。孙志刚案、杨佳案、邓玉娇案、李刚门、躲猫猫、天价烟、许霆案、钱云会事件、夏俊峰案,处处可见网络的力量,政府似乎也越来越无法忽视通过网络汇聚的民众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络民意所表现出来的公民责任、公共意识、平等观念、法制精神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它甚至会逐步改变中国的政治生态。在腐败问题和死刑问题上,民众越来越成为政治博弈中不可忽略的一方。不过我还是想弱弱地问一句:在张金柱案、刘涌案、药加鑫案中,民意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程度的狂热、嗜血和非理性,是不是走得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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