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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法律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法律有欺软怕硬的特点,一方面是所谓的“法不责众”,害怕多数人,另一方面是欺凌少数人。少数人只要被说成是“极少数人”或“一小撮”,再有理的正当要求,也会被说成是“无理取闹”。真正的法治,它的是非判断依据应该是法律本身,而不是“极少数人”或“无理取闹”这类情绪性判词。

  在美国,常常发生少数人“无理取闹”的事情,但是,人数的多少或者仅凭臆想的动机似乎并不影响法官们的判决。1986年10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田纳西州霍金斯郡的一桩学校教科书诉讼案作出了裁决, 提出诉讼的是一些基督教原旨主义的家长,他们不满公立学校使用的教材,要求学校允许他们的子女免修使用这些教材的阅读课。法官的裁决是,学校应该予以同意。

  霍金斯郡公立学校使用的是Holt, Rinehart & Winston(一家著名的教育用书出版公司)的教材,这些教材是由学区教材委员会推荐,并由郡教育委员会批准使用的。但是,一些原旨教家长不满这一教材的内容,他们组成了一个“争取更好学校公民组织”(Citizens Organized for Better Schools),向教育委员会要求他们的孩子另行使用他们满意的教材,被教育委员会拒绝后,决定向法院投诉。

  这些家长反对教材的理由在许多人看来像是“无理取闹”,例如,教科书里有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男孩子煮饭时很“快乐”,他们认为这“贬低了《圣经》所支持的(人类)两性间的差别”。另一篇叫《访问火星》,家长们认为课文鼓励孩子以不符合他们宗教信仰的方式运用想象。还有另一篇叫《麦多那的驼背》,描写新墨西哥州印第安住民的宗教和社会习惯,家长们说那是在传播天主教。他们还反对弗兰克小姐《安妮日记》的节选,节选文中说,对神有不合教义的信仰也比没有信仰来得强,家长们认为这是亵渎。在家长们与学区的交涉中,学区认为用这样的理由要求孩子不上阅读课是站不住脚的,但是家长们坚持自己是对的,双方各执一词,所以最后需要由法官来裁定。

  联邦地区法官赫尔(Thomas Hull)的裁定包括两个方面,他首先判定教材没有问题,但是,他同时判定,这些家长的孩子们应当被准许不读这些教材,也不上使用这些教材的阅读课。法官的理由是:“(家长)起诉人真诚地相信,包含这类哲学观点的读物有害于他们孩子的基督教信仰,他们对此有强烈的反感,所以坚持他们的孩子不阅读Holt教材。这是他们的宗教信仰。他们划下了一道信仰的底线,而我们并没有资格说这是一道不合理的底线。”

  法官判决的理由是最关键的,因为它关系到霍金斯郡这个共同体的好生活原则问题。法官必须让所有的公民看到,他所做的裁定是符合美国民主多元文化的“共同之好”的。他尊重多数人对使用Holt教材的决定,但同时也要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对法律判决来说,重要的不只是结论,而是理由。

  如果法官说:“民主教育与基督教原旨主义看法一致,都认为不应该允许孩子接触有害儿童灵魂的宗教、文化和信仰知识”,那就会是一个错误的理由,因为这并符合美国多元民主的现实。那些宗教家长在提出要求时,只是说教材内容会损害他们孩子的宗教信仰,并没有坚持其他人的看法是错误的。所以,法官接受的是他们的宗教信仰,而不是知识判断。法官裁定的是家长们是否可以坚持宗教信仰,而非他们对教材内容知识的对错。

  法官裁定,这些孩子可以不用标准教材,但必须参加标准考试。这些孩子可以免于阅读Holt教材,但不能免于参加与所有其他学生一样的标准考试,这就是说,无论家长想要孩子们学习什么,所有的孩子都有某些必须学习的知识,这样才是对所有儿童一视同仁的公共教育。

  在教科书问题上,法官奉行的不是无立场的中立,而是自由民主的中立:世俗的教材不能强加给原教旨儿童,因为世俗教材中包含的“好生活”只是不同“好生活”中的一种。Holt教材在原教旨基督教和民主人文主义之间做了选择,教科书的选择也是有立场的(选择后者),并未中立。公立学校在选用教材(非宗教教材)时也不是中立的,也是有原则的。

  赫尔法官要表明的是:家长有权利为孩子规定什么是对是错,这个权利来自他们的信仰自由和权利,但这种权利是有限制的。当公立学校作出教材选择后,除非宗教家长能证明教材含有压制或歧视,他们对教材的公共使用不具有否决权,因为选教材是通过符合民主程序的,是社群共同决定的结果。如果宗教家长享有任意否决权,那就是破坏了这个包括他们在内的民主社会的共同规则。他们的权利仅限于对自己子女的决定。在教材争论问题上,法官裁决奉行的是民主政治关于“好生活”的原则,那就是多数人说了算,但同时也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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