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了分别由《中国日报》和《重庆日报》记者采写的关于中共重庆市委一干领导人4月29日会见港澳主要媒体高层参访团并解读重庆“唱红打黑”时的谈话,重庆市委领导人在此次谈话中提到,“关于‘唱红’,有些人攻击我们是不是在搞‘极左’?这是一种误解。”在谈到如何看待人们对重庆打黑和李庄案的“负面评论”时,有关领导人回应说,只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只要一切以法律为准绳,那些‘走板儿’的评说长不了,更成不了气候。”
读了这些报道,联想起最近两年来的其它见闻,我有两点感受。其一,重庆近几年在经济建设、改善本地民生和打黑维安方面,确实有些可圈可点的成就,值得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其二,今日中国之社会各阶层对重庆“唱红打黑”和李庄案的“负面评论”或“误解”确实很多。我这里集中谈谈这第二个问题。
依据常识,人们似乎可以确信,对重庆的事态发展做“负面评论”的人中,至少99.9%与重庆领导层没有私人恩怨,也不会对那块土地及生活于其上的人民抱有成见或仇恨。他们何以会对重庆这些年发生的事情有那么多“负面评价”呢?这一点确实值得重庆里里外外的人们深思。
严格地说,“负面评论”其实就是批评,而批评必然是七嘴八舌的,其中肯定不免有“走板儿”的情形,但一定也有实事求是、并不“走板儿”的内容。不论怎么说,观念是存在的反映,对重庆的“负面评论”后面一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某种社会现象作为其被反映的对象。当然,被反映的社会现象中有真相也有假象。对反映真相的“负面评论”,重庆方面有责任概括承受,作为改进工作的动力,对反映假象的“负面评论”,重庆官方不妨主动澄清有关事实,消除 “误解”。
重庆若欲消除社会或国人的“误解”,首先应澄清“唱红”方面的一些情况。我注意到近几年相关媒体做的诸如这样一些报道:(1)《重庆商报》等报2008年10月25日报道,为开发红色资源,一座高20.6米,重46吨的毛泽东不锈钢塑像主体工程在重庆医科大学大学城校区竣工。连底座在内,这尊塑像高达37.4米,是目前全国最高、最大的一座毛泽东塑像,其一只脚便可坐6人 。(2)《人民日报》2010年11月19日报道:“2008年6月以来,重庆市深入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的‘唱读讲传’活动。”“两年多来,重庆全市开展红歌传唱活动12.8万场,经典诵读展演活动2.8万多场,举行故事会7.01万场,手机和QQ用户转发箴言1.3亿多条次。”(3)《中国日报》网报道,2011年3月4日(星期五),重庆洋人街风景区“长城”景点红歌会,3000余名市民登上“长城”,共同唱响近40首红歌。从图片看,参加者都有显然是公费统一制备的全套行头,场面壮观宏大。(4)《中国日报》网报道,2011年3月28日(星期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文化广场,万余人挥舞红旗高唱红歌。当日,重庆市万余人集体学习、重温入党誓言、高唱红色革命歌曲。从图片看,参加者统一穿红外衣,外围有大批统一着装的人员挥舞党旗,高处均悬挂巨幅标语。
欲消除国人的误解方面,重庆官方需要澄清哪些事实呢?事情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作为一个远在上海、从世俗的角度看完全在局外的旁观者,愿意尽可能少保留地说出我对重庆需要澄清的情况的观感。在唱红方面,重庆需要澄清的情况可能有这样一些:
1.如此连续、持久和大规模的活动,它们是自发的还是由公共机构运用公权力统一安排的活动?
2. 这些活动是民众、党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的,还是直接或间接受到有形或无形的强制参加的?他们真的有选择不参加这些活动而不影响自己生计和出路的自由吗?如果他们并不真正有选择不参加的自由,那这些活动对他们来说又意味着什么呢?
3.开展这些每种都数以万场计的活动,显然每年都需要一笔数量可观的经费,这笔经费难道不是归根结底主要来自纳税人?这些支出对于民生来说是最紧要的吗?这些支出项目是否经人民代表机关审核批准?
4.在精神生活方面,公共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有权为公民或个人做主?是否有权将自己个人认为高尚、优美的东西强加给公民等个人?公民等个人有没有选择在公共机构或其领导人看来不那么高尚、不那么优美的精神消费品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党员享有党章保障的权利,他们如果用自己的钱或党费自觉自愿的开展唱红,那当然谁也无权说三道四。但是,如果哪个机构或官员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推进和持久地维持唱红,从宪法和法律的观点看,说不过去的地方就很多——即使重庆方面成功地将唱红排除到了政治运动的定义之外,问题的性质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爱的精神产品的权利和自由,作为成年人,他们可以选择高尚的精神产品来消费,听贝多芬、莫扎特,看芭蕾舞,读《出师表》、《正气歌》、《滕王阁序》,也有权消费被高贵者不屑一顾的精神产品,如听《狼爱上羊》、《嘻唰唰》,看超女、快男、单人清口或二人转,读三流作家的小说。公权力机构可以引导公民等个人的消费倾向,但不能事实上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或不给他们以选择自由,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作为事实上垄断了相当大比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公共组织,我国的公共机构及其领导者有义务适应多种需求,向不同的公民社群供给可由人们选择的多样化的公共产品,不宜依据领导者个人的消费倾向决定向公民提供的产品的种类。像重庆卫视那样,从原本向公民提供较多样化的影视产品供其选择的机构,转变为仅仅向受众提供一种颜色的公共产品(即红色节目)的机构,实际上是其公共职能严重倒退的一种表现。这样做,在公共机构方面,他们可以说是引导公民的精神文化消费,确保了政治正确,但在那些对红色产品没有消费偏好的公民受众看来,则是被剥夺了对消费产品的选择自由。
所以,综合地看,与公共权力和地方财政等公共资源结合在一起的唱红,从法理和宪法上看,实际上是公共机构向公民等受众实施的一种无形强制或精神强制,其性质属于软暴力。软暴力与军队、警察等公共机构实施的硬暴力不同,但性质没有差别。这样看问题,不是在玩推理游戏,而是在再现社会生活的逻辑:试想,重庆的干部民众能够拒绝“唱读讲传”?他们拒绝“唱读讲传”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负面影响吗?我确信,他们不仅不能拒绝,甚至不敢表达半点异议——君不见,整个重庆对于“唱读讲传”,就没有“七嘴八舌”,在表示异议方面,已经形成“鸦雀无声”局面!但正如邓小平所言,“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或许有人会说,民众一致拥护欢呼的举措,怎么能说“鸦雀无声”呢!?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千百万人或其“代表”者一面倒的拥护欢呼,与鸦雀无声是同一性质的事情的两个不同侧面。今日任何手握绝对权力或大权的人都不应该忘记罗马尼亚前总统齐奥赛斯库倒台前几天在大国民议会发表讲话时享受的全场起立、雷鸣般的掌声和持久的欢呼声——这种全场起立、掌声和欢呼声是出于对绝对权力的恐惧、顶礼还是代表民心、公意?相信除当局者外,这对普通公民大众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情。
我以为,现代的公共机构和政治家,要治理好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坚守或许应该是尊重公民等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重庆方面似乎对这个道理认识还不够深入。每个公民都是享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独立个体,都有权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做自己的人生规划和生活规划。他们在享有宪法保障的权利的同时,有义务接受由自己选举产生的公共机构依法进行的管理,此外没有更多义务,除非是基于自由意志承担的。公民是这样,党员、公职人员在其相应的组织内,情形相应地也是如此。
就拿唱歌来说吧,不论唱红歌、唱情歌、唱山歌,都不过是个人爱好。唱红歌和唱其他任何歌曲一样,确有其一定或特定的教育、教化功能,倡导和推动唱红者的动机也是好的,但为什么引起“负面评价”,招致“误解”?根本的问题恐怕就在于:倡导和推行唱红者将自己理所当然地放在了教育者的位置,将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看成了有义务接受其教育者;倡导和推行唱红者把自己的偏好毫不怀疑地看成了其辖区内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的兴趣和爱好,把自己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也看成了其他所有人都应该接受或采用的价值观和审美标准。因此,唱红的倡导和推动者没有想到自己的做法有悖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精神,没有注意到其行为与当代社会多元的特性不协调,以及其做法几乎必然产生压缩或妨害他人的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的后果,等等。
有的人士或许会说,唱红是党实行思想领导的一种方式。唱红尽管确实可以有一些这方面的功能,但对这一形式也不宜像刮风一样过分强调,好像不唱红党的思想领导就实现不了似的。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不是都没有特别强调唱红或搞“讲读传唱”吗,那些地方党的思想领导难道因此就落了空?更何况,贯彻党的思想领导还必须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协调统一啊,岂能顾此失彼或片面强调一个整体中的三分之一内容! 拿“人民当家作主”来说,它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或“人民主权”的同义语,与其相对应的另一面就是“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任何机构行使的公共权力,其范围都是受限制的,包括执政党的重庆市委及其书记。这一点没有任何含糊其词的空间。
在一个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公共机构和官员不可以过多地考虑如何给自己任职区域的公民上课,倒是应该更多地考虑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秦始皇搞以吏为师,毛泽东希望做全中国人民的“伟大导师”,都是统治者要教化自己的臣民。对此,当时的人们都绝对不敢说半个不字,只能一辈子被动接受他们的“教育”。但那是封建时代和类似封建时代的个人专制社会,而现今是实行自由、法治和民主宪政的社会,是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所以,今天的各级官吏严格地说在法律上对公民等个人并不具有“导师”的地位,不宜仿效旧时代的做法,更无权动用公共财政和公共权力推广基于个人偏好的对社会全体成员进行教育的内容。
看来,在走向法治的时代,此前的公共机构和官员的很多习惯性做法、尤其是“文革”前和“文革”期间的一些行为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都需要重新审视,不能简单因袭。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第13条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这一点就变得极其明确了,公职人员如果忽视这一点,将势必适应不了新的社会历史条件。在行使公共权力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记住,自己只是一个“有限政府”或“权力受限制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