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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 限权理想艰难一跃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行政强制法》,该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横跨两届半人大、历经五次审议行政法律最终得以出台,其12年间所遭遇到的坎坷甚至到现在都无法止息,而法律公布实施之后的作为也尤其值得期待。

  作为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的行政程序立法“三部曲”,《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显得格外不顺利。从1999年的酝酿开始,经过了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再到2011年6月的五次审议,而且自2005年首次审议之后,多次审议都是在草案有可能被终止审议的关键节点,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让法律案得以“激活”式延续、不致被废。因为《立法法》规定,搁置两年未再审议或付诸表决的法律案,将被终止。时间跨度虽大,但其间多次审议均以“法律草案不至于成为废案”作为底线目标,法律出台过程的曲折程度与难度可见一斑。

  毋庸讳言,《行政强制法》出台之所以如此纠结,皆因其立法思路明确指向了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的沉重主题,而这一领域越来越呈现出一种各方博弈、尺寸必争的态势。随着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公民权利在觉醒的同时,行政权力本身也存在一个逐渐察觉到痛的过程,而这甚至也是另一种意义的权力“觉醒”。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后,行政机关已经感到法律对其运作开始产生一些约束,起码是不能像以往那样肆意作为,这在客观上加剧了行政强制立法过程中各方博弈的激烈程度。

  让权力主动进入牢笼、戴上枷锁,这注定不会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值得肯定的是,“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一理念终得坚守,基本贯穿了强制法12年的立法过程。立法从来都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大部分的立法博弈最终需要寻找的,往往只是一个多方利益的平衡点。但平衡绝不是平分,以行政强制立法为例,这部法律所需要面对的,是行政权力强大到无以复加,而公民权益长期处于弱势状态的现实,立法过程必须更多地考虑公民权利,而不能被行政权力的影响所主导,尽管这样的影响可能是无法完全被避免的。

  综观《行政强制法》12年的出台过程,可以发现,有不少方面因为各方的博弈而被留下隐患。借由这些细节的纷争所能参透的,可能是权力与权利之间自始至终都存在的细节对垒。越是经过几轮厮杀最终仍难分难解的环节,就越是有必要警惕制度后门。具体法条中的一字之差,所带来的后果都将可能是致命的,更何况《行政强制法》本身所要规制的,是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这等重要的领域。

  公众关注的可能是浅显易懂的细节,诸如禁止“夜袭”、不得以停水、停电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但这些列举式的细节规定在让人们欣慰的同时,其实也反照了这些年来公民权利的不堪境遇:各种各样的堂皇口号与宏大叙事,究竟在凭借一些多么卑劣的手段在推进?在“而今迈步从头越”的当口,需要明确,现在的行政“限权”不仅是在正视那些无法再被忽略的公民权益,更是在为行政权力的存在寻求合法性依据———二者矛盾因偶然因素的瞬间激化,在现实生活中已经频频发生,《行政强制法》就是在为这些貌似无处求解的纠葛寻找答案。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必须要自始至终贯彻“限权”思想的法律,其对行政权力的态度应当是警惕、规范和限制,这也与现代社会的政治运作理念相吻合。杜绝行政权力从“必要的恶”异化为“必然的恶”,这其实对行政权力及其执掌者而言,并非全是剥夺,可能是另一种制度意义上的保护。以严苛的程序和细节来规范行政行为,意味着只要依法进行就能避免法律的负面评价,并进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虽再也没有了“无法无天”的肆意与畅快,但却自此从“有法有道”的被限制中获取解压与安全。

  “限权”注定是一场艰难的跋涉。无心过多回顾立法过程的那些波折,就必须要开始审视,这部经由“艰难一跃”而生的法律文本,可能要面对更加艰难的实施过程。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权力需要用自我收敛来赢得民众认可,《行政强制法》则要通过严苛执行来为其提供收敛的外在理由,并让法律在实施中进行细节检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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