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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楠:异化的维稳

  

  社会冲突的最终解决,需要完善社会规则、制度化渠道与方式。当下异化的维稳主义,奉行“以利平之,以威压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原则,已然与法治语境下的宪法法律、权利救济背道而驰

  数月前,学者于建嵘曾在其微博中称,“北京大学的复印店应是全球最讲政治的地方。有专家来取钱云会案件的资料,因已发完,需复印。没有想到在北大跑了几家复印店,均以是上访材料而拒绝,说如果发现复印机将没收。”

  无独有偶,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公安局信访科接到复印店举报后,成功“稳控”了一名正在复印上访材料的老人,其后又将此事在官方微博“平安稷山”上播报,迅速引发舆论讨伐。

  对比两桩事件,前者的曝光是学者基于义愤的谴责,后者却是“维稳”人员“政治水平”不够高,将本应出现在内部材料上、做得说不得的伎俩,当成了维护稳定的工作成绩。

  众所周知,各级政府都不喜欢信访——尽管其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平安稷山”的截访做法和稳控措施,放在任何地方都不算新鲜。令人诧异的是,基层公务人员在日常训练中,已经适应了这种非正常的“维稳”手段,并自以为是正常、应然之事,对自身的价值倒错,根本毫无意识。

  与其说这是行政人员法治意识缺失的结果,毋宁说是异化的维稳主义使然。从近年来的维稳机构设置及人员序列调整、维稳经费比例变化、维稳工作在政绩考评中所占的权重,都可看出,“维稳”正在逐渐成为地方政府施政的新重心之一。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朝堂上无事可议,县衙里无人鸣冤,便是河清海晏的太平盛世。专制时代下,这种政治文化变异成一种病态的社会审美,要求社会成员在国家的强力控制之下整齐划一,既不允许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亦不允许民间社会内部的冲突。而在现今“稳定压倒一切”成为市场化改革的大前提下,“维稳”成为主题词之一。在改革时代,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以权威姿态介入如拆迁、劳资纠纷等市场利益冲突,民众亦习惯将纠纷解决诉诸于行政的权威;市场经济虽然提供了自我消解纠纷的机制,却因行政权力一家独大而难得发挥作用。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产生了颇具特色的社会控制结构,即“压力维稳”。上层发布维稳目标压制地方,地方以稳定需求裹挟上层。

  在这种异化的维稳主义意识形态下,基层官员承受着来自上级和社会的双重压力:各级领导维稳责任记入档案,和干部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如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则实行“一票否决”。如河北某县,每年单进京截访一项,便要组织出动30余名干部往返两地,糜费公币无数。事关乌纱,能不疲于奔命?

  这种异化的维稳主义,是基层政府绑架社会的直接根源。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命令的驱使下,基层官员的神经极其脆弱而敏感,将消弭冲突作为头等大事,一旦发生社会矛盾,便调集一切可调集的力量严阵以待,甚至不惜动用非法手段监控、压制。一方面,基层政权的事权财权被抽离,治理功能正在弱化乃至丧失;另一方面,基层政权在上级和社会的双重压力下,越发灰色化乃至黑色化。

  “平安稷山”的这场截访闹剧,便是“信访责任追究制”下基层政治生态的一个小小缩影。领导将维稳作为头等大事严防死守,办事人员便将维稳当做了正确和必要的行政目的。在这样的思维方式之下,布控截访、拘留劳教、抓打关押……都被视做常规手段而鲜有反思。

  一个正常的社会之中,必然存在大量的社会矛盾。而中国转型期出现的绝大多数社会矛盾,都属于市场环境中的利益纠纷,带有非政治性的鲜明特色。这些社会矛盾,政府本应以平常心看待,以超然立场处之。

  而“压力维稳”的制度惯性,对“和谐社会”的不当理解,对“绝对稳定”的病态追求,将基层政府直接推到社会冲突的矛头位置,常常引火上身,泥足深陷。

  自上层至地方的各级“维稳办”设立以来,“维稳”一词的流行已逾十年之久。十年间维稳成本愈发扩张,渐成财政不堪重负之势。而维稳的效果,已是每况愈下。一方面,社会矛盾被压制而未消除,导致基于报复心态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相关层级政府渐而失去公众信任,离心离德。

  最不堪的是,压力维稳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便如山西稷山的截访故事——商家与消费者间的关系,变成了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以此种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必然得不偿失。

  真正的社会稳定,只能从法律和司法公正中产生。社会冲突的最终解决,需要完善社会规则、制度化渠道与方式。政策性、人治化的维稳,只能是社会转型期的权宜之计,绝不可常态化、长期化。

  当下异化的维稳主义,奉行“以利平之,以威压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原则,已然与法治语境下的宪法法律、权利救济背道而驰,并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之中。作者为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复印店截访记

  

  2011年8月16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公安局信访科人员接到一文印广告部报告称,一名老人正在该部打印信访材料,数量较大,可能是进京上访人员。

  接到报警后,该信访科民警立即向分管副局长作了汇报,同时在巡警队的配合下,将石姓上访人“稳控”,当场收缴信访材料60余份。

  这是8月17日稷山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消息。外界无法猜测发布这条微博的动机,但该微博甫一发布,迅速蹿红。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为什么公安系统对公民合法的上访行为,如此严防死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基于此,2005年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开宗明义,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

  然而在现实中,信访体制已扭曲变化。一方面,政府三番五次重申,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听取人民的意见,并且设置了信访制度,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另一方面,诸如地方政府雇佣保安公司非法拘禁访民、发红头文件要求信访“销号”、对正常上访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等事件层出不穷,针对访民的打压已经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潜规则。

  发生在稷山县的这起事件亦是典型。上述石姓上访者,今年57岁,多次赴京、省城上访,被芮城县公安局列为重点信访稳控对象。2002年以来,在问题得到解决并写了停访息访书后,仍越级上访,故被稷山县公安“抓获”后被移交到芮城公安。

  从稷山县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在国内各地普遍采用的对付访民的办法,已形成一张密布的“维稳网络”:

  第一,要求上访人员签写“停访息访书”。这是许多地方政府和访民谈判要求访民答应的条件之一,而上访反映问题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任何人不能因其它事项而剥夺公民的此项权利。

  第二,建立重点信访稳控对象名单。因为上访会影响各层级政府官员的考核成绩,因此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打压、控制上访人员。这些措施之一便是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管控。

  芮城县的办法是建立重点信访人员稳控名单。凡是被列入名单的人员进行日常监控,尤其是举办大型活动之时,监视这些人员的行踪。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个人自由,但在全国却非常普遍。

  第三,非法限制重点上访人员人身自由。在已披露的众多案例中,公安部门对待信访人员除了采用法律上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手法外,还经常采用并无法律明确规定的“稳控”手法,但却不明说何为“稳控”。此外,上访人员被稷山县公安局“抓获”,却移交给芮城县公安局接返,上访并不违法,跨县移交法理何在?

  诸如此类的信访怪现状举不胜举。这些大规模发生的侵犯访民合法权益的事件,伤害的不仅仅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信任,也伤害到包括公安部门自身,却至今未引起重视。

  公安系统在其中也苦不堪言。今年3月,公安部党委曾发文,严禁警察参与征地拆迁活动。但由于公安部门受制于属地管理,该文件未有明显效果。信访工作与此相类,正常的上访人员的权利本应得到公安部门的保护,但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以及个人仕途,使得公安部门承担起监控、打压访民的“重任”。

  9月7日上午,《财经》记者致电芮城县公安局办公室人员,询问8月16日发生的上述事件。对方却表示对此事不知情,拒绝作出回应。来源: 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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