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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若法律没有了权威,又何论其他?

  

  武汉市江岸区花道街最牛违法建筑事件一波多折,余烟未了。事件当事人先以多种托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藐视法律尊严,事件被媒体高度聚焦后,当事人又企图借助规划重新审批,陈仓暗渡,将一非法建筑披上合法外衣。从某种角度而言,我们似能理解当事人复杂的心情,一栋违法建筑的拆除关乎了财产价值、当事人的颜面等诸多元素,但这些与法律尊严、政府的公信力比较起来又何足论道。

  在法治时代我们常常说到法律的权威,但其实法律原本并没有什么权威,因为它既没有钱袋子,也没有利剑,所拥有的只是整个社会的尊崇和信任,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讲法律是有尊严的。专制时代,我们把社会秩序交付于帝王和官僚体制;军阀混战时代,我们把社会秩序交付于武装力量和军事管制;民主时代,我们理应把社会秩序交付于法律。但是如果这法律非但得不到遵守,反而被违法者所利用,为其规避法律和滥用权利的行为背书,则人民的法律信仰危矣。尊严既是世上最珍贵的东西,却又是世上最脆弱的东西,它几乎完全依赖人们的彼此信任和心悦诚服。

  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产物,而法律则是这一伟大约定的鉴证。契约精神的可贵之处、也是其力量之源泉正是诚信的精神。我国民法上就有诚信原则,即契约双方均应本着善意、以诚实守信的方式去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法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就好比签订了一项契约一样,法律实施如果背离了诚信,那么无异于对法治社会釜底抽薪,再也没有什么道义的力量要求人们去遵守法律了。

  不幸的是,伤害法律尊严的事情总是打着蛊惑人心的漂亮口号进行的,比如违反宪法和物权法的野蛮拆迁行为就被描绘成城市规划和发展的百年大计,又比如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国有化行为就被描绘成打造民族品牌和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战略并购。法律的尊严到了某些人眼中几乎就等于是市场的贱卖品,用则捧之,不用则废之。

  在笔者看来,法律之所以被玩弄于鼓掌之间,原因之一在于当今社会缺乏一个评论是非公道的平台,那些规避法律却还巧舌如簧的人掌握了话语的垄断权,总是能够找出某种理由来为其行为进行粉饰。比如明知建筑物属于违章兴建,却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名义选择性地不执法,其实民众心里很清楚,所谓保护国有资产只是托辞。但是民众内心的这些是非判断却没有机会打开天窗说亮话,结果则是那些将违章建筑物变相合法化的行为避开了公共舆论的拷问,化险为夷。

  我们都承认执法的具体过程存在裁量性。很多时候,法律法规的文本规定很难做到事无巨细皆有应对,那么在某些具体的个案执法中,对于法律的理解就不止一种,执法的标准也会存在模糊和可争议之处。所谓规避法律,就是表面上符合法律的字面意思,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的本意和目的,是打擦边球,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歪曲和滥用。如何有效制约这种对于法律的阳奉阴违呢?诉诸公共舆论就是方法之一。阴谋放在阳光下晾晒之后都无以遁形,规避法律的行为自然也是经不起公开的讨论和质询。但是这种公开的讨论和质询必须依托于某种平台和媒介,比如开放性的网络论坛。一旦袒护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失去了垄断性的话语权,则其必须接受公共的是非标准,于是其执法过程必定变得小心翼翼,甚至会主动地去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得不到政府和社会的敬畏的另一个原因是,某些法律从一开始的制定、颁布过程就是很草率、很便宜的——用经济学的术语讲就是沉淀成本太低。人类有一个弱点,就是得来太容易的东西往往不懂得珍惜,在法律领域也是一样的。设想一部全凭领导拍拍脑袋、代表们举手表决就随意通过的法律,谁又会在乎它的尊严和价值呢?如果立法者和政府觉得制定法律就如同买一颗白菜那样容易,那么废掉一部法律又算得了什么呢?我们恐怕有必要反思一下法律制定的过程——是不是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有向法律注入足够的尊严,是不是我们从一开始就打心眼里没想过要认真对待法律。所以当某些人提出一些堂而皇之的理由去规避法律、去曲解法律时,我们的神经根本感受不到应有的刺激。

  我们政府当中有些人常常在立法效率方面自我欣赏,觉得法治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执行的问题,而立法过程的高效和高产是值得嘉许的。其实大谬也!世界上法治发达的国家的立法过程往往是历时数月、甚至几年、十几年,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调研、撰写立法报告,然后在代议机关举行广泛的、充分的辩论,力争让所有利益相关方都能将其意见反映出来,以求立法的精确和科学。我们甚至常常听闻国外某些议员为了法律议案大打出手的故事,并引以为笑谈。殊不知这种情形之下通过的法律才是真正凝聚了智慧、思考、决心和必要的妥协的高质量的法律,才是会得到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和衷心维护的法律。因为投入那么多的心血,倾注那么多的期待,如果最后竟然在实际操作中弃之不顾,岂不是打自己的嘴巴吗?反观我们有些人大代表,开会时呼呼大睡,或者一副无可奈何、度日如年的表情,简直让人又急又气。你能指望他们制定出在实际生活中行得通的法律吗?你能指望当法律遭遇居心叵测者的曲解和羞辱时,他们会站出来力挺法律的尊严吗?

  重塑法律尊严,首先就需要让政府臣服于法律。政府是社会上拥有最强大权力和最丰富资源的组织,这样一种地位导致政府最有可能滥用权力并且制造社会不公。一旦政府违法,后果往往也最严重。所以政府自己必须守法。同时,政府的行为是社会大众的指标,如果期望人民都能够遵纪守法,政府必须作出表率,而不能知法犯法,自己去破坏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是荒谬、可笑、让人鄙视的行为。政府违法就好比做出了承诺然后有自食其言,将使得整个社会都缺乏诚信,人人都觉得违法会带来好处,而守法反而会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长此以往,社会就变得更加的没有秩序,社会矛盾也更加激烈。

  重塑法律尊严,还需要提升法律职业阶层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独立性,为社会保留一股坚定地维护法律尊严、倡导法律理性的力量。这里说提升社会地位,并不是说一定要给法官、律师、检察官增加薪水,而是指必须从制度上确保其拥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去提供法律服务,既无惧于政府的违法干预,也无惧于老百姓不明就里的暴民审判,仅仅出于法理、良知和社会客观需要来展开工作。法律职业的独立性表现在,经过了严格、艰苦的法律职业训练的人应该提供一种专业的、不可取代的知识和技能,在服务大众的同时也去引导和教育大众。法律有其专门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理性,并不是一般人随随便便就可以妄下结论的。即便是民主的、高效的政府有时候也会做出短视的、投机的行为,伤害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体系长久的稳定性。法律人的独立价值应当体现在为政府和民众的集体狂热降温,为社会的长久利益把持一个正确的的方向。

  重塑法律尊严,最终还是需要改变我们的观念,改变我们习以为常的对于法律的工具主义理解。古希腊圣哲苏格拉底在遭遇政府的无情审判和暴民政治的敌视的时候,本可以选择从狱中逃走,保全自己的身家性命,但是他却选择了留下来,接受法律对于他的惩罚——其实是极其不公正的惩罚,不为别的,仅仅为了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苏格拉底不愿意以违背法律的方式保全自己,反而愿意以身正法,看起来是很愚蠢、很迂腐的举动,实则饱含了大大的智慧和勇气。而我们的马路上整天都是无视交通规则,随意变道卡位的车辆,看似节省了时间,结果却是耽误了所有人的出行。中国人多少年来不断反复上演的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滑稽剧,就是缺少那么一点儿傻劲儿。哪一天我们都变得傻一点了,法律的尊严也就更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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