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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岿:宪法的美丽、权威和适用

  

  宪法是美丽的,因为她寄托着人类善良的愿望、情感、理想和信仰,而不是仅仅以冷冰冰的文本面目出现。

  早在786年以前,英国人就以冠名为“大宪章”的一份文件,向当时的国王宣称:你的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虽然后世的人都承认,“大宪章”是英王和贵族、僧侣斗争的结果,人民并未由此获得以后现代宪法所普遍确认的主宰国家的权利,但是,这种揭示历史真相的诚实认知,丝毫不能掩盖宪法美丽的象征意义之一:任何统治者,无论是具体的国王还是抽象的人民,都不享有至尊的权力;任何权力的持有者,都必须受到限制。时至今日,宪法的这一象征得以继承。即便她早已认可民主治国的基本制度,但在她看来,多数人的统治也要接受制约,因为多数人同样可能出现暴政与专横。或许由于权力自然的扩张、侵略本性,或许由于人类自身羸弱的灵肉、受权力奴役的潜在惯性,或许由于人类更为复杂的对权力既依赖又恐惧的心理,……,统治权力的现实状态似乎总是无所不能的。然而,冷酷的现实,更是照映出宪法有限政府理念的魅力和存在之价值。

  权力持有者必受制约,人类借助宪法的口舌,道出了对良好统治的理想,但这不是宪法——更确切地说不是人类——的终极关怀。宪法之花在欧洲和北美蕴育,当其在二、三百年以前灿烂绽放的时候,她向当时以及后来的世人展示了更为成熟的美丽:每个个体人的存在和发展,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在这一信念的推动之下,宪法持续不断地打开自由、权利的图卷,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平等保护的权利、休息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享受良好环境权,……。于是,每一个在出生与死亡之间短暂存活的生命体,在面对浩瀚无限之宇宙、纷繁陆离之自然与人世的时候经常感觉渺小、无奈、疲惫的人,在宪法眷顾之下,都拥有了自尊、自主、自决的崇高地位,获得了追求自由、幸福生活的机会。现实的艰难,同样难以遮住宪法绚丽的、让人为之激动不已的光芒。

  宪法并不止于实在美,她因为在许多国家被奉为至上的权威而具备了形式上的美丽。普通的权威,尤其是专制者的权威,也许根本无法令人联想到美丽。然而,宪法的根本目标是“让每一个人成其为人”,并在此基础上制约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权力。她严令任何统治行为,无论是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行为,还是行政官员的决策、法官的判决,都必须以其为圭臬。她同样要求任何享有经济权力、社会权力的私人、私企业以及私团体,都遵循其确立的某些原则,并责令统治者担负起不可推卸的监督之职。她的这种“君临天下”的最高权威,展示出其在形式上的完美和魅力。宪法之所以如此地吸引人,也正是因为她以最高准则的面目呈现在世人眼前。

  如果说宪法的美丽仅仅体现在她以最高律令的形式传达了良好的理想和信仰的话,那么,这样的美丽也还只是海市蜃楼之美,它不仅是脆弱的、虚幻的、容易逝去的,甚至可能因为总是可望不可及而彻底失去其吸引力。最高律令必须得以执行和适用,任何违反最高律令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和矫正。载承人类美好理想与信仰的宪法,在实际运作之中肯定不能完全实现,毕竟,任何美丽的事物总有令人遗憾的瑕疵。但是,只要宪法是可以接近并运用的,只要在整个制度安排之中有机构可以独立地、权威性地宣告:什么是宪法、什么是合宪的、什么是违宪的,只要对是否存在违宪有其自己看法的人都可以向这样的机构诉说主张,那么,宪法的美丽就可以实在地展现,尽管瑕疵不可避免。因为,只有如此,宪法的眷顾才不是信誓旦旦的空头许诺,才不是虚假的最高权威;只有如此,人们才会享受到宪法对其正当权益的保障与实现,才会真正感受到宪法的魅力所在。因而,宪法之美不仅在于她的人本主义关怀,不仅在于她被尊奉为最高法律,更在于她为自己的实现配置机构——无论是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以及建构相应的适用宪法的制度。前两者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者的存在。

  中国的宪法是不美的,因为她被披上了一层面纱,没有真正显示、传达其应有的人本主义关怀,她只是作为宣告国家大政方针的文本、作为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而存在。在中国,有一种观念认为:宪法的许多原则都是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的,适用这些具体的规范就足以使宪法落到实处。确实,在1982年宪法及其以后历次修正案的引导之下,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稳定运作且不断演变的制度。而且,在具体制度层面上的努力,勿庸置疑已经极大地促进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权利意识的增长。在一个家庭、社会结构以及与世界交往结构已经和正在发生巨大变革的中国,民众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这些制度,以各种形式——如维护自己的隐私和名誉、反对家庭暴力、主张自己的消费权益、选举自己信任的村长、组织和参与自治组织等——提出个体尊严和价值的吁求。

  然而,各种制度设计的努力,无论是公开宣称其人权保障宗旨的还是把这一宗旨隐含其中的,都呈现出零碎的、片断的、间歇的迹象。我们还随处可见阻碍、压制个体尊严和价值吁求的力量,还随处可见对此类吁求尚不觉醒的人们。当前,许多具体制度难以摆脱主张集体利益或集体权利至上的主流话语的控制和影响,故而难以形成一致的对个体的尊重。它们的权利促进效果,也极易受制于以集体利益或权利为名的政治权力的主张,进而,权力必须受到限制的宪法理念,由于没有坚实根基而无法得以更大程度上的实现。也正因为如此,甚至这些努力本身都尚未充分意识到,尊重个人之存在和发展的宪法应有主张与大多数人统治的民主主张之间的悖论。立法权被尊崇为神圣和至上的,种种忽视甚至剥夺个人价值与利益的立法形式,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甚至更为广义的政策性立法,都因为有主张民意的头衔而获得了不容质疑的正当性。另外,当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受到私人、尤其是私企业或者私团体不正当侵犯时,也可能因为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而难以在行政机关、法院那里得到适宜的保障与救济。

  因此,希冀完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实现宪法的观念,至少忽视了四点。首先,法律、法规本身就可能存在与宪法相悖的情况。其次,法律、法规若缺位、不周全或者严重滞后,其正当权益正在受到挫折的公民,难道只有等待立法者的恩赐吗?再则,宪法的象征——人本主义、有限政府、最高权威,不是单靠执行和适用依据宪法而出台的法律法规,就可以为民众所认同的。人们只知有宪法,却鲜有知道宪法的理念、具体准则,更少人认为宪法对其有用,就是最佳佐证。更何况,中国宪法在其象征意义上,还需要进行重新定位。最后,宪法之所以成为许多国家的最高律令,之所以具有无穷魅力而得到人民的信任,之所以人民非常急切地努力推动立法者把其在权利斗争中的胜果写入宪法,就是因为宪法可以得到实际的适用。

  中国宪法,披着厚重的面纱,跛着腿走路(因宣告国家大政方针而修订,以及作为立法的依据),难言其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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