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刊登的是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教授的回忆文章。从制定1954年宪法到通过1982年宪法,再到宪法的历次修改,许崇德教授都是参与者、亲历者和见证者。在某种意义上,他本人就是新中国一部活的宪法史,他的叙述也因此具有特别的价值和意义。〕
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彻底废除了旧法,因此,新中国的立法和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在“空地”上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最早的立法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行使,它代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该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开幕,27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29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舆论称它们为“三大宪章”,是新中国第一批重要的法律文献。尤其是《共同纲领》,由于它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了政治、军事、经济、文教、民族和外交等基本制度和政策,所以历来被称为“起临时宪法作用”。
《共同纲领》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由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1949年10月1日,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誓就职,从那个时候起直到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直是新中国的最高政权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承担起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使命,但是当时还存在着大量的民主革命的遗留问题,如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反革命分子没有肃清等,因而彻底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就成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立法重点。对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0年4月13日通过了《婚姻法》,改革了旧的婚姻制度,建立了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1950年6月28日通过了《土地改革法》,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同日通过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此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还于1951年2月20日批准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4月18日批准了《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8月8日批准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文件,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同年2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过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完成了基层普选,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使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更加完备。
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毛泽东亲自参与并主持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并召开多次会议,反复讨论修改,最后形成了宪法草案,于1954年9月15日提交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开幕当天,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大会进行了深入讨论,于9月20日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会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五部组织法。1954年宪法是真正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把党的总路线规定为国家的总任务,推进了社会主义的建成;它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和宪法依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